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携带电脑出庭,本是一个无须讨论的问题,然而在我们这里却成了一个最高人民法院拟将研究亟待待明确的问题。在2025年7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办的“落实刑事辩护制度,强化司法人权保障”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提出:最高法院拟通过制定规则,明确律师出庭是否可以携带电脑问题。
该问题之所以引起最高法院重视,大概与前两年广西来宾中院审理的“冯波案”有关。在该案中,为携带电脑进入法庭问题,法院与辩护律师刘长、王昊辰之间发生争执。以至于庭审已结束,辩护律师尚未进入法庭。辩护权乃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权利就如此被剥夺了。说好了,“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宪法在哪里呀?
笔者认为,律师携带电脑出庭是履职的基本需要,是律师适应数字时代到来的需要。一些人之所以反对律师携带电脑出庭,主要是担心律师通过电脑录音录像功能,庭审情况会被泄露出去。在笔者看来,律师出庭携带电脑,不仅必要,而且急迫。法院没有理由予以限制。
一是律师携带电脑是履行出庭职责的需要。律师阅卷、撰写辩护词和代理词、制作发问提纲等均可能采用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上。不少法院提倡“无纸化办公”,律师积极适应时代需要,不必通过传统的手写方式,将工作成果记录在纸张上。既然司法官办案可以用电脑,那么就没有必要对律师的工作方式进行限制。当前律师群体中有相当部分的年轻律师,他们对使用电脑较为娴熟。可以说,电脑是律师工作和娱乐的“必备品”,而非“奢侈品”。法院应积极顺应时代需要,允许律师携带电脑出庭履行职务。
二是法庭是律师执业权利集中行使的地方,更应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早在2019年,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2025年《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进一步重申了律师可以携带电脑会见。该“规范”第27条规定:“律师可以携带电脑会见,看守所应当告知律师不得利用电脑进行通讯、上网、录音、摄像等。”会见仅是辩护准备工作,是为法庭上的辩护服务的。法庭是辩护权、代理权集中行使的地点。既然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允许携带电脑,那么律师进入法庭就没有禁止携带电脑之理。且长期以来,看守所比法庭更加封闭、神秘。如今,看守所会见都允许律师携带电脑,何谈人民法院法庭上出庭律师履行职能需要呢?难道人民法院的改革还要落后于公安机关吗?
三是域外国家和地区均不限制律师出庭携带电脑。2023年9月,笔者曾观摩了英国伦敦威斯敏斯特治安法院和瑞典马尔默地区法院的庭审,发现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均携带电脑参与庭审,法台下面均设置有电源插座,以方便各诉讼主体使用电脑。不仅如此,法官和检察官对律师都特别友好,他们与律师交谈均面对微笑,不时交头接耳、窃窃私语。那一刻,我突然感受到侵犯律师执业权利,大概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国问题”。中国要成为国际规则的制定者,就必须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
四是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应限制律师传播庭审情况。既然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公众旁听,法院就不存在“合理的隐私期待”,这意味着律师通过视频传播、撰写文章在自媒体上发表并不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是民主国家的标志。如果庭审是合法的、公正的和规范的,又何须顾虑庭审情况被泄露出去呢?“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司法权不应排除在外。
五是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律师通过电脑等传播庭审情况,法院一经发现,可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律协予以处罚和惩戒。律师执业不仅应保障,也应规范。
可以预料的是,最高法院未来会合乎民心、顺乎民意,不负公众期待,不可能在此问题上“冒天下之大不韪”,极有可能通过规则保障律师携带电脑出庭的权利。今后的“冯波案”不会再重演。
是否允许律师出庭时携带电脑,是司法改革的“试金石”,它不仅关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也是司法公开的一面“镜子”。司法改革的发展趋势是司法公开的“大门”越开越大。允许律师携带电脑出庭是检验这扇“大门”开合状况的一个观测点。
笔者多次在多个场合参加法院的会议,各级领导纷纷表示:要构建良性互动的审辩关系,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实现律师辩护的实质化和充分性。听后让人为之一振!希望这些讲话不要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而是落实在具体行动上。允许律师出庭时携带电脑,既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措施,也体现了司法公开“一直往前走”的发展趋势。各级法院不要像“防贼”一样防着律师,他们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群体,是防范冤假错案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力量。信任而非提防、依靠而非排斥、保障而非限制、合作而非对抗乃是司法办案人员仍需努力的方向。域外经验反复告诉我们: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不兴,则国家不兴。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没有律师制度的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标题系小编所改。原标题为:韩旭:律师可以携带电脑出庭
本文作者:韩旭,来源于公众号:法治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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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韩旭教授:“律师可以携带电脑出庭”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