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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检察院通报小河法院黄敏等人被举报违法犯罪的处理情况
作者:周泽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29 16:40:00

今天(8月29日)下午,贵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向周泽律师电话通报了“黎庆洪案”辩护人周泽律师、王耀刚律师、薛荣民律师、张磊律师、李金星律师、王兴律师检举贵阳市小河区法院黄敏等法官滥用职权、妨害作证犯罪,以及周泽律师、王耀刚律师、张磊律师控告贵阳市公安局民警潘立新、杨涛、饶奔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犯罪的处理情况。
     根据贵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通报,贵阳市公安局民警潘立新、杨涛、饶奔等被控告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问题,以及小河法院法官滥用职权的行为,已分流给贵阳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查处,小河法院法官被检举的妨害作证问题,已转由贵阳市公安局查处。


附一:对小河法院黄敏等人的举报材料及部分证据材料


关于黎庆洪案审判人员黄敏等人

涉嫌滥用职权、妨害作证的举报材料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下称黎庆洪案)部分辩护人,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黎庆洪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黄敏、唐云、刘健、徐羿及该院工作人员朱从杰、黄浩涉嫌滥用职权、妨害作证犯罪,特向贵院举报。

一、关于滥用职权的事实

黎庆洪案于2012年1月14日休庭后至2012年6月8日恢复开庭期间,小河区法院审理黎庆洪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黄敏、唐云、刘健、徐羿及刑庭庭长朱从杰等多次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黄陆兵,要求黄陆兵解除辩护律师的委托,并以“如果配合法院的工作将得到从轻处理,否则将会重判”相威胁。

2012年5月31日小河区法院分别将被告人黄陆兵、何菊建提到小河区法院,并通过本案被告人杨建国将他们家属关明英、姚文莉带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员朱从杰、黄浩、黄敏、唐云、刘健等人先后对关明英、姚文莉、黄陆兵、何菊建进行威胁,他们对黄陆兵许以“如果解除对律师的委托就关多久判多久”,对何菊建许诺“只要解除外地律师就判4年半到5年(原审8年6个月)”。在他们的逼迫下,黄陆兵、何菊建违心地同意解除了对辩护律师的委托。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蔡峰、罗浩、李相建、何春江、邓德坤、刘语、胡长江、尚兴钟、谢应林等也被胁迫解除了对外地辩护律师的委托。

我们认为,被告人委托律师作辩护人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委托本地律师或委托外地律师以及解除对律师的委托,均是他们自己的权利,任何其他人均无权干涉。

黄敏、唐云、刘健、徐羿做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朱从杰、黄浩做为刑庭的领导,他们的职权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从程序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他们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威逼被告人解除对律师的委托,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遭受重大损害,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按照刑法第397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妨害作证罪的事实

2012年5月31日,在黄敏等人将被告人何菊建提到小河区法院威逼其解除对律师的委托期间,黄敏、刘健分别要求何菊建“在法庭上不要讲受到刑讯逼供,就说是侦查人员打印好的笔录让你签的字”。

另外,刘语等多位被告人均受胁迫,被要求在法庭上不回答自已辩护人之外的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发问。

黄敏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07条,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和理由,我们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就黄敏、唐云、刘健、徐羿、朱从杰、黄浩等人涉嫌犯罪的问题,向贵院进行举报,请贵院予以立案调查。

 

 

   举报人:周泽(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签名)

           王耀刚(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签名)

           张磊(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签名)

           李金星(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签名)

           薛荣民(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签名)

           王兴(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签名)

                          20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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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贵阳检察院通报小河法院黄敏等人被举报违法犯罪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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