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刑法理论 >> 正文

王兴律师:刑事分案审理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4/10 23:01:08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泽博王兴”,原标题为“《刑诉法》修改应解决的十大问题之二:随意分案审理损害司法公正”。

共同犯罪案件包括行受贿犯罪这样的对合犯,从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来看,显然应同案审理。通过发问、对质以及听取不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发现和解决其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确认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各个行为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准确定罪量刑。这浅显的道理谁不明白?但现实中,却有很多应当同案审理的案件被人为的分案处理,也经常看到当事人家属和辩护人公开呼吁,要求法院并案审理,却往往难以实现。

分案审理,相对于其中一个案件来说,对其他被告人就是“另案处理”。有的另案处理是客观条件限制的被动为之,常见的就是同案嫌疑人在逃。还有的是政策原因,比如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需要而对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这两种情形问题不大,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在被指控共同犯罪或者对合犯罪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均已到案或者可以到案,有条件并案审理却人为进行分案审理的情形。

一、常见的被分案审理的案件

第一种是被告人数众多的诈骗、非吸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第二种是涉黑涉恶案件;当然最常见的还是职务犯罪案件,不仅行贿人、受贿人分案处理,甚至被指控共同受贿、共同贪污的被告人也分案处理。

这些分案处理,并不全是起诉到法院后再由法院裁定分案,更多的反倒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就分案审查,分案起诉。而职务犯罪案件则常见在调查阶段就分别由上下级不同机关分别立案调查,当然,这些调查工作更多只是在手续上有所区别,工作上则几乎都是共同办案。分案起诉的,法院受理后当然也有权力决定并案审理,或将不同法院受理的同一系列案件集中在一个法院并案审理,但我们很少见到法院如此操作。分案起诉之前,检察院通常也会先与法院沟通形成默契。因而,不管是分案起诉,还是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决定分案审理,并无必要进行区分。但不管是分案起诉,还是起诉后的分案审理,其影响都是主要体现在法庭审判阶段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利行使方面。

实践中,任意分案处理的操作,在2021年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之前就很常见了。2013年我参与办理的北京一起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该案所谓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就被分别起诉到北京一中院和海淀法院。2017年我和张磊律师一起参与辩护的福建漳州多位领导干部被指控贪污的关联案件,十几位被告人被分别在两级多个法院起诉。2019年我在浙江嘉兴参与的某诈骗案件,数十位被告人中,前四位被告人被起诉到嘉兴中院,而后面的数十位公司员工又被分成两个案子在秀州法院分批审理。涉黑案件分案处理的影响最大的自然是刘汉案,同案36名被告人被分成七个案件,由咸宁中院的7个合议庭在五个法院同步开庭审理。这种方式恐怕也是空前绝后了。而其他更为常见的模式则是法院的同一合议庭将涉黑案中的不同被告人裁定分案开庭审理。

二、司法机关为何选择分案审理的方式:处理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的同一案件

其一,当然有效率的考虑。一些涉众型经济犯罪或者涉黑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动辄数十人,指控罪名单一的犯罪事实也有数十起,涉黑案件更是十几个罪名上百起犯罪事实。安排开庭时,对法庭硬件及相关各方的人员和时间安排以及保障工作等方面都是很大挑战。有很多法院根本就没有能容纳如此多人的大法庭,所以常见借用其他法院法庭甚至社会上的礼堂、体育馆的情况,也常见法庭内空间逼仄,辩护人挤在一起,站不开坐不下甚至没桌子的尴尬情况,很不体面。庭审时间上,当然大多数的案件还是三五天迅速结束战斗,也有越来越多的案件庭审时间旷日持久,仅我本人参与的人数众多的案件,开庭时间二三十天的已经有很多,最多的长达七十余天。更有同行代理的涉黑案件开庭长达百天。数十位辩护人共同参与开庭,法院协调安排开庭时间也很难,经常索性不再协调,直接通知开庭时间,让律师们自己想办法解决撞庭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案审理似乎有其必要性。

其二,不少案件中是为了增强对案件审理的把控力度。比如个别案件中,法院把前面几名不认罪、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被告人分案,把后面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分成一个案件。或者涉黑案中按照涉黑不认罪的、涉黑认罪的、不涉黑的、取保的来分案处理。

其三,很多时候是为了避免被告人之间相互影响,制造信息不对称,从而达到“各个击破”的效果。当然在实现这个目的的基础上,也进一步增强了对案件的把控力度。这种情况在职务犯罪案件中非常普遍。如我前文提及的福建漳州贪污案,指控某前任村支书在政府征收海域的过程中与数十位当地官员合作通过扎渔排的方式骗领补偿款,累计金额数千万。当地把这里面的十几位官员按照级别不同分别在中院和基层法院起诉,把最核心的这位村支书单独起诉,而且他的案件拖得最晚。这些领导干部纷纷喊冤,说和这位村支书不熟甚至不认识,不可能跟他一起实施指控的犯罪,而且从起诉指控来看,这位村支书也是“活雷锋”,分别送给这些领导的补贴款加起来,要比自己所称骗领到的补贴款还多几百万,等于自己冒着坐牢风险忙活大半年,去跟数十位村民谈合作扎渔排骗补贴,收到村民按比例送来的补贴款再去送给各位领导干部,自己还倒贴了几百万,多年间也没找这些领导帮过什么忙,没得什么好处。我们多位辩护人都强烈申请法院并案审理,特别是要和这位村支书并案审理,以当庭对质查明案情。但最终法院不为所动,既不同意并案,也不安排同案被告人到庭接受质证发问及对质。而在受贿案件中,关联案件的行贿人、受贿人分案处理,共同受贿人分案处理更是常规操作。不同的被告人及辩护人无法了解其他关联案件的办理情况,不知道其他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态度,是认罪还是翻供,当庭是如何陈述的,有没有提出对其他被告人也有帮助的无罪辩解理由或者证据。甚至不知道相关的行贿人或者受贿同案是判决了还是撤案了,是被羁押还是早已释放了。

三、上述常见的分案审理操作,并无《刑诉法》的依据

2014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给“另案处理”开了弹性很大的口子,特别是该条第(六)项“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给了办案机关任性操作的空间。从司法解释的层面上,也只是在2021年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才做出了关于分案审理的明确规定,即“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此外,在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5条规定了:“对于确有重大立功或者对于认定重大犯罪事实或追缴、没收涉黑财产具有重要作用的组织成员,确有必要通过分案审理予以保护的,公安机关可以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作出另案处理的决定。”但这些规定是否超越了上位法的规定而存在效力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四、上述分案审理的操作,其弊病是十分明显的

首先,严重侵害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权利。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了分案审理的同时,也强调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但问题是,怎么可能不影响诉讼权利?完全做不到啊。分案审理的案件,如何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利?控辩双方如何向其他分案的被告人发问?如何了解其他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发问及质证的内容?以上,都无法得到保障。虽然第二百六十九条还规定了:“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先不说有几个法院会同意如此操作(他要能如此不嫌麻烦,大概率也就不分案了),就算如刘汉刘维案件中安排了几个同案被告人来发问,显然也是远不足以弥补同案审理在法庭调查上的差距。

毕竟,被告人对质只是法庭调查中非常小的一部分。除此之外,要想对案件作认真负责的辩护,辩护律师当然需要全面了解同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意见和主张,但是,又有哪个法庭允许和保障辩护人去参加“法庭对其他被告人的审理”?经常连旁听都不被允许,更不用说坐在辩护席上发问或者发表意见了,查阅相关案件的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也是很难实现的。

我在吉林办理的一受贿案件,被指控共同受贿的两名被告人,在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都一样的情况下,仍然分案起诉、分案审理。我们向各级司法机关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反复反映,仍然不予并案。无奈之下,就在本周,我去旁听了法院对被指控为共同犯罪的被告人的开庭审理。旁听过程中想做个简单记录都不被允许,还谈什么其他权利保障呢?至于还有其他相关的同案被告人在北京起诉和审理,还有行贿人在其他法院审理,相关情况都无法准确了解,申请并案和调取案件材料也被拒绝。

其次,分案处理显然是不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在分案审理的过程中,原本属于同案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大量言词证据,被误作为证人证言来使用,并被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因为这样的背靠背审理,被告人及辩护人不能充分发问、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自然难以发现和排除案件疑点,分清不同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容易导致错误判决。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分案审理的限制条件,也规定了分案起诉的案件并案审理更有利的,可以并案审理,但实践中往往一旦分案审理了,则任凭诉讼参与人如何反映,都很难改变,几乎没有有效的救济途径。

当然,有的人会说,观诸英、美、德等国,同样都有分案审理的做法,并没有强求并案。在此我们不去展开讨论,只是要提醒一点,这些国家的刑事审判,又有哪个像我们这样高度依赖被告人供述的?又有哪个证人出庭率像我们这么低的?
也会有人说,虽然分案审理,但法官会相互通气,甚至就是同一个合议庭,自然能够全盘掌握案件情况,不会影响正确判决的。在办案过程中,也确实有法官就这么答复律师。但实际上,这种说法同样是对庭审实质化的否定,更是对辩护人工作价值、辩护制度的否定。如果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权利受影响的情况下也不影响法院公正审判,那完全可以再进一步,书面审理也不影响公正审判,开庭都没必要。

其三,分案审理能提高庭审效率是一个以牺牲案件质量为代价的伪命题。除了确实能够解决法院刑事法庭狭小空间有限的窘境之外,所谓的提高庭审效率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伪命题。如果设定一个完全相同的法庭调查效果、权利保障效果和审判质量目标,那分案审理方式要比并案审理更难实现。为了能够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的对同案被告人发问和对质的权利,为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充分、全面了解其他关联案件的审理情况,都需要进行大量的反复的提押、调查、发问以及组织阅看庭审笔录或者录像等工作,而且分案审理本身就意味着大量重复劳动,消耗更多的司法资源。各个分案审理所消耗的司法资源必然应该远大于并案审理一次性搞定。实践中,分案审理达到了提高效率的效果,实际上都是以牺牲辩护权利和法庭调查效果为代价的。当然,效率不是不重要,但恰恰在司法审判特别是刑事案件审判中,效率不是而且不应该是优先考虑的目标。之所以有程序法,设定案件办理必须履行的程序,就是在降低办案的效率。就是通过牺牲效率来降低办错案的几率,提高公正判决的可能性。必须是在保证有利于查明真相、有利于输出公正的前提下,才能考虑效率。

最后,这样的分案审理,严重冲击庭审实质化的原则要求,严重违背司法公开的原则,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明明具备并案审理条件的案件,却要执意分案审理,并且不能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辩护权利的充分行使,降低分案审理对法庭调查的负面影响,必然会让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质疑法庭对于查明案件真相的兴趣和动力,质疑法院公正判决的意愿和能力。特别是有些分案审理,还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分案,更会出现:这边还没开完庭,那边已经作出判决甚至已经二审终审了的局面。而没有完成的庭审又怎么可能做出与生效判决相矛盾的不同结果?那就必然是过程未了但结局已定,审理成了走过场。我前文提到的贪污案中就出现了这样的局面,我代理的案件一审在中院还没开完庭,就听说进程较快的同案被告人已经进入二审而且高院已经裁定维持了,还有在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已经由我所代理的案件的一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更过分的是,在开庭时公诉人还真把另案的高院二审裁定书作为证据补充提交了。这样的庭审还有什么意义?我代理的案件上诉到高院后,承办法官还跟我信誓旦旦说一定认真审查云云,同案你都维持了,还可能会打自己的脸吗?说这种话有什么意义呢?这样的分案审理如何让社会公众尊重和信服法庭的刑事审判结果,如何让公众敬畏司法,服从司法权威?更难以理解的是,我们作为法律人,都觉得这样的尴尬局面会影响司法公信力,而这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作为行使司法权力的检察官和法官们,完全不以为意,全然不在乎,真让人悲哀。

五、建议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共同犯罪案件和关联犯罪案件的同案审理作出更明确的要求,如对于同案被告人均已到案的,除了有未成年人或者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形之外,禁止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对错误分案审理、侵害辩护权利的,按重大程序违法,构成无效审判。并且应当追究相关司法人员的责任。

对确有必要分案审理的,应安排同案被告人到庭接受发问和对质,保障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有权全面参加案件的审理和发问、发表意见及查阅审理案卷等相关诉讼权利。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王兴律师:刑事分案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本文关键词:王兴律师|刑事分案审理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