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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非法收受2.75亿元一审被判死缓、终身监禁
作者:张晓云 文章来源:界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2/31 17:00:10

  12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2022122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温州中院)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等4人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对被告人吴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对被告人周良增、林深、何江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罚。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被告人吴华等4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温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华利用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544亿余元;

  2013年至2015年,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

  2011年至2018年,吴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元,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0542万元;

  2015年至2017年,吴华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未经贷审会和董事会审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亿元。

  温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吴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吴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吴华出生于1968年12月,浙江云和人,2010年4月任温州银行行长,直至2019年8月落马。

  2019年8月22日晚间,中共温州市纪委、市监察委曾公告,温州银行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吴华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5月8日,中国检察网消息,温州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吴华(正处级)涉嫌受贿罪等职务犯罪一案,由温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5月7日,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官方微信号“清廉浙江”发布消息显示,温州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吴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据“清廉浙江”,经查,吴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系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温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吴华开除党籍处分;由温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公开资料显示,温州银行成立于1998年12月,前身温州市商业银行由29家城市信用社、6家金融服务社和8家营业处整合而成。2007年顺利更名并启动跨区域经营,相继在上海、杭州、宁波等9地设立异地分行,现辖属172家营业网点,员工3600余人,对温州本土网点实现全覆盖。

  值得注意的是,温州银行在2020年、2021年分别进行了两轮增资扩股。

  2020年,温州银行实施增资扩股,发行23.73亿股股份,发行价格为2.95 元/股,其中老股东及其指定关联方认购6.78亿股,募集资金额20亿元;温州市政府指定特定主体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温州国金”)认购16.95亿股,募集资金50亿元。当年末温州国金持股比例为31.77%,位列该行第一大股东席位。

  2021年,该行进行了新一轮40亿元的增资扩股落地。温州银行通过引进鹿城农商行等19家公司入股,进一步提升资本规模,本次增资共发行13.56亿股,发行价格为2.95元/股,共募集资金40亿元,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截至2022年6月末,温州银行资产规模3521亿元,存款总额2406亿元,贷款总额1940亿元。2021年末,持有该行5%股份以上股东分别为温州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名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盈利方面,温州银行2017年至2021年取得的净利润分别为9.02亿元、5.10亿元、6.93亿元、1.59亿元、1.98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2.34%、-43.46%、35.88%、-77.06%、24.53%。

  此外,温州银行定下IPO目标已超十年。早在2008年,该行董事会曾发布上市议案等多项议程;2017年年底,浙江证监局首次公布《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备案公告文件》,文件显示,中金公司(担任温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

  但2019年2月,温州银行又重新履行辅导备案流程,该行解释为其于2017年12月进入上市辅导期,但其上市辅导机构因技术原因导致未能按时完成系统上传,使其辅导被动中止。

  至今,温州银行还未走出上市辅导期。2021年7月,浙江证监会披露了中金公司关于温州银行第十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中金公司认为,对温州银行的“第十期辅导工作已取得预期辅导效果,已完成预期辅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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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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