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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源科技实控人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刑!财务造假刑事追责力度明显提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7/31 22:54:11

7月29日晚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力源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于7月28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沈万中送达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因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沈万中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0万元。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此次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刑事处罚,与公司2021年财务造假案相关。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在市场人士看来,这说明当前对财务造假的刑事打击力度明显提升,多部门协同依法从严对财务造假进行全方位立体化追责。

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营收和利润

据力源科技公告,2023年1月份,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3年6月份,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因2021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财务造假,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浙江证监局罚款1000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和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6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和27.16%;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和68.23%。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最终,浙江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另外,其他5名责任人被判处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

对于此次实际控制人被刑事处罚,力源科技表示,公司实际控制人沈万中先生已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上述判决不影响实际控制人的股东权利行使及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的依法规范运作,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财务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增多

近期,上市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增多。

7月4日晚间,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锦州港”)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公司副总裁宁鸿鹏、副总裁曹成因有证据证明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已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公司因2020年至2023年连续4年财务造假,触及重大违法退市标准,7月25日终止上市。

7月7日晚间,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瑞斯康达”)公告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月杰、董事朱春城,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两人涉案的原因,与证监会2023年9月份的行政处罚系同一案件,即瑞斯康达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导致2019年至2020年年报虚增收入合计超6.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超1.1亿元。

7月11日晚间,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起步”)公告称,公司收到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公司及公司前董事长章利民、前总经理周建永等6人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及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检察院起诉。早在2023年12月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2018年至2020年财务造假、2019年发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造假,ST起步及其相关责任人被合计罚款7700万元。

7月17日晚间,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通灵”)发布公告称,涉嫌连续6年财务造假,公司及6名核心高管因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金通灵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连续6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记载虚假财务数据的年度报告,其间有4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此前,金通灵已经被行政处罚和民事追责。2024年1月份,金通灵以及相关责任人已经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年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金通灵案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截至目前,本案正在有序推进中。

去年以来,资本市场打击财务造假力度大幅提升。2024年7月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包括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强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造假方的刑事追责。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加强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提高综合违法成本。

今年5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造假的日常监管与稽查处罚力度,从严从快查处各类造假行为,强化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等方面的协作,推动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表示,近期集中出现多起高管因信息披露违规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逮捕的情况,反映了监管部门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进一步震慑了潜在违规者,净化了市场环境。

本文来自证券日报,作者: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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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力源科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财务造假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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