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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超律师成功辩护一起多人抢劫涉恶案件,检察院最终不予起诉!
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8/8 12:48:27

近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超律师接受委托,为一起多人团伙涉案被列为“涉恶”案抢劫罪的主犯辩护。黄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反复调查取证、阅卷以及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发表法律辩护意见等不懈工作后,最终其辩护意见为办案机关采纳,成功说服检察官将本案的定性变更为涉嫌轻罪敲诈勒索,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成功将委托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关押近五个月后,委托人被予以释放,辩护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功。2018年8月1日,经过黄超律师后续持续有效辩护,本案最终被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本案获得重大成功。

 

一、案件基本情况

今年初,广州市花都区雅瑶派出所辖区内发生一起源于三角恋爱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因其女友“劈腿“”,召集几个工友“捉奸”成功,受害男女受囚被殴打成轻微伤,并且被索要10000元“赔偿”。四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抢劫罪刑事立案,被刑事拘留,并被公安机关定性为“涉恶”案件,作为重点案件处理。

二、侦查阶段辩护

黄超律师接受委托,为主犯罗某某(本案主要实施人)辩护。黄超律师凭着多年专业刑事辩护积累的专业知识以及经验,判断这个案件虽然属于多人作案,并且有三把刀子作为凶器,且造成受害人被殴打成轻微伤严重后果的不利事实,但因本案源于一起民事纠纷,且被害人有严重过错,基于本案其他案件事实,认为本案仍有重大的辩护空间,律师的辩护工作极为重要。在接受委托后,黄超律师立即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全面了解案情并且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以供其应对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会见之后,黄超律师立即联系了侦查机关,初步表达了辩护观点,同时与受害人方沟通,最终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书。在上述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同时申请取保候审。但是本案案发时候处于全国“打黑除恶”第一波风口,本案因“涉恶”,四犯罪嫌疑人被继续羁押中。

 

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黄超律师并未退却,凭自己多年刑事辩护办案经验,在估算本案以抢劫罪批捕审核提请时间内,再次会见委托人并及时联系了花都区检察院经办批捕的检察官,当面沟通案情并发表了辩护意见,并且依法提交了《不构成犯罪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等书面辩护材料,明确表达了本案不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虽然基于同样的原因,本案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批捕,但是通过黄律师辩护,公安局的批捕意见书中报请的“抢劫罪”并未被检察院认可,而是以轻罪“敲诈勒索罪”准予批捕。这说明黄律师的辩护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成果,因为按照立案时候重罪“抢劫罪”来论处,按本案情节很有可能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罚,而敲诈勒索罪为轻罪,为后续工作留有重大辩护空间。

 

批捕期间法律意见书

三、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案件在五月份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黄超律师第一时间即申请向检察院阅卷。在众多案卷材料中,黄超律发现本案情节比预想中更为严重,但也敏锐发现了本案中存在几个各方均未掌握的对委托人极为有利的重大事实,比如罗某某在案发现场曾打电话报警要求警察出面解决等事实——但是侦查机关并未对此事调查取证。黄律师第一时间联系检察官表达了相关看法,同时通过各方途径就此事调查取证,获取到了极为关键证据。在再一次会见委托人与其核对相关案情后,黄超律师预约检察官当面沟通了案情,提出了案件的辩护意见并再次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并再次申请了取保候审。在等待申请结果几天内,黄超律师几次电话检察官沟通案情,就一些细节反复与其核对沟通,并且又一次与检察官当面陈述辩护意见,反复影响检察官对本案的判断。

 

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

在再一次与检察官沟通案件发表意见并且得到正面反馈后,黄超律师敏锐感觉到本案已经到了一个影响检察官对案件处理的最关键时候,于是抓紧时机依法适时启动了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全力以赴说服检察院同意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当天,黄超律师在又一次会见当事人后连夜奋战,结合多方调取的证据,再次撰写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全面通透、有理有据的论述了本案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犯罪嫌疑人不应继续羁押的辩护意见并立即提交检察院。

一天后,黄超律师接到检察官电话,通知其辩护意见被检察院采纳,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获得批准,同时被准予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端午节后的第一天,在办好相关手续后,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被成功释放,走出了让其身陷囹圄五个月之久的花都看守所,重获自由。

 

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获得批准

四、持续有效辩护,成功说服检察院不予起诉,辩护大获全胜

在涉案当事人获得自由后,黄律师并未就此罢休,持续跟进本案,多次搜集调查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且持续与花都检察院保持案件沟通,,发表了补充律师意见书,明确表达了本案应该以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刑诉法》第173条的规定以“不予起诉”处理的辩护意见。经过持续努力,最终好消息传来,花都检察院于2018年8月1日作出了对本案不予起诉的决定书,黄律师的的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本案成功结案,律师辩护取得了终极胜利。

 

不予起诉决定书

五、办案心得

谈到刑事辩护中的成功经验,黄超律师强调几点:

1、扎实的刑事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刑事辩护操作经验技巧。黄律师坦言,其十余年刑事法学教育背景以及多年办案经历,不仅使其对该案实体问题上处理极为得当,专业辩护意见最终被办案机关采纳;也需要善于抓住刑事诉讼中一些关键的时间点,做出了极为关键的针对性工作(比如本案中抓住检察官的反馈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这就是多年经办刑事案件积累的经验所致。

2、过人的胆识与逐渐积累的智慧。黄律师直言,国内刑事辩护即为“刀尖上跳舞”——风险极大,辩护收益却不为确定。这就需要辩护律师不仅敢于辩护,还要有善于辩护的智慧——有理有据、不卑不亢,不轻易向权力屈服也要学会辨识形势,善于抓住一切有利因素,在夹缝中保障委托人所有合法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

3、为当事人高度负责的职业操守。本案中委托人家属一度出于焦躁与放弃的心态,对律师的工作表达了不太信任的倾向。但是黄律师出于为委托人高度负责任态度,秉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视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律师权利,当事人的自由即为律师自由。始终未有迟疑,在实际工作中与委托人本人建立起了高度的信任,本案工作也得以坚持下来。黄律师表示,最后当事人及家属含着眼泪的感谢让他感觉到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真正意义所在。

4、极为勤勉的工作态度。案件现仍尚在审查起诉阶段,黄律师作为辩护人就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已达十余次——反复会见、多次核对;反复阅卷寻找对委托人有利的材料;黄律师迄今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四份总计五十多页两万字有余的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沟通总计数十次,检察院门卫甚至都认识了这位反复前来的黄律师。黄律师笑言,我并没多少过人之处,只是抓住一切可能成功有效的小机会,然后不遗余力的做足了工作,最终天道酬勤,获得重大回报。

主办律师介绍:黄超律师

黄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诉讼法学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黄超律师专业方向为刑事辩护(经济刑法、职务犯罪)、公司法业务、合同法等重大民商经济纠纷处理。

黄超律师执业以来代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成功为多名委托人获得不予起诉、缓刑或者轻罪处罚,并办理多起取保候审。公司法业务方面,代理多起包括重大上市公司投融资纠纷在内的仲裁(诉讼)案件,同时也为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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