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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采访李修蛟律师:广州怡乐路飞车死人案杨某某会否被判无期?
作者:赵琦玉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5/23 22:20:17

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英菲尼迪车祸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肇事司机陈家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

新华社发

昨日,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肇事司机陈家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本月7日,广州怡乐路飞车事故中的杨某某,“会否成为广州版陈家”立即成为杨某某审判前的最大悬念。而关于如何堵住酒后肇事逃逸漏洞的讨论,其热度也再度升温。

案情

杨某某案与陈家案情相似?

今年5月7日2时13分许,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至怡乐路碰撞行人李某某、郑某某,造成郑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当场弃车逃离。

40个小时后,杨某某到交警部门归案。根据交警对其血液进行检验,未测出乙醇含量,但后来,在警方掌握其酒后驾车的证据后,杨某某也供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酒驾、超速、逃逸,杨某某与陈家种种相似的情节,让公众不禁发问,杨某某会否成为“广州版陈家”?

看法

酒后驾车构成故意情节

在杨某某未供认酒后驾驶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修蛟曾表示,如果当事人是故意犯罪,才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行会更重;但从杨某某的涉嫌肇事情节来看,“不足以说明(杨某某)明知会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可能最终以“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然而随着事件发展,李修蛟对之前的判断有了新的看法。

“如果最终证据显示,杨某某是酒后驾车,那么他就不再是一种过失情节,而是可能构成间接故意,即明知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还放任后果发生,或者轻信自己可以避免。”李修蛟说。

对事件的另外一个细节———据交警部门另行委托的检验机构检验肇事车当时车速约为72.7-82.6公里/小时,李修蛟直言:“佐证了故意的情节。事发路段限制速度30公里/小时,有些高速公路的最低限速也只有60公里/小时,车速过快和肇事不无关系。”

漏洞

肇事逃逸核心证据搜集难

“酒驾—肇事后逃逸—酒醒后隐瞒饮酒情节投案—举证不能—以自首论—从轻处罚”曾被认为是规避入重罪的路线图,而在这个路线图中,“证据”成为问题的关键。规避入罪路线图究竟是否存在?

从警方通报的消息来看,虽然后来杨某某供认自己系酒后驾车,但是在时隔40个小时之后再进行血液酒精测试,得出来的结论却是“未测出乙醇含量”,与杨某某供认的事实和警方掌握的证据,大相径庭。

“车从哪里来,曾停过哪些场合,留下哪些消费记录……要知道,肇事车辆不是静止的,只要有摄像设备,就可以找到证据。”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钟闻东直言,“总会有办法搜集到证人证言”。

但是钟闻东也指出,证人证言都是非直接证据,喝酒的量,肇事嫌疑人的状态,都没有办法提取,而这些数据恰恰是最核心的。“即便他自己跳出来承认自己酒后驾车,但是如果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证实的话,甚至不能认定有罪。”

至于有公众质疑法庭上杨某某可能翻供,导致证据链不完整,李修蛟提醒,法官会考虑证据效应认定问题。

如果交通肇事喝酒还是不喝酒会造成截然不同的刑罚——— 前者可能被诉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甚至死刑,而后者如被判为交通肇事罪,刑罚只在3—7年有期,有学者认为,肇事者第一反应逃逸、消除饮酒证据,就不足为奇了。

破解

多个警种联动,司法解释把关

“交警在处理程序上一定要公正,尤其是要把握住好的取证时机。”钟闻东坦言,交警侦查时恐怕要改变以往的做法。

“在群死群伤等重大刑事案件面前,交警应该改变以往单警‘作战’的方式,采用交警、巡警、刑警多警联动的方式,抓住证据提取的黄金时期。”钟闻东举例,警力足够的时候,肇事嫌疑人要跑也就不容易了,而且多警种分工,才不会错失取证良机。

李修蛟则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堵漏”的问题,像很多法律人士一样,李修蛟把期望放在“最后的司法关口”——— 司法解释上。

“以前,有一种最普遍的说法是,‘撞残不如撞死’,为了防止恶性后果发生,两高对交通肇事罪也出台了司法解释,将这种情况视为剥夺他人生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就大大改变了事件的性质。”李修蛟认为,对酒后肇事逃逸,司法解释同样可以从立法技术方法来做努力。

李修蛟补充,对醉驾的真正根治之道并非入罪,不是在重刑主义道路上越滑越远。他认为,如果各地可以严格、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就能够减少醉驾。“入罪、出台司法解释,只是法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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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南方日报采访李修蛟律师:广州怡乐路飞车死人案杨某某会否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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