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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23 2:11:06

  (1)侵犯的具体客体对象不同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使用权,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款,也包括其他的公物及特定款物;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是国家财经管理中七种特定款物的专用制度,侵犯的对象限于特定款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

  挪用公款罪表现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把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并且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是掌握国家救灾、救济等款物的财会人员或有权调拨特定款物的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为了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挪用则是为了单位另行使用。

原文链接:挪用公款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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