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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刑诉法再修改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11/4 23:51:30

最高人法院司法解释对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规定是辩护律师只能查阅,不能摘抄、复制。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认为: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或者要求辩护人保密;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移送人民法院。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录音、录像。但辩护人无权自行查阅、复制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为此,有必要探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是否属于证据材料,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辩护律师当然有权查阅、复制。笔者认为: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具有证据性质,属于刑诉法规定的“案卷材料”。例如有三:一是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载体,具有连续性、动态性和完整性特点,因而具有客观真实性,符合“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特点。二是录音录像资料在诉讼中常被办案机关作为证据使用,因而没有限制辩护方使用的道理。作为一种证据资源,控辩双方均可享用。三是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的证明力高于讯问笔录证据。“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第24条第4项规定:“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内容,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可见,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具有比笔录更大的优先性和优越性。

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若是用来证明讯问合法性情况的,可以视作视听资料;若是用来证明被指控的案件事实内容的,应当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根据刑诉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讯问录音录像属于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当然可以查阅和复制。实践中之所以只允许查阅、不允许复制,有些地方甚至连查阅都不允许,主要是担心辩护律师外泄导致侦查秘密被暴露,尤其是流传到国外成为攻击我国司法制度的材料。对此,可以考虑由办案机关令律师签署保密承诺书,承诺将该材料只用于办案所需,不得转移和外泄。

笔者坚持认为: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比讯问笔录更可信。既然讯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没有理由限制录音录像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资格。如果其作为证明讯问合法性的材料,当辩护律师提出“排非”申请时,往往是根据讯问录像资料与讯问笔录记载不一致才可能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如果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复制,那么就不可能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者线索,所谓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只能流于形式。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将讯问录音录像认定为“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因此,对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性质,实践中已经作为“证据材料”看待。不允许辩护律师复制,不利于辩护权保障。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证据材料较多,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也非常庞大。如果辩护律师只能查阅,而不能复制,那么辩护律师只能在办案场所匆忙查阅,这必然导致辩护律师无法详细审查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也不能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有效实现。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不但具有证据属性,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复制,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查阅。因为只有经其查阅后才可判断该资料是否系全程同步录制,有无选择性录制和剪辑、删改现象存在。这是非法证据排除的前提。

禁止律师查阅、复制录音录像资料其实就是想“管住律师的嘴、拴住律师的腿”,让律师不要乱说乱动。这一方面说明有关机关对律师不信任;另一方面还是“打击犯罪”本位的刑事诉讼思维。其结果是辩护效能不彰,配合多于监督和制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

司法改革向前推进,我们一方面要求司法改革遵循司法规律;另一方面又反其道而行之,作出了一些违背规律的事情。例如,讯问笔录是证据,而录音录像资料不是证据。这在学理上是难以自圆其说的。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立法机关是不是该考虑一下这个问题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方向应当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基于此,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录音录像资料不应该成为讨论的话题。

本文作者韩旭,来源于公众号:法治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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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韩旭:刑诉法再修改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资料

本文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律师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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