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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律师:吕先三案,公诉人问题大了!
作者:周泽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3/20 23:59:23

吕先三律师所涉徐维琴、邵柏春夫妇“套路贷”案件,是安徽省首例“套路贷”案件,是一个在卷证据“剧透”有省领导批示,公检法一起到上海学习过,并表示要“按上海那一套给他搞到位”的案件。

不知道是不是出于“搞到位”的需要,邵柏春接受起诉书送达时就反映自己遭受刑讯逼供,申请了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庭却根本不予理会;吕先三的一审辩护人申请调取同案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法庭也未予理会。但前不久本人在网上公开的邵柏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已证实了邵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而从在卷的讯问录像看,办案人员不仅对犯罪嫌疑人逼供,还对“被害人”逼证,胁迫否认被诈骗的“被害人”李光建指证徐维琴、邵柏春夫妇对其实施了诈骗。

对公安机关出于“按上海那一套给他搞到位”的目的,将正常收费、正常代理徐维琴、邵柏春夫妇借贷纠纷的吕先三律师,打造成邵、徐夫妇实施“套路贷”的“狗头军师”,并以涉嫌诈骗罪提请检察院批捕,让人不难理解的。但检察机关对吕先三行为评价的前后反复,却实在不寻常,让人难以理解。

在合肥市公安局2018年4月13日向合肥市检察院对吕先三律师提请批捕时,吕先三律师已被关押了28天,审讯了多次;距公安机关1月31日传唤审讯徐维琴、邵柏春、梅泉、王仁芳、窦昌明、徐维艮、徐立霞、邵莉等人已两个多月,侦查机关该收集的、与吕先三律师有关的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均已收集在卷。但对公安机关就吕先三律师的提请批准逮捕决定,合肥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于4月20日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合肥市检察院对吕先三律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后,合肥市公安局于4月23日向合肥市检察院提出复议。在《要求复议意见书》中,公安机关除了陈述吕先三律师“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的“犯罪”理由,还以“邵柏春等人涉嫌诈骗案是我市侦办的首例以虚假诉讼手段实施‘套路贷’诈骗的系列案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该案的办理,并明确将该案作为我市‘扫黑除恶’第一案侦办”,合肥市检察院对吕先三律师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不仅不能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不利于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开展”,对合肥市检察院施压。

然而,合肥市检察院经过复议,仍于4月28日作出复议决定,持对吕先三律师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在合肥市检察院作出复议决定后,合肥市公安局又于2018年5月2日提安徽省检察院复核。在《提请复核意见书》中,合肥市公安局再次抬出“省、市领导”对检察机关施压,强调“邵柏春、徐维琴等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涉嫌黑恶犯罪案件,省、市领导高度重视,明确将该案作为我市‘扫黑除恶’第一案侦办”,“在该案将要取得重大突破时,市检察院对主犯吕先三(律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给全市‘扫黑除恶’工作和带来巨大困难和阻力”,认为“市检察院不能从案件的整体上评价吕先三的犯罪行为,忽视嫌疑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同时以吕先三零口供,仅有邵柏春指认(本人在网上公布的审讯录像及邵柏春辩解材料已证实,邵柏春遭受了刑讯逼供)为由,并以起诉或审判的证据标准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不仅不能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不利于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开展”。

面对合肥公安的咄咄逼人,安徽省检察院经过复核,于5月14日作出的《复核决定书》,仍然认定“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无不当”,决定“维持原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合肥市公安局在致安徽省检察院的《提请复核意见书》中提到,“打击‘套路贷’犯罪在我市尚属首例,我局考虑到法律适用、证据规格等方面的问题,多次与市检察院公诉、侦监部门会商,并邀请市检察院、市中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赴上海市公安局学习打击‘套路贷’犯罪的成功经验,与会人员就邵柏春、吕先三等人涉嫌诈骗犯罪初步达成共识”, “3月16日,我局对吕先三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后,多次向市检察院侦监部门作专题汇报”。

《提请复核意见书》中的前述内容表明,尽管在公安机关对吕先三律师提请批准逮捕之前,合肥市检察院相关部门就与公安部门“就邵柏春、吕先三等涉嫌诈骗犯罪初步达成共识”,但在公安机关对吕先三律师提请批准逮捕时,面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仍然坚持了实事求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吕先三的决定。殊为难得!

从本案在卷证据来看,检察机关对吕先三律师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及复议、复核决定,无疑都是完全正确的!吕先三的一、二审辩护人为其所作无罪辩护及安徽省律师协会对吕先三律师不构成犯罪的论证意见,都支持了检察机关对吕先三律师不予批捕的决定及复议、复核决定。

然而,让人费解的是,在认定吕先三诈骗犯罪明显证据不足,合肥市检察院也曾以“证据不足”决定对吕先三律师不予批准逮捕,合肥市检察院复议、安徽省检察院复核,也认为对吕先三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无不当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对吕先三移送审查起诉时,合肥市检察院竟然打自己的脸,起诉了吕先三律师!

或许是考虑到,当初以涉嫌诈骗罪对吕先三移送审查批捕时,检察机关曾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合肥市公安局在对吕先三移送审查起诉时,来了个“双保险”:对吕先三律师代理多个同类民间借贷纠纷的概括性民事诉讼代理行为,以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两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

想不到,在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吕先三律师提请批准逮捕时,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且得到安微省检察院复核支持的合肥市检察院,在合肥市公安局以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对吕先三律师移送审查起诉时,不仅打自己的脸,还打上级检察院的脸,推翻了该院及安徽省检察院先前对吕先三涉嫌诈骗犯罪“证据不足”的认定;而且,合肥市检察院似乎嫌打自己及上级检察院的脸打得不够狠,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两个罪名中,在选择当初自己认为“证据不足”的诈骗罪起诉的同时,还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罪名之外,给吕先三律师增加了一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名!

合肥市检察院对吕先三律师代理行为评价的前后反复,与公安部门的持续施压,或许不无关系。

在安徽省检察院2018年5月14日作出维持合肥市检察院对吕先三律师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复核决定后,安徽省公安厅“打黑队” 于6月20日向厅领导提交了一份《关于合肥邵柏春、徐维琴等人涉嫌黑恶犯罪案件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明确将吕先三律师认定为“犯罪组织”成员,指其协助提起虚假诉讼,“严重影响破坏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公信力,以及扰乱破坏法律秩序”,并表示专案组将“适时与合肥市检察院、法院沟通,形成对案件定性共识,形成打击合力”。曾于2017的11月28日在李光奇上访反映邵柏春等人违法犯罪的登记表上作出批示,要求组成专案组查办邵柏春等人的时任安徽省副省长、公安厅长李建中,再次在“厅打黑队”的报告上批示:“查深挖透,依法打击”。

“厅打黑队”的报告及未必了解案情的省领导的批示,无疑给检察机关造成了巨大的压力。或许正因为如此,曾以“证据不足”对吕先三律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及复议决定,并得到省检察院复核决定支持的合肥市检察院,才出现了推翻检察机关先前对吕先三律师被移送审查批捕的诈骗罪定性,不仅起诉吕先三律师犯诈骗罪,还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名罪之外,增加起诉吕先三律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对于检察院来说,在三次决定对吕先三律师不予批准逮捕,已让公安机关认为“给全市‘扫黑除恶’工作和带来巨大困难和阻力”的情况下,推翻之前对吕先三律师行为的定性,并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的罪名之外,加罪起诉吕先三律师,无疑是在向公安机关示弱,试图摘掉“给全市‘扫黑除恶’工作和带来巨大困难和阻力”的大帽子,避免检察机关领导被公安机关视为“黑恶”执力的“保护伞”。

吕先三律师在一份对公诉人的控告材料中写道:“公安办案人员一开始就对我明确说,这个案件领导批示的必须搞我,不要和我们公安机关讲证据,我们是按命令办案,不能怪我们办案人”;“检察机关公诉人不依法履责,同公安一起制造冤案”,“公诉人逼我认罪,说认罪可以保住我的律师证,不认后果自负。同时公诉人说﹙原话﹚:1、你是冤,但我只是端菜的,公安做菜我就得端。2、我认为葛德生构成犯罪,还有徐维艮,但公安不搞我也不搞。我跟你说公安机关想保葛德生太简单了。3、我公诉到法院如果法院判无罪我就死抗诉,必须定你有罪,这是领导指示。作为检察机关公诉人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不能使无罪人受冤,这是底线。而本案检察机关公诉人不但不监督审核案件材料,却同公安机关一起推动冤案形成”。在此,我们可以看到检察机关及公诉人“端菜”的无奈!

不止是检察院,合肥中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吕先三律师十二年重刑,或许也是出于同样的无奈吧。

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的无奈,无疑也是司法的悲哀。

对于本案公诉人来说,恐怕还不只是无奈的问题。

吕先三案第一被告人徐维琴在其上诉状中写到,“上诉人与一审公诉人王云徽检察官存在经济纠纷、个人恩怨。上诉人与王云徽相识是通过王云徽岳母王寅环(涉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判刑),三人经常在一起吃饭。王寅环和王云徽分别向上诉人借过100万、20万,因此事上诉人将王寅环诉至法院,期间也两次前往王云徽工作的检察院索要欠款,但王云徽至今未归还。王云徽在淮北提审上诉人期间,曾扬言:你终于落到我手上了,我让你死在看守所。期间还多有讽刺挖苦。当时一起提审的还有检察院另一位工作人员,调出当时的提审同步录像,王云徽什么表现,一看便知。可见,因向其索要欠款的事情,其内心是非常憎恨上诉人的。公诉本案,他完全是在公报私‘仇’。”诚如徐维琴所言,公诉人王云徽与其存在纠纷、个人恩怨,则该公诉人无疑应当回避本案办理。令人遗憾的是,该公诉人不仅未自行回避;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下,合肥市检察院检察长也未决定让该公诉人回避!

我不知道,署名“检察员:王云徽”的吕先三案起诉书,是通过什么程序形成的,王云徽在其中起了什么作用。但无论如何,本案公诉人王云徽明知吕先三“是冤”,仍然坚持对其进行公诉,并宣称“我公诉到法院如果法院判无罪我就死抗诉,必须定你有罪”,不惜推翻合肥市检察院及安徽省检察院对吕先三律师涉嫌诈骗罪“证据不足”的结论,打自己的脸及上级检察院的脸,都是对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损害!而公诉人王云徽在与当事人徐维琴有经济纠纷、个人恩怨的情况下,应回避而不回避,并在提审时对徐维琴扬言“你终于落到我手上了,我让你死在看守所”,被徐维琴认为是“公报私‘仇’”。这无疑也是对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的损害。尤其是对吕先三律师的公诉,已然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说轻点,王云徽是违背检察官职业伦理;说重点,恐怕已涉嫌滥用职权了!                                     

                                                 周泽 2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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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周泽律师:吕先三案,公诉人问题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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