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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修蛟:寻找下一个赵作海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13 22:47:18

5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于5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立即派人赶赴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新华网59日电稿)

如果没有赵作海,估计早已没有多少民众能记起曾经轰动一时的佘祥林了,别更说年代久远的黄亚全、黄圣育、丁志权、杜培武、王树红、李化伟、腾兴善、聂树斌、张虎、张峰 、焦华、王浩这些名字。他们的案件是如此的相似,这些曾经的罪犯,被长期羁押,最后或因真凶落网、或因案件“遇害人”“复活”,才沉冤得雪,被宣告无罪。但这个原本就属于他们的正义,在他们长期失去自由,甚至更大的代价之后,姗姗来迟,让人唏嘘不已。正所谓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我们在感叹命运对他们不公的同时,不得不对此深感忧虑:什么时候,一个案件的真凶落网、或是受害人复活,一个新的赵作海、佘祥林又会出现!

因此,我,一个执业律师,曾经的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多年,历经着中国缓慢的法治进程,面对不断出现赵作海这样的案件,我不禁要呼吁:

其一,我们的各级法院,有否勇气回头审视自己留有余地的判决的案件?留有余地判决的案件,往往是证据不够充分、证据有瑕疵,但侦查手段已用尽,侦查程序已走完,案件摆在了法院手上,而法院却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创造性的适用了疑罪从轻的原则做出了判决。审判机关不能坐等这样的案件“被发现”了,而是应该对这样的案件进行排查,重新审视这些案件在证据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冤案,这有助于公众重新建立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其二,应该对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案件进行排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联合办案为法所不容。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情况,过去有,现在有,我们多么希望以后不会再有。

其三,刑事诉讼中应该坚持非法证据不得采信的证据规则。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性的应有之义。尽管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然而,在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案件存在非法证据的时候,法院根本不予重视,更不要说采纳意见了。当前我国的司法环境,很多案件直接都是靠言词证据定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一是因为没有有效的侦查监督机制,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是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也没有建立起一套程序性的规则,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提出、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对是否排除非法证据做出的裁定能否上诉均没有规定。这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可能还只是存在于书面,流于形式,而很难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发挥其规范作用。

最后,应该建立完善、畅通的刑事申诉制度。赵作海没有申诉,并不是因为他愿意承受他没有做过后事情,而是因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早已通过申诉换来了更残酷的刑讯逼供。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申诉,并不仅仅指判决后的申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控告、申诉的权利,但遗憾的是,未判决前的申诉,各办案机关没有有效监督,申诉形同虚设。而案件判决生效后,经过一审二审之后,审判机关的不独立,申诉也就可有可无了。被告人不是服判,而是屈服于制度的无效、缺失。

最新消息,5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被冤狱11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用纳税人的钱赔65万就了事,真让人无语。赵作海可能用11年赚不到这65万元,但十一年的人身自由,绝不是65万可以买得到的。赔偿是必须的,错案追究也是必须的,但建立预防错案机制则是更加必须的。

——作者:李修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担任六年检察官,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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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李修蛟:寻找下一个赵作海

本文关键词:赵作海,刑讯逼供,国家赔偿,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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