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敬佩那些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时能够开庭审理的法官,无论结果怎样,他们至少给了上诉人一个机会,一个让上诉人再次通过庭审辩护的机会,即便只是走过场,至少让上诉人和家属,让辩护律师感受到二审法官有用心在审理案件。
但是,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时候,二审法官根本不可能开庭,只是让法官助理看卷宗材料,甚至提审都让法官助理去做。也许法官助理能力很强,但他们能独立办案吗?为何主审法官不阅卷,不提审,而是听听法官助理的汇报就能作出裁决呢?有些案件想找经办法官沟通,基本上难得有机会,法官助理能够接待,就已经感恩不尽了。二审的法官助理更愿意听取一审法官的意见,他们更愿意站在一审法官的角度来驳斥辩护律师和上诉人的意见。所谓的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估计就是二审时,辩护律师经常遇到的问题,有时甚至会发现,我们强调开庭还原事实真相,他们会主张浪费司法资源。
更有甚者,有些二审法官,特别是高级法院的法官,他们高高在上。电话预约,他们会说等通知,把书面材料提交就好。打三次电话,他们会说不要经常打电话,等通知。一个上诉案件,从上诉到结论,可以拖到一年甚至一年以上。上诉人和辩护律师以为,二审法官太用心审查了,以为有机会开庭或者翻案。没想到突然收到通过一审法院送达的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裁定书内容言简意赅,甚至辩驳上诉观点,辩护观点时,都只是简单写着与事实不相符,不予采信。然后加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加以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有些二审法官会通过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向辩护律师传达信息,尽快将辩护词提交给法院,这样的法官,有时都可以感动辩护律师,毕竟他们没有让辩护律师措手不及,还没提交辩护意见就收到裁定书。
还有一小部分二审法官,他们会在提审时做上诉人的思想工作,让上诉人撤回上诉。更有特别的法官,他们甚至接受辩护律师的委托手续时,直接告知辩护律师,让上诉人撤回上诉,这样的做法赤裸裸就是在砸辩护律师的饭碗。
法院,特别是二审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阵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应该全面审查。但,没有经过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又有几个能做到对全案的审理呢?
对于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案件,原本就应当比涉及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民商事案件需要开庭审理。但司法实践中,却是相反的。
二审法院是司法公正,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更应该让上诉人,让辩护律师能够充分辩护,让案件真正能够还原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问一问这些员额法官,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有没有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是指组成合议庭(至少是承办法官而不是法官助理),听取并记录在案,不是收取书面辩护意见。
民事案件只是人身和财产关系,二审都要开庭。刑事案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还涉及到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诉,肯定是对定罪量刑的事实与证据有异议,所以更应该开庭审理。
我强烈呼吁,刑事二审庭审应当常态化。任何以浪费司法资源拒绝开庭审理,是对司法公正的不尊重,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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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刑事二审,开庭审理应当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