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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6月18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九)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广东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18 22:15:00

贵阳记(九)

庭审再一次开始。

经过陈有西律师的协调,律师助理们得以第一次被允许进入法庭旁听。

今天进行的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我原以为88名辩护人会全部到齐,但是开庭后我发现,到庭的辩护律师,加上前三个被告人的6名辩护律师,一共42名。下午,这个数字变成了23。

法庭首先对“老虎凳”进行调查。公诉人举贵阳市公安局器械管理人员的证言和一个行业标准,欲证明讯问椅是公安部统一标准配置,并出示审讯椅照片。黎庆洪一看老虎凳的照片,就大声说:“老虎凳照片是没有问题,但是使用人有问题,使法有问题。”

斯伟江律师在仔细查证之后,指出照片中显示的审讯椅与公诉人提供的公安部下属机构的行业标准不相符(标准中有坐垫,背靠,扶手垫等,但实际中照片中没有),标准中也没有能够一踩一夹夹伤脚的,也没有抽掉钢板之后变钢筋,但是被告人当庭陈述有。

黎猛指出照片中的老虎凳背部已经被反铐的手都磨亮了。黎猛指出这一点之后,请法庭保存这个照片不要被换掉。审判长说明证据呈堂会存于法庭,“不是小孩过家家”。

黎庆洪提了厚厚的一大袋材料上庭来,被带至被告席之后,他的第一个动作是向他家三人的辩护律师鞠躬致谢。

黎庆洪一开始,问审判长,他现在的案件,与原贵阳市中级法院的案件是不是同一个案件,说审判长原已明确回答他不是同一个案件,他说你们违法强行管辖我抗争过没有办法你们审我实在没有办法也就认了,今天想再问一下审判长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案件,因为这个问题与要排除的非法证据有关。审判长这次没有明确回答他,并且打断了他的发言,让他直接说被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等。我的理解,黎庆洪想说的,可能是,审判长明确告诉过他现在是新的案件,那么,原来案件中的审讯笔录,就不能作为证据,那么,他要说的,他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就不应包括第一季时的讯问笔录。但是审判长没有让他把这话说出来。

黎庆洪自述受到多次刑讯逼供,也是在老虎凳上反铐,用皮带往上吊、拉,吊、拉时警员还用手揉他的肩,导致他异常痛苦,把手都弄伤了。

公诉人向法庭举出以下类型的证据,欲证实黎庆洪受讯问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1、讯问笔录原件,有审讯人员签名和黎庆洪本人签名、捺印;2、审讯人员甲、乙、丙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自己合法办案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行为;3、出入看守所休检表,体表无伤;4、看守所监管民警甲、乙、丙的证言证明没有受到刑讯逼供;5、看守所同室其他羁押人员甲、乙、丙的证言,证明黎庆洪没有与他们说过受到刑讯逼供;6、检察院对于相关审讯人员的调查笔录,相关人员陈述自己文明办案,无刑讯逼供,并对相应的错误进行补充说明。

黎庆洪说刑讯逼供的就是写证明的这几个审讯人员,他被“隔山打牛”,受的是内伤,并且审讯人员威胁他不准与任何人说受到刑讯逼供之事,所以不敢与看守所管教和同室羁押人员说。黎庆洪说他被逼供签字时以为以后到检察院时还有机会再说被刑讯逼供的事,事情不是由你公安一家说了算,还有检察院可以监督,哪里知道检察院提他时,对他进行刑讯逼供的潘某某杨某某居然和检察人员一起来提他,并且威胁他不准和检察人员说受到刑讯逼供。

杨金柱律师在质证时说,公诉方证据“狐狸尾巴露出来了”,公诉人说,“请注意你的用语”,杨金柱律师说我告诉你哪里露出来了:黎庆洪外提审讯的回看守所时间居然在审讯结束时间之前。

审判长不允许除黎庆洪的辩护人之外的其他辩护人对公诉人举的证据进行质证,陈有西律师和斯伟江律师向法庭提出,黎庆洪的供述同时是黎崇刚黎猛定罪量刑的证言,是否非法证据,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密切相关,应当允许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法庭不置可否,但是没有让其他辩护人进行质证。经过杨周陈斯等辩护人的第二轮要求和提议,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就此问题进行合议。

法庭合议后认为,考虑到本案被告人多,辩护人多,法庭将在非排中先由其本人、辩护人与公诉人发表质证辩论意见之后,再征求其他辩护人的意见。

杨金柱律师指出,黎庆洪被提出入看守所的时间,与相应讯问笔录上的记载时间对照,中间还有很多的时间,不知道是在干什么去了。比如说出看守所时间是12时30分,但是开始讯问的时间记载却是16时30分,中间有四个小时的时差,为何?

上午,有专业人员使用三台专业摄像机对准且只对准辩护席上主要是黎家父子三人的六名辩护律师拍了一上午。下午,辩护席对面的两台摄像机不见了,审判区中央的摄像机还在。

杨金柱律师和周泽律师申请法庭传相关审讯人员到庭接受法庭调查。

黎庆洪说,他每次被提出看守所之后,审讯人员直接就把打印好了的笔录直接要他签,如果他不签,就把他吊起来,一直吊到他服了同意签字了才放他下来。正因为笔录是这样签的,所以笔录记载的讯问时间与看守所的出入所时间有所差异。

黎庆洪说他已经被关押了马上就要满四年了,他有一个重要的关系到对他的审判是否公正的问题要当庭提出来,就是他注意到了今天只有六名外地律师在庭辩护,而上次庭审时看到有二十多名外地律师在庭辩护,所以,这其中一定存在着重大的问题,请法庭调取休庭期间各位被告人在看守所的被提讯记录,看一看他们遇到了什么奇事、怪事,请保留和调取看守所的这个记录,这中间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存在。黎庆洪在说此问题时在审判长的多次打断下情绪十分激动,杨金柱律师安慰黎庆洪说“黎庆洪你淡定、淡定一些”。黎庆洪还申请法院去调取看守所记录,他可能还不知道,“做工作”的人是谁。

杨金柱律师说,公诉人每次都将被告人在笔录上签字作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这是不能成立的,如果公诉人的这个论点成立,那么,我们今天根本就没有必要在此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了,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也就根本不需要修改加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因为在中国,每一份讯问笔录都是有被告人签字的;对于公诉人将办案人员自己书写的无刑讯逼供证明作为无刑讯逼供的证据,这也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这样的证据就可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那么非法证据排除也可以不用搞了,刑诉法也不需要修改加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了,实施刑讯逼供的人自己怎么可能证明自己实施了刑讯逼供?

而我认为,笔录甚至正是证明刑讯逼供存在的证据,因为被告人在对自己不利的、内容虚假的笔录上签了字,其唯一的原因,只能是刑讯逼供。而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自己书写一份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犯罪的情况说明,如果能够成立,那么,被告人自己陈述没有犯罪也应当成立(黎庆洪也说过这个问题,“(审讯者)他本身就是实施刑讯逼供的人,他自己写的东西就能够成立的话,那么我今天说我没有犯罪,你们能够放我吗?”),不然,就是双重标准。这种情况下的自证无刑讯,与要求被告人自证无罪一样荒诞。这是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现实悖论。

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黎庆洪的伤情鉴定,以证明其被刑讯逼供,并致伤。

杨金柱律师说黎庆洪的审讯都是在外提到公安局进行讯问,所以唯一能够证明公安侦查人员没有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就是全程审讯录像。请问公诉人有没有?公诉人明确答复,没有。黎庆洪说,审讯室里是有录像的,但是潘某某在逼供时,就叫手下去把摄像头关掉了。

朱明勇律师说,黎庆洪当庭陈述其“过检”时,有公安专案组审讯人员在场,并威胁他不准讲刑讯逼供,这表明其实是公安机关在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这种事情在中国还只在前几年的重庆发生过,但是今天我们看到贵阳打黑也存在这种违反中国法律监督体制的情形。公诉机关非但不以为耻,还极力为公安人员开脱。

斯伟江律师详列法条规定,指出公诉人举出的证据都是外围证据,不能证明黎庆洪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没有完成不存在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

黎猛说,在被抓的第一天晚上,在贵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五楼,在第一和第二审讯室,公安人员同时对黎庆洪和黎猛进行刑讯逼供,黎猛在被反铐提吊时听到了隔壁他哥黎庆洪的惨叫。那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场景?什么样的心情?

下午,对黎猛的讯问笔录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与黎庆洪的大同小异,主要是我与斯伟江律师就公诉人举证进行质证和辩论。

几日庭审下来,发现一个现象:不要和斯伟江比法条,他本身对法条就很熟悉,而且,手边随时有多本法条书。

我说由具有重大刑讯逼供嫌疑的办案人员自己写一份情况说明来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这么一份简单粗暴的情况说明,如果被法庭认可,那无异于是在纵容刑讯逼供。

杨金柱律师说如果都是这么一个非法证据排除法,都由公诉人举几份办案人员自己出具的没有刑讯逼供的说明,那完全是在走过场,那这个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完全没有必要进行。

陈有西律师提出了八点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进行实质性的非法证据排除,而不能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演变成一种表演,那将实质性的伤害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

两高三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到7月1日就施行满两年了,除斯伟江律师办理的宁波建设局局长助理章国锡受贿案(最后认定受贿金额六千元)进行了庭前刑讯证据排除但检察院抗诉二审尚未有结果一案之外,全国尚未有非法证据排除成功的案例。

我和斯伟江律师,还有杨周陈朱四大律师,口干舌燥的辩了一下午,审判长却连合议都没有合议,就在休庭前直接一句话宣布驳回黎猛的非法证据排除请求。

我都有点禁不住又要呜呼了。

2012年6月18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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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6月18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九)

本文关键词:贵州打黑第一案,闹庭,无良律师,黎庆洪案,排除非法证据,打黑,老虎凳夹脚,《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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