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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在节假日、双休日均应正常安排律师会见
作者:冯延强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4/11 17:33:14

本文作者:冯延强律师,来源自公众号:海扬刑辩

近几年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辩律师的“会见难”有改观吗?有!改观的程度有多大?不好说,但的确仍有一些需要改观之处,比如进一步明确律师在会见时可以使用电脑,比如进一步明确看守所在节假日、双休日均应正常安排律师会见。

目前,绝大多数的看守所会以节假日、双休日为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笔者认为,这些看守所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既未保障在押当事人会见律师的权利(辩护权),也阻碍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执业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看守所在节假日、双休日安排律师会见,是法律的应有之意
 
《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注意,这里的“四十八小时”没有考虑节假日、双休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0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同时通知办案部门。”注意,公安部的这个规定,将《刑事诉讼法》中的“应当及时安排”进一步细化为“会见到”,即必须保证让律师在提出会见申请后的四十八小时内会见到自己的当事人,不考虑节假日、双休日的因素。
 
两高三部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的更为明确,“辩护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四十八小时以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注意,这里又有更进一步的规定,“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看守所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也就是说,只要律师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当事人的申请,看守所原则上应该立即、马上安排律师会见到自己的当事人。
 
我们甚至可以这么理解:如果看守所不能“当时、立即、马上”安排律师会见的,应当向申请会见的律师告知不能安排的理由,甚至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因为律师提出会见申请的材料是书面的,看守所的告知或者答复也应当是书面的。
 
另外,看守所在影响“当时”不能安排律师会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马上安排律师会见。能在一个小时、二个小时之内安排的,就在一个小时、二个小时之内安排,不一定非要等到24小时、48小时再安排。法律应当被善意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应当被用来保障在押当事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执业权,而不是相反。

进一步辩法析理

如果辩护律师因刚刚接受委托,或千里迢迢赶路等原因,恰好在周五下午到达某看守所要求安排会见,那么该看守所就应当时、立即、马上安排会见。这里,甚至不应该考虑下班时间。辩护无小事,会见事项是否紧急,其判断权在律师和当事人,而不在看守所。
 
如果该看守所因为会见室的数量太少、“提人”速度慢腾腾、下班时间到了等因素,导致律师在周五下午未能会见到当事人,那么,根据上述四十八小时条款,看守所就应该至迟在周日下午之前安排辩护律师会见到当事人。而周日下午之前,当然包括周六的上午、下午和周日的上午了。所以,周六、周日安排律师会见当事人,是对上述四十八小时条款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前段分析律师会见不应该受休息日的影响,同样也适用于节假日的情形。律师会见权的基础,是在押当事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到自己的当事人,是看守所的法定职责,而不是其可随意掌握、不受约束的权力。只要被羁押者想见到自己的律师,只要律师提出正式的会见申请,看守所就有义务“当时”便安排会见,不需考虑节假日、双休日的因素。这才是对法律的当然理解、当然适用。
 
实践中的积极探索
 
据不完全调查,截止到2018年,全国至少有191家看守所允许律师周末会见(娄秋琴:《看守所经验推广:推行周末律师会见制度》,载《中国律师》2018年第12期,第50页)。
 
2019年公安部、司法部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利用公休日安排律师会见。”
 
网络资料显示,2021年景德镇市公安局答复当地一名政协委员的提案时,回复道:“周六和周日等节假日在提前预约好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律师会见。”

所以,笔者认为,节假日、双休日不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例外。在全国范围内,看守所均应在节假日、双休日正常安排律师会见,不得附加任何限制条件。在此,我们有必要重申为什么要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

·《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是国家针对个人而发动的一场战争,国家处于天然的强势地位,所以才赋予个人自我辩护的权利,才赋予个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既然是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其权利,就应当有效地落实。法律必须得到信仰,必须得到执行,否则,将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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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节假日律师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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