2021年8月26日,备受关注的“吴谢宇弑母案”在福州中院一审公开宣判,吴谢宇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舆论对此褒贬不一,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评论认为吴谢宇践踏人伦底线就该死,这种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吴谢宇上诉无非是想苟延残喘,多活几日而已。
自古以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弑杀母亲,同样罪该当诛。这就是看得见的公平正义。即便现时现下,此种思想观念,仍然几无改变。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已经废除了死刑(即便有死刑,实际上长时间并未真正执行死刑),但我们国家的司法观,仍然沿袭着传统的死刑观念。
法官、合议庭、审委会对待吴谢宇案肯定极其慎重,究竟怎么判,也许请示到了上级部门,是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缓?经过了若干的考量、论证、讨论。最终,保险起见,判吴谢宇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判死缓,也许会引发重大民意和舆情反应。
法官、法院难做,吴谢宇案下判,不仅要看法律,不仅要看当下刑事司法政策,还要看天时地利人和、看舆情民意……否则不会从去年12月的庭审拖到今年8月才下判。
笔者从被害人、同情同理心的角度阐述为什么应当改判吴谢宇死缓:
我们的文字是非常有讲究的。具体到“吴谢宇弑母案”,媒体没有使用“杀”字,而是使用“弑”字。百度搜索结果显示,“弑”的意思是“臣杀死君主或子女杀死父母”。“弑”的专用含义表明,子女杀死父母是特殊的,区别于普通的杀害别人,也区别于夫妻之间的杀害。为什么特殊,实质在于子女是父母的直系血缘亲属,是骨肉至亲,是血脉的延续。“传宗接代,延续香火”“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虽然是封建思想,但仍占据着人们思想的高位。如果你咒骂一个男人“断子绝孙”,这个男人肯定会与你绝交,同样,如果你咒骂一个女人“生不出孩子”,这个女人也绝对不会放过你。
个案中体现的公平正义导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此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吴谢宇弑母案”的被害人是谁?当然是吴谢宇的母亲谢天琴。谢天琴的子女只有一个,那就是吴谢宇。“吴谢宇”这个名字包含着母亲谢天琴的姓氏“谢”字,本身就说明谢天琴对吴谢宇寄予了深深的厚望。
被害人谢天琴的权益要不要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吴谢宇被执行了死刑,吴谢宇死了,大众高兴了,欢呼了,标杆作用,杀一儆百,公平正义得以实现,但对被害人谢天琴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被害人谢天琴失去了唯一的血脉,被害人谢天琴“断子绝孙”,被害人谢天琴被第二次杀害……也许把一个女人唯一的孩子杀了,比把这个女人杀了更残忍、更残酷!
笔者相信,绝大部分女人宁愿自己去死,也不愿意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子女死。“可怜天下父母心”!笔者也相信,在天之上的被害人谢天琴,不愿意看到自己唯一的子女吴谢宇被判处死刑,骨肉至亲哪!
给被害人谢天琴唯一的孩子吴谢宇一条活路,让被害人谢天琴的在天之灵有一点念想和感谢,不好吗?给吴谢宇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不好吗?
传统一直崇尚宽容、宽恕,而那么多人为什么也非要像吴谢宇那样冷酷无情,一方面口口声声要求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却对被害人谢天琴的权益冷眼漠视。法院在宣判之前有没有去征询谢天琴的近亲属,即谢天琴的父母(吴谢宇的外公外婆)和谢天琴的兄弟(吴谢宇的舅舅)的意见呢?
幸好,被害人谢天琴还有在人世间的代言人,那就是谢天琴的近亲属,即谢天琴的父母(吴谢宇的外公外婆)和谢天琴的兄弟(吴谢宇的舅舅)。从公开的信息来看,谢天琴的兄弟(吴谢宇的舅舅)已经明确表示对吴谢宇予以谅解,不希望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笔者认为,应当争取谢天琴的父母(吴谢宇的外公外婆)的谅解,这更为有效。
从网络公开信息得知,谢天琴的父母(吴谢宇的外公外婆)曾委托律师作为吴谢宇的辩护人。但是,令人不解的是,看守所居然以“吴谢宇的外公外婆不是合法的委托人,吴谢宇已经有法律援助律师,吴谢宇不需要亲属聘请的律师”为由,拒绝谢天琴的父母(吴谢宇的外公外婆)聘请的律师会见请求。
既然谢天琴的父母(吴谢宇的外公外婆)曾委托律师作为吴谢宇的辩护人,由此可以推论,谢天琴的父母(吴谢宇的外公外婆)会谅解吴谢宇的,他们两位老人在人生的晚年,不希望自己的亲外孙被判死刑(死刑立即执行),自己的亲生女儿已经不幸罹难,难道还要接连失去两位亲人吗?
笔者不知道,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被害人谢天琴的近亲属有没有出席庭审或者委托律师出席庭审发表意见,法院有没有通知被害人谢天琴的近亲属参与诉讼。
朱明勇律师曾在一次涉黑涉恶案的庭审中,发表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20多项参加刑事诉讼的权利.程序权利,法院应当依法保障。
我国死刑的司法政策观察的是“少杀、慎杀”,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让吴谢宇经受心灵煎熬,接受心灵洗礼,让其毕生忏悔、毕生赎罪,也许放他一条生路比杀他更好。
本文作者:罗圣亮、吴卫兵律师,来源于公众号:兴化律师(微信号wb00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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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弑母的北大毕业生吴谢宇应被改判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