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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6月29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十七):部分被告人要求重新聘请之前的辩护人身份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6/30 0:15:08

贵阳记(十七)


昨晚,有一些当事人来宾馆找老杨,据说是开阳县的另外一个黑社会案件,其“老大”的名字也有一个洪字,其是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其主要“犯罪事实”就是组织村民去堵了矿山。可是,昨天下午,在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法庭上,代表贵阳市小河区检察院出庭的贵阳市检察院检察官,代表国家的公诉人,不是口口声声说,村民去堵(黎崇刚家的)矿山是合理合法的诉求么?


上午一到庭,老杨遇见审判长,说,审判长,我昨天晚上在我的博客里公开点名批评了某某某,批评他督战不利,他是怎么指导你们的?我马上还要开始给张某副院长写公开信,你们庭审中,在实体审理过程中有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审判长紧张的问“什么问题?”老杨说,你过几天看我的博客给张某副院长的公开信就知道了。


庭前寒喧中,老杨对公诉人和审判长说,他昨天晚上看案卷看得睡不着了,数羊也睡不着,就看球,他这个非球迷虽然什么也看不懂,但是也看了一场半决赛,“巴神真厉害!”


开庭一始,由辩护人质证,杨金柱律师在发表具体质证意见之前,就如何高效率的进行庭审,被告人应当如何质证,向被告人进行了一翻宣讲,“现在是举证质证,是要一项一项查明事实,你们就对指控的具体事实,来质证,你们要发表其他意见,以后在法庭辩论时你们还有两次发言机会,最后陈述时你们也还有发言机会,质证就是针对证据进行质疑、审查,今后所有的质证,都按这个模式来,与你有关的,你仔细听,与你没关的,你可以睡觉。”


审判长说“刚才杨金柱律师的发言讲得很好,请以后各位被告人质证时照此执行。”


针对黎崇刚或者黎庆洪有没有打过某村民,“被打者”自己家三个自称目击的人是完全不同的三种说法,是黎崇刚打的还是黎庆洪打的也是不同的说法,其他自称目击的村民证言,有人说打了,有人说没有打,有人说黎崇刚晚到了根本没有打起来大家就散了,被公诉人一股脑举到法庭。杨金柱律师说“你们要让审判长怎么写判决书啊?”


虽然昨晚又看卷又数羊又看球,但是显然没有影响老杨今天的质证,杨金柱律师质证完毕,审判长说“谢谢杨金柱律师今天只发表了一个小时的质证意见”(其实只有45分钟)。


朱明勇律师质证说,没有证据证明村民被打,在面对村民群体堵矿,破坏企业生产的情形,企业自己组织员工护矿,这也是一种正当的防卫行为。


矿群关系,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有的时候,村民确实会被一些矿企欺压,比如前几年影响很大的紫金矿业环境污染事件。但是有不少的事例,却也是村民“刁蛮”为难企业的,确实不能一提到村民就代名词成“弱势群体”。要和谐,难。要和谐,就得一碗水端平:唯法。在法律的框架之下,大家都遵法行事,合法就行,不合法就不行,这样才有可能真正解决矿群纠纷、企群纠纷、政群纠纷,社会才有可能真正和谐。


黎家开矿十三年,一共才发生过三次堵矿事件,而且都是村民发难在先主动上门去堵矿,这大概也算是和谐的吧。


今天的举证,还是矿群关系,公诉人举证某一项事实意图证明黎崇刚黎庆洪欺压群众,起诉书上写了黎崇刚说了一句威慑村民的话“哪个是小疤九,给老子站出来”来表明黎崇刚欺压村民。而据黎庆洪质证,此人,是黎崇刚的老表亲戚,他喊此人表叔,而且此人是在黎崇刚的矿山上班,黎崇刚怎么可能不认识此人,怎么可能这么喊话?


黎猛说,公诉人其实想要查清事实是很简单的,去矿上一查就能查明时间事件,能证明我们有罪的,你们都想方设法去取证,但是证明我们无罪的证据,你们却不调取,你们只要多走几步路,到矿山上去,查一查,就能够查清楚这个事情,你们为什么不去查?


午饭中增加了水果。饭时,老杨说,“贵阳的同行,你们可得做好思想准备啊,这个庭,我看七月份是完不了的,起码要到八月中旬。”一位贵阳同行说,“我们就老火了啊”。


中午,成都张颖律师打电话来亲切慰问我们,感谢她,感谢所有惦记着这里的朋友。


中午有一位贵州省律协的领导对我说,昨天朱明勇律师的质证非常精彩,但是昨天的贵阳记对老朱的质证那一段写得太少了,应该多记一点才好把老朱的风采展现出来,甚至应该记全,让那成为教材。


我说明一下,我一点都不夸张的说,在法庭上朱明勇律师的每一次质证、每一次发言,都很精彩。我无法每次都记全,或者有时候我也正在准备自己的质证意见,还有就是庭开到现在已经开始在拼体力了,庭审内容太多了,值得记的也太多了,有时肯定会有些顾此失彼,要想领略朱大律师的风采,以及感受杨金柱周泽王耀刚以及不少贵州律师的风采,最好还是自己到法庭来,据说,现在的法庭已经开放,凭身份证就可以依法旁听。


下午一开庭,被告人蒙祖久首先提出,请法庭立即为我恢复我原来的辩护律师,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杨学林律师为我辩护,请法庭与我家属联系安排。


而后,李相建说,请恢复我以前的律师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的钟颖律师为我辩护,请法庭与我的家属联系一下。


下午快休庭时,李光奇要求除指定辩护律师之外,增加一位辩护律师,要求法庭与其家属联系安排。


黄某某质证时说,我不懂法律,公诉人天天说证据真实合法有关联性,我认为,一件事情,起码要查清时间、地点、人员、动机、目的、后果,才能够说是事实清楚,但是你们这指控书,时间都没搞清楚,有哪些人参与也没搞清楚,事情的起因是什么?结果是什么?这些都没有讲清楚,就说我们欺压群众,称霸一方,我认为你们这样指控很荒唐。你们说你们的证据都有关联性,我看,你们就是把所有的鸡毛蒜皮的事情,不管什么原因,谁有没有理,把错误都加到我们一方,然后,写一个大字,黑,这就是你们所说的全部关联性。


罗某质证时说,今天要质证的这一桩事实,起诉书上写的是08年3月份说我到了矿山,那时我已经因其他犯罪在云南被抓了,我根本不可能在那个时间到矿山去,我不明白公诉机关为什么会这样公诉我,这样的指控真的是令人发指,你们是不是还要给我加一项脱逃罪?你们的真实性、合法性在哪里,请你们做出解释。


罗某补充要求法庭联系其家属为其请辩护律师。


公诉人对此的解释是,在宣读起诉书时,已经做了更正(即没有宣读罗某的名字)。公诉书可以这样更正?


李相建说,我已经说了很多遍了,我再说一遍,我从来没有去过黎庆洪家的矿山,他家有什么矿山,哪一个洞口在哪里,我一丁点都不知道,那些村民,我希望他们到庭来认一下我,我李毛须(小名)有没有去过他们那里,如果你们不能让他们到庭来,那麻烦你们把我的照片拿去给他们看一看,让他们认一认,看我是不是去过他们那里。我认都不认识黎庆洪,我跟黎庆洪没有任何关系,你们为什么一定要把我和他们家绑到一起,你们这样的乱搞,哪里事实清楚,证据怎么来源合法,你们这样是要人命,这样搞真是让人泪下,很老火,我不知道用什么语言了。


下午,被告人梅某某说,审判长,我想请问一下法院为我指定的辩护律师是哪一位?然后后面有一位律师举手,审判长说,举手的这一位是你的辩护律师。


被告人罗某说,指控我2008年3月的一天我去了矿山,而整个三月我都是在电玩城上班,我的上班时间是晚上8点到第二天早上6点交班,我白天需要睡觉,我根本不可能白天去了黎庆洪的矿山。


杨金柱律师说,北海案的起诉书是我所见过的最荒唐的起诉书,你们的起诉书,我说是漏洞百出的起诉书,质证完了之后,我要对你们的起诉书,指出你们的一百个漏洞,提一百个问题,到时请你们好好回应。


某时,正在埋头准备质证的我,突然听到正在质证的老杨说,我已经很冷静了,我已经很克制了,但是说到这里,我看到你们的证据,我的内心是一团火,我很愤怒,我非常愤怒,我可以负责任的说,经过我对二百多本案卷一本一本的审核,我现在把我对于这个案件的判断,告诉公诉人,告诉审判长,告诉正在督战的从监控屏幕里看我们庭审的大员,这是一个典型的构陷的案件,是一个人为的冤案!


今天公诉人举证说黎猛带了社会上的人去护矿威慑村民,一组证据中,只有三名被告人的供述有此内容,三人五次笔录对于怎么去的,是五种完全不同的说法。蔡某第一次笔录说他与方某、程某某在一起,黎猛打电话叫他们去,开的奔驰车;蔡某第二次笔录说黎猛打电话给他,他到后坐上黎猛的车,什么车记不清了,车上有程某某、方某、罗某(罗某这个时间已经在云南服刑了);程某某第一次笔录说他接黎猛的电话后,赶去找到黎猛然后和黎猛两人开奔驰车去的,没有其他人;程某某第二次笔录说正在与黎猛在一起吹牛,然后黎猛接到电话,然后他们一起两人开了雪佛莱轿车去了,没有其他人;任某的笔录说,他在典当行上班,黎猛接到电话,然后他和黎猛二人开别克车去的(没有其他人)。三人五次笔录,对同一事实,是五种完全不同的说法,如何解释?只能是一种解释:侦查机关完全是在编造证据,对这些被告人进行可耻的构陷。


蔡某的辩护律师质证时说,我非常感谢张磊律师和王耀刚律师,抢了我的饭碗,已经把我的当事人蔡某的这两份供述驳得体无完肤了,我没有新的要说的了。


周泽律师针对非法采矿的指控,质证时,提出一个重要的程序问题,即其发现对该罪名的指控,全部是原来审判时的证据,没有新的任何证据,而原来的案件,已经由贵阳市中级法院准许贵阳市检察院撤诉,最高法院关于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检察院撤诉后,没有新的事实,再起诉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所以,对于这一个案件,法院根本不应当受理,对于不应当受理的案件,所进行的审判,是非法的。


朱明勇律师对此质证说,2004年12月,黎崇刚就将35%的股份转让给了国有企业贵州天峰公司,2006年1月又将矿山进行整合将大部分股份转让给了新加坡公司喜丰公司,自己只保留了35%的股份,而起诉书指控的非法采矿时间是2005年至2007年,那么,公诉人应当把天峰公司和新加坡喜丰公司相关负责人追加起诉到法庭上来,不然,就是选择性执法,而选择性执法,对于被执法者来说,是公平问题,或许是运气问题,但是对于执法者却有可能是枉法追诉行为,公诉人在对这同一事实,在撤诉之后,在没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再行起诉,只怕还不能叫非法起诉,非法与违法的区别在于非法是没有法律依据,违法是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你们这应当叫违法起诉,因为法律规定撤诉之后没有新的事实不得再起诉,而你们又起诉了,这就是违法起诉,违法起诉,就是枉法追诉,而枉法追诉是什么?是犯罪。所以,我对于这些证据,都是非法证据,违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所以,我不再对他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发表任何质证意见。


另一组质证,朱明勇律师质证指出,黎崇刚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后第二天,被公安机关以“偷税罪”刑事拘留,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去掉了偷税罪,此后,刑法中根本就没有这个罪,但是贵阳市公安局就敢以刑法中都没有的罪名抓人,这就像以黎崇刚违法炒回锅肉的罪名抓捕他一样荒唐,而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不但要审查案件事实,还有职责监督侦查机关是否依法侦查、依法办案,像这种自创罪名抓人的事情,是不是涉嫌构成犯罪?请检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


今天公诉人举证的最后一项事实,是黎庆洪在1999年投资38000元与本案被告人蔡某某合伙开采磷矿。就这个事。而这居然是蔡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唯一“犯罪行为”。我质证时说,公诉人居然把这样的事实也指控为违法犯罪事实,那么我建议公诉人把黎庆洪昨天吃饭了今天又吃饭了追加为犯罪事实进行指控。


今天,明白了一件困惑了我几个月的事情:在今年三月常熟六民工自卫案的十天庭审中,辩护席对面的第三公诉人,简直就是一个法条机器,在控辩双方拼法条的时候,辩护人说完,公诉人回应的时候,他往往能够不用翻书,直接看着电脑屏幕就哗哗哗的来一大堆,不管是多么细么多偏的司法解释甚至是行业规则,他都能够给你某条某款某项把全文念出来,甚至,在易延友教授说交叉询问的问题时,那人居然第二轮马上说回来,居然引用易延友教授写的某本书中介绍的英美法系正交叉反交叉询问方式来说询问证人的问题,辩护人引国外某名人名言,他第二轮马上给你也引一句相似的名人名言回过来。我当时真是惊为天人,佩服不已,庭审结束当天我还敬佩不已的与其握手致意。我前些天还就此事请教过斯伟江律师,他说,常熟是翁同龢的故乡,出几个牛人不奇怪。


今天,有人确切的说,在贵阳小河的法庭上,公诉人和合议庭,在法庭内,各自构建了一个局域网,其背后各有一个多达几十人的专家团队在现场和远程进行同步指导,后方指挥部的相关信息和指令可以随时发送下达到公诉席和合议庭上的电脑屏幕。


原来如此。


技术真是相当发达呀,已经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了。虽然我没有见过其他国家的法庭如何,但是我几乎可以肯定这绝对是中国特色中的特色,绝对是独此一家,英美或者大陆法系的欧洲国家的法庭上,是绝对不会有这种局域网存在的。


真是现代版的中体西用啊,如此技术,套到中国这套刑事司法体系上,真是一道奇观。


下午六点半,审判长宣布休庭两天,下周一继续开庭。出法庭的走廊里,我看到一位执勤警察向朱明勇律师请要名片。看来,警察,在他自己或亲友有事情的时候,也会要请真辩的律师啊。


法庭门口,两个捡垃圾的女子因为拾捡一个矿泉水瓶发生争执,继而激烈打斗。人生如蝼蚁,相煎何太急。


相煎何太急。


2012年6月29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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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6月29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十七):部分被告人要求重新聘请之前的辩护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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