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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起诉?免受处罚?检察机关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一项什么操作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银柿财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3/13 12:22:41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湖北随州一民营企业中负责安全生产的三位责任人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按照惯常的程序,三人本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但是,检察机关在公司完成合规整顿后,对这三人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而这一处罚的变化,就源于“企业合规改革”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引发了热议,话题一度冲上知乎热榜第一位。网友们的主要疑问就在于:这项改革是不是给涉案企业负责人“特权”了?能不能保证实质上的公平?

涉企业合规案件多为中小微企业

在大部分业内人士的讨论中,“企业合规改革”更多是被称为“合规不起诉改革”。

据悉,“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舶来品”,指的是检察机关对于涉嫌实施犯罪并作出认罪认罚的企业,在其承诺实施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前提下,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最高检工作报告则进一步指出,要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持续落实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等检察政策。

因此,国内检察机关对“舶来品”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和尝试之后,“企业合规不起诉”实质上包含了“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从宽量刑建议”“合规从宽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建议)”等多重含义。

“地缘政治、局势动荡以及疫情影响下,很多企业目前情况都比较艰难。抓一个关键人物,一家企业很可能就会破产,这背后关系着千家万户的生计。”广东省某检察人员向记者表示,尤其是在当前背景下,办理涉企案件更要充分考虑。“如果为了办案而办案,案件办了,结果企业倒了,失业的人多了,当地经济发展也受影响了,这样的机械办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维护公平正义。”

不过记者留意到,国外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企业往往是跨国大型企业,而在国内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中则多为中小微企业。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中小企业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郭鹏剑分析,我国对“合规不起诉”仍抱有谨慎的态度,中小微企业经济体量小,若相应行为涉嫌犯罪,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轻微、犯罪数额较小,对于这类企业采取该制度,可以达到企业自主改革与减少犯罪之间的平衡。

最高检公布的两批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特点。检察机关普遍将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限制在直接责任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微单位犯罪案件。

例如,张家港一高科技民营企业私下建设酸洗池和暗管,直接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排放至生活污水管。2020年6月,3位直接责任人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排放污水量较小,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可以进行合规考察监督,并参考考察情况适用不起诉。

然而,上述两个案例也不禁让人产生错觉:“企业合规不起诉”因考虑公司整体利益而选择“放企业家一马”。如此一来,实施犯罪的直接责任人也很有可能会利用“企业行为”这一名义逃脱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要区分企业犯罪和个人犯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认为,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看涉嫌犯罪的行为是以个人名义实现的,还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二是看实施犯罪后得利是归单位所有还是个人所有,“个人犯罪不存在适用‘合规不起诉’”。

“合规不起诉”有附加条件

除了“放过企业家”这一困惑之外,不少人也认为这项改革与“违法必究”的法治要求不合。

湖南省某位不方便具名的检察人员向银柿财经记者解释称,在合规考察的基础上,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仅针对初次犯罪、轻微犯罪而言。”郭鹏剑补充道,这是给涉案企业一次主动改正的机会,并不是“保护伞”,倘若考察期内整改仍未达到合规要求,依然要受到相应处罚。

另外,尽管“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的‘合规不起诉’确实是把‘合规’作为一种出罪机制”,但接受采访的多位检察人员认为,也不能简单地把“企业合规不起诉”理解为对轻罪的原谅。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是为了能够有效防止涉案企业再次实施犯罪,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手段。

执法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2020年10月,上述张家港涉案民营企业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合规建设,每月向检察机关书面汇报计划实施情况。两个月后,检察机关审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该公司仍然要接受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合规体系建设完成后,2021年该公司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275%,缴纳税收同比增长333%,成为所在地区增幅最大的企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知乎回答中表示,这项改革的直接目的是“防止不当办一个案件,垮掉一个企业”,更高的目标则是“通过办好每一个案件,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这项改革是合理的,存在一定的必要性。”陈永生介绍,企业犯罪经常是由少数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对企业进行刑事处罚容易波及无辜的职工,而且涉案企业一旦倒闭也会对上下游合作企业产生影响,这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

陈永生认为“合规不起诉”达到了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不论是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个人还是企业来说,刑罚最根本的目的都是进行挽救、实现改造。

上述检察人员还透露,目前改革试点采取酌定不起诉形式,高检院改革试点结束后会提请全国人大进行立法,把法定附条件不起诉固定下来。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或能让改革走得更远

记者了解到,2020年3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在6个基层院进行试点,2021年3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10个省份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目前,试点院范围扩大至61个市级院、381个基层院。

在试点实践基础上,2021年6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建立健全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三个月后,最高检、全国工商联等九部门共同成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汇集来自法律、会计等各个领域的人才,之后还出台了配套规定,正式组建了国家层面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

这一机制被认为能对涉案企业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确保“真合规”“真整改”。截至2021年12月,10个试点省份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608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有327件。

这意味着,共有281件涉案企业案件可能是由相关部门介入指导。“没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权力滥用的可能性会比较大。”陈永生表示,从合理的角度来看,所有的案件合规整顿都应该由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进行,但国内有些试点还没有建立起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除此之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更能发挥专业性的作用。郭鹏剑认为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仍旧处于起步阶段,需要由这一机制保障改革的公平性、企业合规建设的专业性。

不可否认的是,第三方机制也被质疑是否会成为执行过程中利益输送的工具。

“需要直接切断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与涉案企业的交易往来的联系。”陈永生认为可以在这两者之间设立中间机构,类似于基金机构,涉案企业可通过中间机构缴纳需要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如此可以减少直接行贿的可能性。

郭鹏剑则建议可以采用入库、摇号的方式确定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以保证人员的选定不能由人为主观选择。

“首先企业需要自身建立合规观念,主动启动企业合规管理。”郭鹏剑表示,在“合规不起诉”改革中,其次再是由专业人员、机构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体系,这就要求国家加大企业合规治理的宣传。

除第三方机制之外,这项改革仍然有需要解决的难题,诸如合规考察评估标准有待细化、合规激励措施缺乏配套法律法规支撑、涉案企业“纸面合规”“虚假整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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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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