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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谢留卿案再次曝出新词汇,辩方强烈质疑“外援检察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10/12 13:43:22

名词最能体现专业性,概念最能直击事物的本质。

芜湖案第一审庭审期间,因为法庭不给辩护律师准备桌子,导致辩护律师只能站立辩护以示抗议,催生了“站立派辩护律师”这样的新词汇。本次芜湖案二审的庭前会议上,芜湖市中级法院在硬件配备上有了明显的进步,给全部辩护律师都提供了桌子。但本次庭前会议中又诞生了一个新词汇,外援检察官。

芜湖谢留卿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是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2017年7月芜湖方面赶赴郑州,对谢留卿等近200人实施了跨省抓捕。近四年后,2021年2月1日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对其中的62人作出一审判决,20人获罪,42人被判无罪。繁昌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芜湖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继续指控那些被判无罪的普通员工是犯罪集团的成员。

2021年10月11日,该案二审的庭前会议在芜湖市中级法院召开。法院没有遵守“三日以前通知”各方的规定,不顾及许多辩护律师有其他案件庭审冲突无法参会的现实,执意召开本次会议。

芜湖市中级法院在召开本次庭前会议之前,突然告知辩方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名单,其中11名检察官中有5名来自芜湖市以外的,并且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出具正式的“调用决定”,从合肥市、铜陵市、安庆市等地的检察院中调来供芜湖市检察院使用的。这5名检察官被辩方称之为“外援检察官”,分别是:

刘雯,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该院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张佩如,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安徽省“公诉标兵”“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检察业务专家”。
赵扬帆,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是安徽省2020年度“十大法治人物”,曾荣获全国演讲大赛金奖。
林森,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安徽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最佳辩手”。
蒋巍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8年的从检时间内完成了从“合肥市优秀公诉人”到“全国优秀公诉人”的“三级跳”。
这种异地调用检察官的现象,最早进入公众视野是在2020年的包头王永明等人涉黑案,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从全自治区调集了18名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组成了公诉团队,摆出一副誓与辩方展开一场刑事诉讼领域世纪大战的姿态。当时,周泽律师曾发文质疑这种现象,称法庭上很可能会出现18名公诉人狂怼某一名辩护人或者被告人的不公情形。

对于这种司法乱象,此前有两篇比较有影响力的文章,分别是:

公诉团法理分析:

肖之娥律师,公诉人团的法理分析,

https://mp.weixin.qq.com/s/G8jj-uk7NK0RhVwMxoBBoA

金宏伟律师,检察一体化是对党史的无知,

https://mp.weixin.qq.com/s/ZcwfEsQ6oOnSn3KQKiokZw

本次芜湖案二审法庭上,在出庭检察员席位上正襟危坐的11名检察官,对外援检察官的合法性问题给出的法律依据,还是《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第二款,“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最好的辩护人是当事人自己。昨天,一位被告人在法庭上敏锐地意识到辩护律师对外援检察官的质疑和反对是有道理的,便向法庭补充说明了自己的观点:“尊敬的审判长,我要求来自芜湖市以外的五名‘外援检察官’回避。就像一审时的检察官因为我们作无罪辩护便要求法庭加重我们的量刑一样,我们对上级检察院派来的‘外援检察官’感到恐惧”。其他多名辩护人也申请外援检察官回避。“外援检察官”这一词汇,正式诞生了。

据综合消息,在本次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们从各个角度对“外援检察官”现象进行了批判:

从上位法角度分析,《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可以调用辖区人员办理案件,不代表该人员可以出庭,《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条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立法法》第八条是法律保留条款,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该条款规定了诉讼和仲裁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检察院组织、产生、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对于调用辖区人员出庭公诉的情形,合议庭应当请示高院、最高院,请示全国人大解决。如果任由该种调用现象存在,那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就全没了,中国只要一个最高检就够了。

从监督层面讲,地方检察官由地方人大任命。异地调用检察官是对人大制度的冲击。《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不能对抗《宪法》,不能对抗《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被异地调用的检察官对哪里的人大负责?哪里的人大对异地履职的检察官进行监督?异地检察官调用是否具有芜湖检察院的任职回避情形?其直系血亲、配偶是否担任芜湖市检的领导?外援检察官的回避决定,应当由谁做出?

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方面分析,安徽省检察院的调用决定书,只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根据。法律依据的违宪性,前面的辩护人已有论述。法院应当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违反上位法的情形进行审查。安徽省检察院不是本案的办案单位,不了解本案案情,其向芜湖市检察院指派外援,既是一种滥用职权,也是对芜湖市检察院办案能力的否定。

反对“检察一体化”的概念,反对“检察一体化”的制度。“检察一体化”与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制度相冲突,检察官由地方人大产生,由地方财政发放经费。如果任由检察一体化滋生,纵容检察官异地调用、外援检察官出庭,将会使检察官独立于地方人大的监督,脱离地方党委的领导,检察官队伍将成为一股影响国家稳定的独立力量,检察系统将成为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独立王国。

从具体影响方面,外援检察官出现在这个法庭上,表面上是加强控方实力,是来与辩护律师辩论的;实质上是来给法庭施加压力的。安徽省检察院是芜湖市中级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具有对本案将来生效裁判的再审监督职责,拥有对芜湖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追究徇私枉法罪的立案侦查权。这种强势外援检察官的出现,是安徽省检察院对芜湖市中级法院公正审理本案的粗暴干涉。

……

本次庭前会议正在继续进行。

本文作者:民声,来源于公众号:假装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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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安徽芜湖谢留卿案再次曝出新词汇,辩方强烈质疑“外援检察官”

本文关键词:芜湖案,外援检察官,安徽谢留卿,芜湖谢留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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