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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7月5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二十一):控方举证发生重大变化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5 22:32:18

贵阳记(二十一)



早上,在电梯里,遇见杨学林律师,杨律师对我说,昨天的训诫,虽然是审判长没有道理,但是你当时的声音不应该那么高,因为你一被训诫,会影响到你在法庭上的情绪。


感谢前辈教诲提醒。


来法庭的车上,钟颖律师接到上海来电,我只听得钟颖律师说,我是依法辩护,我国恢复律师制度,就是要让律师来保障人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律师不是来捣乱的,我不图名不图利,我是在尽一点社会责任,云云。一路电话,说了不少。


一进法庭,又见老杨与审判长、公诉人在谈笑风生,只听得老杨说,我昨天晚上发了一篇博客,叫贵阳审判二百五,你们看了吗?


昨天下午休庭前,公诉人一气宣读了二十五份证据,欲证实一起聚众斗殴事件及其中的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犯罪。


从起诉书看,这是一起突发事件,就像中国无数的县城里每个月都在发生着的一样,两人因走路身体碰撞起纠纷,斗殴,然后,双方都叫人,一方砍伤另一方中一人,另一方报复,有伏击战,有遭遇战,有追车,还有枪战,高潮在枪响之后嘎然而止,对墙一枪之后,大家散去。公诉人指控第一次纠纷之后何菊健安排“要打回来”。但是,这一事件,与黎庆洪、黎崇刚、黎猛任何一点的关系都没有。


连续三天,黎崇刚一上法庭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同时给他的辩护律师也抄送了一份,申请证人出庭,申请“受害人”出庭对质,申请现场勘查,申请取保候审。


李相建质证说,我们自己都不知道有什么花梨帮,他们证人怎么知道,花梨帮就是公安人员编造的一个台词。这只是个突发事件,没有组织,没有预谋,没有人安排,没有人给我说过要打回来,我只是事发当天在场,后来的事情我都不知道了,我不知道公安机关为什么非要把我们绑到一起,这样来陷害我们。


陆松涛质证说,有人口供中说我去租车,我连驾照都没有,怎么租车?还有人说我参与砍伤冷光旭,我当时刚刚伤愈出院,回老家米坪养伤了,不可能参加,当时给我做笔录的,是一个姓伍的警官,他自己编写的笔录把这些事情弄到一起,说有人安排报复什么的,我说我没有参加这个事情,他就威胁我,说我不按他写的签字,就要搞我七八年,我无奈才签字的,我做过的,我认账,但是我没有做过的,不能强加在我头上,请法庭明查。


罗浩质证说,李相建的供述不属实,当时他都没有在场,他怎么能够知道是哪些人在场呢?


罗毅质证说,这个事情,是我做的,陆松涛被砍伤,我们多次找对方要医药费,对方理直气壮的不给,所以我们才报复,陆松涛是我的同学,我出于朋友义气,是我个人的事情,我认,但是与其他人没有关系,不是什么组织行为,没有什么人安排。


何先杰质证说,枪是我开的,当时他们十八九个人拿着刀冲过来,我就对着墙开了一枪,然后大家就跑散了,事先我不知道那是枪,当时我手上没有东西,不知道谁跟我说了一句车上包里有东西,我就翻来包,发现是一支枪,我就拿在手上。何先杰补充说,公安人员问我笔录时,当时是一个姓杨的,他对我讲,你们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黎庆洪指示的,当时他只是跟我吹牛,也没问我案件,但是强迫我签笔录,我要声明一下,这是我的个人行为,是出于与罗毅的朋友关系参加的行为,不是受黎庆洪指示,与黎庆洪、黎崇刚没有任何关系,这一点我要说清楚。


黎庆洪质证时说,发现起诉书上指控的所有事实,只要是谭小龙及那张通讯录上面的一些农村青年参与的事情,就没有黎庆洪、黎崇刚,及我公司的股东,就没有原同心会的大货车司机,如果你们为了政治原因要强打我黎家,那就请你们把谭小龙及那张通讯录上的一些农村青年拿出去,如果你们要打谭小龙以及那张通讯录上的一些农村青年,就请把我黎庆洪黎家拿出去,如果二者都要打,也请把我们分开打。因为,你们起诉书已经无法改变了,他们的所有的事情,都与我无关,这个事情,你们已经无法改变了。黎庆洪说,请法庭把后面被强加进来的40个被告人还有十多个没有被取保的,都取保,他们因为我黎家而受到牵连。


杨金柱律师说:“尊敬的审判长,这是杨金柱开庭以来第一次用尊敬的审判长这个称呼,因为法庭已经在昨天下午释明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很好,本庭越来越像一个法庭了,建议公诉人,辩护人,以及各位被告人,以后,要尊重审判长。”庭上一阵骚动,有人笑。杨金柱律师继续说,“我的意思是,大家都要尊重审判长,特别是在贵阳观战督战的有关领导,和当地的领导,也要尊重审判长,因为在法庭上,审判长是最大的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干涉,我的真实意思是在这里,你们。”


杨金柱律师继续说,请法庭明示,在公诉人举证完毕之后,是否有一个被告人、辩护人发表综合性质证意见的程序?


此时,审判长突然询问公诉人:“请问公诉人昨天举示的这一组证据,是个罪还是组织犯罪?”公诉人回复说是个罪。审判长说公诉人已经当庭陈明昨日所举这一组证据是个人犯罪不是组织犯罪,所以请与这一桩事实无关的被告人的辩护人,简短发言。


杨金柱律师继续说,请公诉人明示,请书记员记录,是否是从起诉书41页到最后,后面的所有的罪名都是个人单个的犯罪,与组织行为无关?还是哪些是组织犯罪,哪些是个人犯罪,请明示。第一公诉人说,已举证据已经能够证实黎庆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事实,本案所有组织犯罪的证据已经举证完毕,后面的举证都是个罪。


杨金柱律师说,谢谢公诉人明示,我明白了,也就是说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证据已经举证完毕,后面的所有事实,与黎庆洪无关了,好,很好。


黎庆洪说,请问法庭,那起诉书前面有几十项我公司的经济行为都没有举证,后面还举不举?


杨金柱律师直接说,黎庆洪,你还不知道,公诉人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和你组织有关的,已经举证完毕了,剩下的都是个罪,其他人的事情,都与你无关了。


杨金柱律师说,请法庭明示,还有多少涉及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审判长说,杨金柱律师,谢谢你对其他被告人的关心,法庭会对被告人提出的要求进行安排,会保障他们的辩护权利,你还是不要代行合议庭的职责了,请你坐下。


王耀刚律师质证说,刚才黎庆洪说他发现一个现象,即只要有谭小龙就没有黎庆洪,这个发现很对,但是黎庆洪可能还有一个事情没有发现,就是有谭小龙的地方,一定要把何菊建塞进去,这就是公诉人的指控意图,意图通过何菊建把你和谭小龙拼接起来。下面从三个方面来指出这个连接点的不存在。笔录,何菊建的笔录,说我与李相建通电话要他们打回来就算了,但是李相建的笔录没有这个说法,所以,不能印证,其他人的供述,也没有关于这一点的供述,此情节只有何菊建一人的供述,而他说是受到刑讯逼供所致,所以这一个情节不能确证;公诉人举的,李光奇的供述是08年11月12日的,此前李光奇还有一次笔录,这两次的笔录,前后无太大区别,但是关键区别有两点,第一次说在夜总会的时候,有谭小龙,等人,说被砍的当晚,我们就在医院商量,何菊建说一定要砍回来,区别,在夜总会的时候,说我和我们花梨帮的谭小龙,这里出现了花梨帮,然后,是在医院时,我们的直接大哥何菊建怎么怎么讲,这个区别,就在于意图将笔录做成他们是有组织的犯罪,问题在于,他说何菊建当天晚上就出现在了医院,而何菊建的笔录说是第二天才去的医院,而李光奇的另外一份笔录说,当晚知道被陆松涛砍伤后,李相建说的要砍回来,没有何菊建,就表明李光奇的第二份笔录里突然冒出个何菊建,非常突兀;而方超的供述,第二天,在医院,是谭小龙发话了,敢砍陆松涛,是不给龙哥面子,所以,说何菊建当天晚上出现在医院,是不真实的,说何菊建安排报复,是不真实的。所以,这一组证据要试图证明将谭小龙等人与黎庆洪沾起来,是沾不起来的。


王耀刚律师最后说,对于这些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的笔录,我不用编造这个词,昨天张磊律师因为用了编造这个词,引发了审判长训诫,所以我今天不用这个词。


何兵教授说,请法庭书记员将我下面的意见记录在案,公诉人刚才说涉黑犯罪已经举证完毕,那已经既定的庭审事实,是,有关黎家父子涉黑的所有证人、鉴定人,皆未到庭,这个事实,已经形成了。将来如果提供证人,那是将来的事。公诉人对黑社会组织犯罪已经举完证,而他的证人都没有到庭,这是非常重大的程序瑕疵,因为时间是不可逆的,这个程序漏洞,你们再也无法弥补了,公诉人,你们已经犯下了不可弥补的程序错误。


何兵教授“错误”二字话音一落,法庭突然应声停电,但是,显然,大家都已经习惯这个法庭停电了,所有人端坐不动,一声不发。


二十分钟之后,恢复供电,庭审继续。


陈有西律师说,第一,本案的起诉书第63页,第二被告人黎崇刚应按本案的全部罪行处罚,所以起诉书应当修正,黎崇刚不应当对他所没有参与的事情负责;公诉人已经释明,下面的所有举证,示证,已经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了。而根据全国审理黑社会案件的一般情形,往往涉及多种罪名,往往是用后面的数罪来倒推前面的黑社会犯罪,来证实其反社会性,如果后面的犯罪行为不用来倒推前面的黑社会组织犯罪,那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不能成立。第二,本案是公安机关编织故事(没有用编造这个词,但是用的是编织,审判长审判员没有打断),很多无关的事实,被编进这一起案件当中,用同心会的组织性,与谭小龙等人散兵游勇式的个人违法犯罪,是把无关的情节相加,如果是如公诉刚才所说的相关证据已经举示完毕,则同心会下面就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就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第三,谭小龙等人的行为也根本不是有组织犯罪的行为,谭小龙与其他人的这些行为根本没有关联,有些他认识都不认识,他们这些人本身也没有组织。那么,本案,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事实,就已经完全被摧毁了。


审判长说,提请公诉人注意,如果对某项事实不举证并经过法庭质证,将不纳入法庭的采证范围。公诉人沉默。


朱明勇律师说,公诉人刚才讲了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有关的举证已经完毕,那么,起诉书上写明的该组织四个特征中的经济特征,共49项,还有大量事实还没有举证,而且公诉人刚才已经说了不再举证,那么,就应当立即变更起诉书;法庭应当中止本案的审理,要求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书;起诉书上列举的不再举证的大量经济违法犯罪事实,不能够再作为违法犯罪对待,那么,股份被扣押了,现金被扣押了,财产被扣押了,公诉机关就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求公安机关立即退还扣押的相关资产。


王耀刚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起诉书是用来指控犯罪的,公诉人如果不再对起诉书中列明的大量事实举证,那么就应当修改起诉书。


何兵教授说,公诉人出庭的职责是支持起诉,支持的,就是起诉书,起诉书是公诉机关制作并提交法院的,公诉人个人是不能变更起诉书的,如果不再举证,那么,就应当由公诉机关重新制作变更起诉书。


杨学林律师说,建议公诉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立即向检察长报告,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对公安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责令公安机关将我的当事人蒙祖玖被扣押的财产,立即发还。


杨学林律师质证认为程良静的笔录是疲劳审讯所得,且内容为打印而讯问时间手填,那么,有理由认为,这是编造好的笔录,是非法证据。审判长说,程良静的笔录已经经过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所以请不要再说这个问题。杨学林律师说排除非法证据是庭审举证的一个前置程序,而庭审中的质证,仍然是要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所以应当可以质疑证据的合法性,请问审判长我是否可以继续?审判长说请继续发表质证意见。杨学林律师继续质证说,另外一份笔录,讯问人员的单位写着“省厅七一专案组”,这是个什么组织?是合法的吗?文革的时候有专案组,现在的刑诉法上哪里有专案组?


钟颖律师质证说,与她的当事人李相建有关的一个事实,几人几份笔录直接矛盾,两处细节直接违悖生活常理,“这些侦查人员,我看,办案水平不高,作案水平,令人遗憾。”


快休庭时,审判长询问了公诉人下午将要举示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公诉人说明后,审判长说,由于后面的举证都是个罪,所以,与下午要举证的事项没有关系的被告人和辩护人,可以不再到庭。


今天上午的庭审,到12时25分才休庭,午饭后稍息一会,又回法庭继续开庭。回法庭的路上,听到两位贵州律师聊天,说太累了,太远了,中午也没得休息,我询问您们很远吗?她们回答说,小河是城乡结合部,而她们住在贵阳城另外一边的城乡结合部,单程要坐车两个多小时。那前面有两次庭审延后到晚上七点半左右,她们回到家不得晚上十点了?她们还要吃饭,第二天还得继续早起。真是辛苦她们了。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法警大家可能都非常辛苦。辩护人准备辩护、上庭辩护也非常辛苦。但是这种辛苦,是必须的。因为刑事审判,是法律的实施,涉及人的自由,涉及人权,为了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就必然要求每一个身在其中的人,全力尽到自己的职责。


我只是希望,我们所有人的辛苦,都是值得的。


下午,周泽律师向法庭提出公诉人的举证方式存在重大问题,昨天下午公诉人一口气一个多小时连续宣读了四十多份供述和证言,各被告人根本记不住,导致各被告人无法有效质证,从而损害了他的当事人黎庆洪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这是一个重大的程序问题,这种举证方式对被告人不公正,损害了他们的质证权利和辩护权利。


周泽律师说,公诉人已经放弃组织犯罪的其他举证,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控制特征没有举出任何证据,黑社会犯罪,四个特征缺一不可,缺一则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公诉人已经当庭明确说了不再举此方面的证据,那么,建议公诉人撤回对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指控。


下午的第一个事实,是清江磷矿,被堵,起诉书指控黎庆洪、黎崇刚为达到吞并清江磷矿的目的,利用清江磷矿与当地村民的矛盾,唆使当地村民堵路,指控其二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实是村民自己堵路,与黎庆洪、黎崇刚无关,而且,黎庆洪有股份的另一个磷矿,也同时被堵住了。


黎庆洪质证说,冤啊,这些证据,只有一个与我有矿界纠纷利害关系的相邻矿主的证言当中有我,就是这一个孤证,原来一审我竟被此罪名冤判三年。


被告人蔡峰站起来请求发言,说,审判长,我请求恢复北京的王誓华律师为我辩护,我感谢我的指定辩护律师为我做的辩护,如果北京的王誓华律师没有时间,也请我的家人为我再增加委托一名辩护律师,恳请审判长联系我的家人。


朱明勇律师说,这组证据,不合法,因为是前面撤诉,没有法律依据,退回补充侦查,又重新起诉,都是非法证据。黎崇刚的马口磷矿被堵,堵矿的人没有一个人被追究,他人的清江磷矿被堵,却把完全无关的黎崇刚抓了,起诉了,好比邻居两家打架,你却把劝架的第三方给抓了,甲堵了乙的矿,你把完全无关的丙给抓了,已经没有办法用中国的语言来形容这种起诉,荒唐二字已远不能形容。真正实施犯罪的人,今天成了指控他人犯罪的证人,这不奇怪吗?这样的证人证言可信吗?刑诉法没有可以撤诉的规定,最高检察院自己作个解释可以撤诉,然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为最高检的这个解释背书,但是即使如此,最高检察院同解释里也规定了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得重新起诉,你们有新的证据吗?一份都没有,还是撤诉前的证据和事实,这样的起诉,直接违法,甚至涉嫌犯罪,你们把这样的证据拿到法庭上来起诉,你们是想要证明谁在犯罪?


周泽律师说,这种追诉,是典型的枉法追诉行为,我建议,在法庭上的检察官,旁听的检察官,要高度重视这种枉法追诉行为。你们要指控黎庆洪犯这个罪,你们起码得问一下黎庆洪自己对于这个事情是怎么说的吧?可是你们的这些证据,你们起诉书确定的这些事实,问都没有问过黎庆洪,原审就直接判他三年,现在再来起诉,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


下午,审判长对于公诉人指控事实未涉及的被告人的辩护人,不再允许发表质证意见。


下午的一起事实,是几个被告人与其他人的一起打架事件。被告人大都承认这起事实,有个别辩解当时没在场。


黎庆洪要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说这起案件与你无关,你不用发表质证意见,黎庆洪说可是你起诉书上指控我要对全案负责啊,黎猛对黎庆洪说,审判长说了和你无关了。


梅芸瑜的辩护律师质证说,梅芸瑜已经因此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那么现在,又因这同一起事实,再来指控他,是什么程序?是追究他的漏罪?是检察院抗诉?是法庭裁定再审?但是都没有看到相关程序性的法律文书,那么,今天,在原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再因同一事实,追诉梅芸瑜,是违法的。这位律师说,本案,有二十多名被告人提出被刑讯逼供,这是对刑讯逼供犯罪行为进行的控告,依法律规定,应当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对此控告进行处理,非常遗憾的看到,对于这些控告都没有进行处理;梅芸瑜原判刑四年,已经到期,而公诉人已举的涉黑犯罪证据无梅芸瑜,那么,应该对梅芸瑜变更强制措施。


下午的两起事实,有多名被告人情况与梅芸瑜类似,已经因同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而后,与黎庆洪案牵连受指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是,上午公诉人宣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举证已经完毕,但是,已经完成的举证中,有多名被告人未被涉及。


这就出现了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现在的情况下,指控他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没有证据支持,就是说这些人没有参加黑社会犯罪的事实,而此前,同事,已被判刑,那么,继续对他原事原罪进行审理,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周泽律师以该组证据有黎庆洪的内容为由要求质证,审判长不允许,周泽律师多次强烈要求,审判长以本桩事实与黎庆洪无关为由不准许。


黎庆洪要求对此组证据质证,审判长不允许,黎庆洪说起诉书上还写着他要对全案负责,他有权质证,不让质证是乱搞,审判长制止,黎庆洪情绪激动,审判长让法警将黎庆洪带出法庭。


下午的第二起事实,还是一起打架事件,与三黎与何菊建等都没有任何关系。不少被告人都是认罪的,有几个辩解当时自己不在场。


我听着听着被告人的辩解,开始感到陪审团的重要性,痛感没有陪审团导致很多审理环节都是在做无用功。我与何老师说,何老师,您好好从思想上学术上推一推陪审团,看能不能在中国把陪审团制度建立起来,真正的适合中国、能在中国适用的陪审团,像这种案件,如果是陪审团判案,已经不用再审下去了,审到这里已经可以直接释放了。何教授说,要是陪审团,这样的案件,检察院根本就不敢起诉。我说是,陪审团判他几个无罪,当庭释放,检察院再起诉就要相当谨慎了。何教授进一步说,陪审团对于中国的审判和中国的民主非常重要,真正的人民陪审团,是审判民主的重要保障,而审判民主,在现阶段,甚至比选举民主更为重要,因为审判民主,是有严格程序规范的,是现下可行的,从审判民主推而广之,或可促成选举民主。


民主,于中国而言,是一个稀缺的东西,正如多年前的法律一样,三十年余年来,经过无数人的努力,法律,至少是有了。民主,会有吗?


晚饭时,何兵教授讲,他今天在法庭外,遇见两位学生来与他打招呼,这两位学生是贵阳其他区的检察官,前来旁听,以前在中国政法大学上学时曾听过何教授的行政法课,在此看到何教授,前来问好。何教授对他们说,你们可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啊,听闻此语,他的两位学生刹时眼圈泛红,默默点头。


讲完此事,何教授就在席间诵诗一首:三杯饮罢气干云,教授剑指贵阳城。非是书生多闲事,只缘人间太不平。


2012年7月5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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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7月5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二十一):控方举证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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