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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盛邦律师说 | 杨娟:浅谈索要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
作者:杨娟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1/1 16:01:53

2018年陈昱霖将其与吴秀波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相关信息发布于网络,并以此胁迫吴秀波,向其索要钱财人民币4000万元。两人达成了分期四年支付的协议,吴秀波于2018年10月16日向女方转账人民300万元,但陈昱霖再次要求变更约定的支付期限并以进一步公开二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信息等理由,胁迫吴秀波一次性支付剩余的人民币3700万元。2018年11月5日,陈昱霖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抓获。2021年2月,陈昱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近日,霍尊前女友陈露亦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因索要“分手费”,两位明星的“前女友”都惹上了麻烦。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索要“分手费”?什么样的情况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呢?且听笔者一一道来。

一.什么是“分手费”?

分手费,又称“精神补偿金”或“青春损失费”,一般指的是男女双方为解除恋爱、同居或婚约关系时,要求解除关系的一方给予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主张“分手费”是合法的吗?

根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具备下列条件有效:

1.意思表示真实( 男女双方形成合意,一方自愿无偿给付,一方愿意接受);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在正常的恋爱关系中(如双方都是单身),只要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关于分手费的约定即可视为赠与合同或具经济补偿性质的无名合同而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配偶与婚外异性约定分手费,则有可能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相关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当然,如果是自愿给付,原配未表示反对,各方也就相安无事。

不少省份为此专门出台了细则予以明确,比如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中就明确规定,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法院不予支持。

三.已经给付的分手费能要求返还吗?

如上所述,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对于该行为,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自愿赠与的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但是,有些人在签了协议、给了分手费后又反悔,那么,已经给付的分手费还能以协议无效为由再要回来吗,让我们来看一个判例:

陶某与周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0年6月,周某与刘某发生婚外恋。2011年7月,周某和刘某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分手后周某一共支付补偿金5万元给刘某,此后双方互不打扰。2011年7月15日,周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刘某2万元。后妻子陶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刘某与周某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要求刘某返还分手补偿费2万元……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400号判决:确认“补偿协议”无效,驳回陶某诉讼请求。理由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属于自然之债的履行,除非明显超出夫妻一方单独处置的财产范围,否则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因此,一般情侣间达成的“分手费”协议,性质等同于自然债务。行为人自愿给付,对方可以领受。行为人不愿给付,对方起诉到法院也不会支持。行为人给付后又反悔的,也不得要求返还。

四.索要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罪既遂的构成要件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陷入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索要分手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严格依据上述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具体为: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指的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包括对被告害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的可能侵害;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关于索要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我们同时还要关注以下几点:

首先,要看行为人索要钱财是否有正当理由,比如男方致使女方多次怀孕、流产,甚至导致女方丧失生育能力或者患上重大疾病,又或者双方恋爱期间,女方经济付出比较多等情形。

其次,要看行为人是否以揭发隐私、毁人名誉相要挟,进而索取财物。如果其有正当的理由要求补偿,哪怕言语上有过激的地方,那么仍然应该谨慎评价。如果揭发隐私,要具体考察揭发了哪些隐私,是否达到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

最后,要看受害人是否有过错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综上,正常的索要分手费不会构成敲诈勒索,但是如果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来索要分手费,并且索要的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了。因此,恋爱分手应该像歌里唱的“分手应该体面”,不可轻易踏过法律的红线。

作者简介:杨娟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广州市律协第十届婚姻家事专业委委员。杨娟律师执业已满十年,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赢得当事人的普遍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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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法制盛邦律师,杨娟律师,分手费,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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