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1日起,监察委新增调查措施全面对标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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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5/27 23:43:23  |
2024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新增的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等调查措施,与公安机关具有的相关刑事强制措施非常相似(实际上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这里加以归纳和对照:
要 点
1.增设“强制到案”: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增设“责令候查”: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在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增设“管护”: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送留置场所;在七日以内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4.增设“禁闭”: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期限不得超过七日。5.增设“再延长和重新计算留置时间”: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留置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特定情形下,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
新增监察调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对照表
监察措施 |
刑事强制措施 |
强制到案 |
拘传 |
一般情况 |
12小时 |
一般情况 |
12小时 |
需管护或留置
延长至 |
24小时 |
特殊情况
延长至 |
24小时 |
责令侯查 |
取保候审 |
最长期限 |
12个月 |
最长期限 |
12个月 |
管护(注4) |
刑事拘留(注1) |
一般情况 |
7日 |
一般情况 |
3日 |
特殊情况
延长 |
+1-3日 |
特殊情况
延长 |
+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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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
最长可延长至30日 |
留置(注4) |
监视居住(注1) |
一般情况 |
3个月 |
最长期限 |
6个月 |
特殊情况
延长 |
+3个月 |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经国监委批准 |
+2个月 |
发现新的情况
(注2) |
重新计算一次留置期限 |
禁闭 |
禁闭(注3) |
最长期限 |
7日 |
最长期限 |
7日 |
注:
1:上述刑事拘留期限,不包含报请检察机关逮捕阶段的时间和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刑事拘留。此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即可,逮捕则不一定,留置措施与监视居住措施更为接近(观点仅供参考)。
2:上述发现新的情况,指省级以上监委调查,发现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监委批准或决定。
3:是指公安禁闭措施,属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此外,部队也可以采取禁闭措施,又叫行政看管。
4:监察措施解除问题,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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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2025年6月1日起,监察委新增调查措施全面对标公安机关
本文关键词:监察委|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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