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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没收案一审宣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2/25 23:03:10

2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红通人员”冯卫华违法所得没收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属于冯卫华使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所得购买的上海钢博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业绩路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地上厂房及收取的租金等收入4742万余元及孳息。本案作为上海首例外逃人员违法所得没收案,它的成功实践不仅有效切断了外逃人员“营养源”,也体现了追逃追赃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提升。

冯卫华,曾任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党委副书记、调研员、上海市新杨工业园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新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涉嫌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7月22日外逃,2018年被中央追逃办列为50名“公告曝光对象”之一,2019年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

“冯卫华案时间跨度之长、涉案人员之众、关联企业之多、调查取证之复杂实属罕见。”上海市追逃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冯卫华逃匿境外,被通缉一年后未到案,为了尽快追缴赃款、还利于民,上海市监察机关经集体审议,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提请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在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导致定罪没收程序遇到障碍时,可在不定罪情况下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刑事程序。这项法律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主要是为追逃追赃工作设立,有助于最大程度挽回国家损失,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

“这项程序的运用,一方面破解了涉贪腐犯罪的嫌疑人已经逃至境外,因行为人缺席无法对其非法资产进行法律处置的难题;另一方面涉及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没收的,也能够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提出请求予以追缴。可以说,该程序较好地提升了我国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成效。”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研究员杨超说。

近年来,国家监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适用该特别程序开展追赃,一批重大案件取得突破,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追赃工作中的运用日趋成熟广泛。2020年,“百名红通人员”、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处原处长白静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没收白静使用违法所得1.4亿余元购买的9套房产;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百名红通人员”、广西桂林地区物资局原副局长黄艳兰在上海的23套房产及相关收益,总价值约2.5亿元。

从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成功推动多国承认执行我国法院冻结没收裁定,到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首次对“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程三昌作出缺席判决,一系列国内法律武器的成功运用,是纪检监察机关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追逃追赃的缩影。

出台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国家监委不断充实法律工具箱,从劝返为主逐步走向综合运用缉捕、遣返、引渡等多种手段,从追逃为主逐步走向追逃、防逃、追赃一体推进,方式方法更加灵活,追逃追赃“天网”愈织愈密。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吹冲锋号,追逃追赃一刻不停歇。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有逃必追、一追到底,让已经外逃的无处藏身,让企图外逃的丢掉幻想。当反腐败的“天网”撒向全球,腐败分子外逃避罪的企图终将彻底破灭。

本文作者王卓,来源于公众号“廉洁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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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外逃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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