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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9年半,零口供的潘福人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作者:夏显虎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10/22 14:51:29

【南昌快讯】今天(2019.10.22)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潘福人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潘福人单独或与郭新娣、王恺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0.85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巨大,判处潘福人有期徒刑9年半,并处罚金200万元。

潘福人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指控受贿800万元
潘福人生于1951年,上海市人,曾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正局长级干部,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 年7月1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2018年9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潘福人犯受贿罪。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8年9月 25日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6日、2019 年7月2日、7月19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19年8月8日至10日、9月3日至6日及9月9日至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受潘福人委托,有“死磕派律师代表人物”之称的周泽律师、有“东方大律师”之称的陶武平律师出庭担任本案辩护人。

江西省南昌市检察院指控:

2003年至2017年期间,潘福人单独或与其妻子郭新娣(另案处理)、女婿王恺(另案处理) 共同收受许强、吕凤池、陈秋芳、王信尧、徐国明、周明 昌(另案处理)、李晨七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05. 852 万元。

潘福人:我是无罪的!
对这些指控,潘福人坚持予以全面否认,他数次向法庭表示:“我是无罪的。”

庭审中,潘福人及其辩护人周泽律师、陶武平律师辩称:

起诉指控的潘福仁受贿犯罪事实不存在,潘福人家庭财产均能说明合法来源,潘福人无罪;

起诉指控潘福人收受许强5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福人对收受财物无供述;证人郭新娣、许强翻证,否认侦查 阶段所做的证言;许强翻证,否认存在谋利事实;

起诉指控潘福人收受吕凤池108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福人对收受财物无供述;证人郭新娣、吕凤池翻证, 否认侦查阶段所作的证言;潘福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吕凤池谋利;

起诉指控潘福人收受陈秋芳5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福人对收受财物无供述;证人陈秋芳未直接送钱给潘福人,其证言系传来证据;证人傅强国、汪康武的证言不可信,二人存在私分陈秋芳50万元的诈骗嫌疑;证人郭新娣已翻证,否认该事实;证人蒋浩、张洁、洪波的证言与潘福人的当庭辩解及在卷书证,证明在陈秋芳等人与闵联公司的股权纠纷中,潘福人并未为陈秋芳谋取利益;

起诉指控潘福人与郭新娣共同收受王信尧及其妻子何秀英24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福人对收受财物无供述;证人郭新娣翻证,否认单独或与潘福人共同收受王信尧或何秀英给予的财物;证人王信尧的证言合法性、真实性存疑,何秀英的证言亦然;潘福人与王信尧的交往与其职权或职务便利无关;

起诉指控潘福人与郭新娣共同收受徐国明187万元、与王恺共同收受徐国明5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福人未供认与郭新娣共同收受徐国明187万元,也未供认其知晓王恺向徐国明借用50万元未还,而是表示“以郭新娣、王恺、潘毓霞说的为准”;证人郭新娣否认单独或与潘福人共同收受徐国明或其妻子的财物;王恺虽然多次供认潘福人知晓其2011年向徐国明借用50万元,但已翻证;其他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存在疑问;潘福人与徐国明有三十多年交往,其收受财物与职权或职 务便利无关;

起诉指控潘福人单独或与郭新娣共同收受周明昌9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福人对收受财物无供述,郭新娣翻证,其证言缺乏潘福人的供述印证;周明昌证言前后不一致,其实性存疑;袁才娟的证言,不能证明潘福人夫妇收受周明昌人民币90万元和1000英镑的事实;公诉机关认定的谋利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使成立,在收受财物事实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对指控潘福人受贿犯罪不具有意义;

起诉指控潘福人单独或与郭新娣共同收受李晨3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福人对收受财物无供述;证人郭新娣否认单独或与潘福人共同收受李晨财物;证人李继斌的证言不能证明潘福人夫妇收受李晨30万元;指控的谋利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800万减少到280万:审判策略?

判决认定,潘福人单独或与其妻子郭新娣(另案处理)、女婿王恺(另案处 理)共同收受吕凤池、陈秋芳、王信尧、徐国明、周明昌(已判刑)等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0.852万元成立。

判决同时认定,关于起诉指控潘福人收受许强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经查,许强在侦查阶段作证后,多次向侦查人员邮寄自书材料,对其之前的证言予以否认。判决认为,对许强在案证言的真实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对该起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潘福人收受李晨人民币30万元的事实。经查,用于指控潘福人为李晨谋利的书证中没有潘福人的签批,证人蔡茜芸对潘福人向其打招呼的描述模糊不清。判决认为,认定潘福人接受李晨请托并为其谋利的证据不足,故对该起事实不予认定;

关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潘福人另外收受吕凤池103万元、 王信尧195万元、徐国明147万元的事实。经查,相关证人证言关于潘福人另外收受吕凤池103万元、王信尧195万元、徐国明147万元的内容在时间等方面不能相互印证。判决认为,现有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对上述事实不予认定。

这一判决,将公诉方指控潘福人的受贿金额大部分拿掉,从指控的800余万元减少到280万元。舆论认为,这在职务犯罪的审判中,实属罕见。法律界一些知名人士得知判决结果后,也大呼意外。此前,舆论对潘福人一案的前景普遍悲观,认为本案虽然疑点重重,但这一背景复杂的案件,有强力的手在操控,即使合议庭要依法审判,也难有作为,“十五年以上是铁板钉钉的。”

对这一普遍感到意外的判决,舆论认为“这是潘福人本人据理力争、两位辩护人周泽律师、陶武平律师据理力争的结果。”

潘福人案的判决结果,给普遍悲观的职务犯罪辩护注入了一支强心针。

然而,针对法律界的欢呼,某知名法律人士如是置评:这不是枪口抬高了一寸,而是少开了几枪而已,“综观所有事实,本质上,潘福人是无罪的,罪与非罪才是关键。”

更有舆论认为,拿掉大部分指控事实,刑期往下走,“这不过是一种审判策略,因为本质上,坚持自己无罪的潘福人还是被判处有罪。”

争议焦点:罪与非罪

争议来自本案庭审中的几大疑点。

庭审中,潘福人及其辩护人多次请求法庭将本案与郭新娣受贿案、王恺受贿案并案审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依法排除潘福人的供述,郭新娣、王恺的证言以及许强、李晨、吕凤池等行贿人的证言;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调取行贿人及共同犯罪人的询问或讯问同录。

潘福人说,只有并案审理、证人出庭质证、启动排非、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以证实询问、讯问笔录的真实性,才能保障本案审判的公正性,“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庭审中,潘福人的两位辩护人周泽律师、陶武平律师也提出了众多疑问:

第一个疑问是本案没有将涉案犯罪的一家人并案侦查、并案起诉、并案审理。一家3人,一个在市里,一个在区里,另一个人在另外的市里。一开始办案人员就有有罪推定的想法,分而治之,所以舍近求远、舍易求难,所以提高了办案成本,有这个必要吗?拿先判决的判决书作为后判决的控方证据,这个做法可行吗?

第二个疑问是本案证据链大面积塌方,不核查相关证人翻证。在潘福人的案件中,有5个证人都出现了翻证的情况,是不是应该核实一下,查明原因?为什么不做?证据链出现问题,为什么不去核查?

第三个疑问是不起诉本应当被起诉的行贿人。该起诉的不起诉,对这种情况又作何解释?这种现象会不会引发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猜测?是不是有控辩交易?这种是不是不正常?

第四个疑问是不传唤与定罪量刑有着重大影响的证人到庭接受质证。明明刑诉法上有规定,一审普通程序规程有规定,我们要求这些与案件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到庭接受当庭质证,保护被告人的质证权,这个提法有根有据,为什么不接受?怕什么,担心什么?如果像潘福人的这种案件,双方争议如此之大,最高院和刑法的规定都不执行,那这些规定还要它干什么?

两位辩护人认为,在被关押长达2年半的时间里,潘福人十余次在自己签收的司法文书上表示强烈抗议,并在看守所亲笔书写了长达2万字的控告书,他为何要这样做?潘福人坚持自己无罪,自己甘愿吃苦头不说,还让陪伴自己几十年的糟糠之妻郭新娣和女婿王恺为自己“殉葬”,这又是为什么?潘福人的妻子和女婿也翻证拒不认罪,坚定不移去为潘福人“陪葬”,这更是为什么?

辩护人说,潘福人多次请求对他本人和所有的行贿人、妻子等进行测谎,“事到如今也不用测谎了,我觉得我们控辩双方我们自己去测测谎,来看看谁在说违心的话,做违心的事。”

辩护人说,法庭最终认定一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确凿、充分”,“证据必须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对证据真伪的识别或对证据证明力的判别,必须严格依法,绝不允许任何人随心所欲,否则辩护人岂不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何年何月才能得到完善?

针对潘福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请求及疑问,判决认为:

关于被告人潘福人及辩护人所提,应将本案与郭新娣受贿案、王恺受贿案并案审理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未与郭新娣受贿案、王恺受贿案并案审理,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也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及公正审理。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潘福人及辩护人所提,潘福人遭受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取证行为不合法,申请排除潘福人供述的意见。经查,为证明侦查机关对潘福人的取证行为合法,公诉机关在庭前会议中播放了证据目录中用于指控潘福人受贿的讯问笔录对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了潘福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对象体检记录表、体检报告单、CT检查诊断报告书等证明材料。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能够证明侦查机关对潘福人的取证行为合法, 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潘福人及辩护人所提,侦查机关对郭新娣、王恺、许强、吕凤池、周明昌、徐国明、王信尧、李晨等人的取证行为不合法,申请排除上述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收集上述证人证言时,均依法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郭新娣、 王恺在证言中多次明确表示侦查机关取证文明;周明昌在鄱阳 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其行贿案时,对指控其向潘福人行贿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对证人徐国明、吕凤池、王信尧等人在侦查阶段所作 证言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核实,他们均表示侦查机关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许强、吕凤池在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其证言进行调查核实时,均明确表示侦查机关没有违法取证行为。 本院认为,侦查机关对上述证人的取证行为合法,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潘福人及辩护人申请调取相关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在庭前会议中有针对性播放的被告人潘福人接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证明侦查机关对潘福人的取证行为合法;相关证人均表示,侦查机关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经综合审查全案证据,本院认为没有必要调取潘福 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生活录像和证人接受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潘福人及辩护人所提,应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见。本院认为,侦查机关对证人郭新娣、王恺、周明昌、傅强国、 汪康武、徐国明、王信尧和李晨的取证行为合法,证人郭新娣、王恺翻证的理由不能成立;证人周明昌、傅强国、汪康武、徐国明、王信尧和李晨的证言稳定,故没有必要通知上述证人出庭作证。证人许强、吕凤池在开庭前翻证,法庭依法组织控辩双方对其证言进行核实后,书面通知其出庭作证,但二人均称身患疾病,不能出庭作证,并提供了证明材料;

关于辩护人所提,潘福人的家庭财产状况能够否定潘福人受贿指控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家庭财产状况不属于受贿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辩护人出示的潘福人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据不能排除潘福人存在受贿行为,故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法律界一位知名人士置评,判决的上述认定,并没有正面解决潘福人及其辩护人的几大疑问:并案审理既能大幅节省宝贵的诉讼审判资源,又能迅速查明案件事实,为何不并案审理?通知甚至依法拘传本案相关证人到庭质证,以当庭查明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的真伪,这对法庭来说是易如反掌的事,法庭为何不支持?调取潘福人被调查、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郭新娣等人被询问、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以当庭查明潘福人、郭新娣等人是否遭遇非法取证,这对于法庭同样是易如反掌的事,为何不调取?

“而且,很关键的疑点,潘福人在侦查期间一直是零口供!有这么多疑点没有排除,法院却以不违反法律规定、没必要等说辞来回避应当查明的事实,而草率判处潘福人有罪,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是明显的枉法判决。”

潘福人的辩护人周泽律师说,“使尽洪荒之力,结果还是没能让老潘脱罪,我很失望。八百多万指控,拿掉五百多万,认定二百多万,认定的与拿掉的,毫无分别。(判决)为什么认定,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

据悉,潘福人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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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潘福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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