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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亚超:徐州2月7日有关“铁链女”的调查报告推理错误、避重就轻、结论不能成立
作者:郝亚超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2/8 17:25:30

注:本想上午阅卷。起床看到徐州发布的报告,极为生气!这是什么水平?!作为动辄在几十本、几百本卷宗里质证论证的刑辩律师来讲,天然地冲动让我坐在电脑前,与徐州一论是非。

该报告除去结尾的套话,正文共五段,分别阐述了:(1)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对此事中涉嫌失管失察失职渎职等问题的有关人员进行调查。(2)该女子身份问题;(3)该女子健康问题,包括精神状况及牙齿脱落情况;(4)八个孩子与董某民及该女子均存在亲子关系;(5)正在调查董某民是否涉嫌违法犯罪。

现以问题轻重,变更前述顺序,分别论述如下。

一、董某民涉嫌强奸罪、虐待罪,有明确犯罪事实,公安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徐州却仍在对其“是否涉嫌构成犯罪”进行调查,拖延(不予)立案,欺罔世人。

其一,徐州报告中,认为“杨某侠”结婚前即有精神病。注意,是“结婚前”。徐州报告也只能这样写。否则“铁链锁人”就失去了最基本的正当性。有良知的人推测,该女子的不堪拐卖受辱而奋力逃离,才是“铁链锁人”的真正原因,但是,为了弱化这一点,徐州历次报告均认为“杨某侠”结婚时即有精神病。那么好,且假定这一认定属实。

其二,如“杨某侠”婚前即有精神病,则董某民构成强奸罪是确定的。此为常识,无需论证。“发现犯罪事实”,就应当立案侦查,这是刑诉法基本原则。什么叫“公安机关已对董某民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开展调查”?还需要调查吗?你们春节都没休息,还咨询了法律专家,一副鞠躬尽瘁的样子,连这个法律常识不懂?你们咨询了哪个法律专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发现有犯罪事实”,是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难道这还不是犯罪事实吗?!还在调查?!还调查什么?马上就应当对董某民立案、刑事拘留!

其三,董某民构成虐待罪。无论该婚姻是否有效,“杨某侠”作为孩子的母亲、作为与董某民生活在一起的名义上的妻子,董某民自己穿着羽绒服,却令“杨某侠”冬日只身穿破旧毛衣,且不提供取暖设备,对其精神疾病和所谓的“重症牙周病”不予治疗,构成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我之前已撰文批判过“虐待罪”之“告诉才处理”这一严重违背人性、违背常识的错误限定条件。但本案中, “告诉才处理”不是问题,因可适用第三款 “受到强制无法告诉的除外”,——被铁链锁身,怎么去告诉?因此,此为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综合本节,有证据证明“董某民构成至少两个犯罪”,应当立即立案侦查。还在调查什么呢?!

二、徐州的报告自相矛盾。其对婚姻登记上的“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身份的采信,违背了基本常识。相反,通过该信息可知:或者有人贩子参与其中,或者“小花梅”不存在精神病,或者“小花梅”这一身份认定严重存疑。事实上,该地址信息根本不可信!徐州方面调查能力不足,以该信息作为调查方向,严重错误。

既然“调查组通过查阅董某民、杨某侠婚姻登记申请资料,发现其中含有‘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字样,”——这一身份信息的原始来源是哪里?而且,根本不可信。

如有这个信息,说明有四种可能:其一,有人贩子参与其中,人贩子知道其来历;其二,杨某侠有身份证在身。既然有身份证,为什么董某民给她取名“杨某侠”?为何多年来不去联系其家人?其三,“杨某侠”根本没有精神病,在最初说出了自己的真实信息,哀求董某民的父亲送其回家,相反,董某民的父亲将其送上了董某民的床;其四,鉴于人贩子也不太可能披露被拐卖者的信息、董某民既然都为其取名“杨某侠”,更不可能披露其真实住址,故:该地址根本不可信!而徐州方面却不动脑筋,不予查明该“地址信息”从何而来,就盲目相信该地址,做出完全错误的调查!

徐州第一份发布中称,董某民父亲收留的是“流浪女”,那就说明其身上没有身份证件。如身上有身份证件,就应当交由警察(身上没有身份证件,也应当交由警察),怎么就是“流浪女”?说明徐州第一份报告措辞荒唐,偏听偏信,缺少基本的调查能力。

三、“桑某某”的陈述严重违背常识,不应采信。该陈述既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更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徐州却在没有全面调查“小花梅”家人的情况下予以采信!其调查水平不足以服人,更涉嫌包庇 “涉嫌拐卖妇女罪”的桑某。

其一,桑某某的单方陈述,严重违反常识,相反,应予对其立案侦查。

“两人从云南省昆明市乘火车到达江苏省东海县后小花梅走失,当时未报警,也未告知小花梅家人”?——既然是受小花梅母亲所托,怎么可能后续不告知其家人小花梅的状况?即是同村的,为什么不报警?如果“未告知小花梅家人”,她该怎么向小花梅家人解释呢?桑某看来是有习惯“回娘家”的,她日后从来没有回过娘家吗?如果她因此“不敢回娘家”,那又为什么不报警?单凭这一严重违反常识的陈述,就可以对小花梅立案侦查。

徐州2月7日有关“铁链女”的调查报告推理错误、避重就轻、结论不能成立

 其二,还有诸多其他问题,徐州方面没有查清楚。
从桑某方面:桑某与小花梅家是什么关系?桑某为何同意带小花梅跨越几千里去治病?桑某是否存在“诱拐”的动机?桑某如果之前还没有为小花梅物色好对象,为什么要带她走?如果已经物色好了对象,小花梅又怎会走失?桑某又为何不报警?

从小花梅家人方面:“小花梅”尽管父母去世,但其他亲人,是如何解释“小花梅”的失踪的?一个人不见了,不去问桑某家人吗?另外,有没有通过小花梅兄弟姐妹的DNA,来确认是否是“小花梅”?其父母又是哪一年去世的?

百度百科 “怒江州福贡县子里甲乡亚古村”显示, 2017年,“现有农户469户,有乡村人口2020人”,不算是多大的村子,很难调查吗?

四、董某民及其父亲确定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应当立案侦查。

徐州第一次发布涉嫌混淆法律。该文强调,董某民父亲是“收留”,意思是指,没花钱,不存在“买卖”,所以就不是犯罪。——真是岂有此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拐卖二字”,既包括“买卖”,也包括“拐”,——将有精神疾病的人直接带回家交给儿子发生性关系,强令结婚,不是“拐”?!不是强奸?!如果人家还有身份证,就更是罪不可恕!——徐州想用“收留”二字,混淆是非瞒天过海?

此处,强奸罪和拐卖妇女罪必须数罪并罚。强奸罪的话,强奸后是允许女性离开的;此处强令女性跟其子结婚,其子明知其系精神病人,父子均构成强奸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五、徐州第一次发布称,因杨某侠身体原因,无法为其做节育手术。难道就不能为董某民做节育手术吗?!多年来计生部门干什么去了?看着一个精神病女性不断违背自己的意志,被强奸生育?!

另,网传的“舌尖被剪掉”,是否属实?

六、整个徐州的发布,通篇没有提到将对杨某侠如何妥善照顾。

七、整个徐州的发布,通篇没有反思、完全没有意识到问题所在及问题的严重性,轻描淡写将此界定为“事件”,认为问题在于“帮扶”,这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吗?问题仅仅是“帮扶”的问题吗?

贾平凹作家以深厚的悲悯情怀为类似村子辩护,称“如果这个村子永远不买媳妇,这个村子就消亡了”!真是伟大的理论!真是中国的乡土作家!说句刻薄的话,如果拐卖的是他女儿呢?——他的女儿是女儿,别人的女儿不是女儿?!这是什么土壤!北上广有大量单身优秀女青年,因为工作繁忙或所谓“眼光高”等原因,未能觅得良君,只能单身终老,难道女青年们可以去诱拐一个才貌双全、事业有成的男性,用锁链锁在家里以传宗接代吗?!这些可大都是优秀女青年!倒也真是养得起一个男的!无非是提供一碗稀饭一件破毛衣而已!

反观徐州市的发布,没有反思、没有认知到问题所在,压根不知道长久存在的“诱拐女性”这一毒瘤使有良知的人心怀多大的悲愤!

中国已经日益强大,不论是国家还是国民,都应该有足够的自信来面对这些脓疮了!刮骨疗毒当然有疼痛:子女问题、乡村治理问题、乡村低收入男性无法娶妻的问题、警力问题、修订法律的问题,但是这些脓疮不破,怎么去告诉下一代,我们这代人为了一个更好的世界在努力?!

事实上,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我以有限的观察,认为“拐卖女性儿童”的情况在减少(但我没有一手信息,我不确定),为什么不在这个时点,在国家日益繁荣昌盛的背景下,从源头、从根本上,借此契机,深入地去看这脓疮、切破这个脓疮,反倒要遮遮掩掩?!他们是不担心他们的女儿被拐走是吧?!他们有更好的条件,车接车送,对吧?“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吃公务员这碗饭,能不能有点悲悯之心?

有网友称“气得直哭”,可是,徐州方面的市委市政府联合调查组,看来根本没有人生气!整个发布,四平八稳,避重就轻,毫无情绪,就算政府公文不宜有情绪,但基本的人文关怀都没有!基本的常识都没有!呜呼,谨以此文,为杨某侠一呼!为所有曾遭该类不幸的女性同胞们一呼!

另,看这架势,静等被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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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郝亚超:徐州2月7日有关“铁链女”的调查报告推理错误、避重就轻、结论不能成立

本文关键词:郝亚超律师,拐卖妇女,收买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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