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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中化集团冯志斌案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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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0/4 17:41:52  |
2026年9月2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冯志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法院查明,2003年至2022年,冯志斌利用担任中化集团副总经理、中化蓝天董事长、中化化肥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经营、股权收购中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6071万余元;2022年至2025年其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有关单位承揽项目提供帮助,收受987万余元;2011年至2012年,其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大庆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六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一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七百万元,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
十九年、三罪并罚,案件核心问题在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许多国企和上市公司高管误以为退休、离任就是安全线,冯志斌恰恰在2022年离开中化后仍以老领导身份打招呼、揽项目并收受近千万,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把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便利条件谋利收受财物的行为独立入罪,退休不是避风港。再看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冯志斌徇私舞弊、造成国家利益特别重大损失,依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从重处罚——这提醒经营决策者,重大投资、并购中的一言堂和违规操作,不只是商业失误,可能直接构成渎职犯罪。至于受贿6071万这一笔,虽有未遂、如实供述、主动交代未掌握事实、全额退赃等从轻情节,但数额特别巨大,从轻只能压低刑期,改不了无期徒刑量档的基本区间,最终十九年已是综合从宽后的结果。
对国企及上市公司高管而言,刑事风险的头道闸门是划清公务与商务的边界,任何借职务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都可能同时触碰受贿与滥用职权两条高压线。其次,离任不等于离责,不要在发挥余热的名义下为请托人穿针引线、居间收受好处,否则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照追不误。重大经营、投资、并购决策必须集体研究、留痕归档、合规审批,杜绝个人专断和违规担保、违规资金往来;股权收购、项目承揽中的利益输送、礼品礼金往来更要即时预警。真正可靠的防线,永远是事前不越线,而非案发后寄望于退赃认罪换来的从宽。
——李修蛟,写于2026年9月23日星期三。特别声明:本案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本随笔根据公开资料信手而写,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作者:李修蛟律师,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刑事业务部部长,法制盛邦全国刑事专业委副主任,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曾任一级检察官6年,律师执业24年,法制盛邦刑事业务、金融证券业务领军人才,荣获LegalOne2025年度“大湾区刑事业务15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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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企业家刑事风险防范|中化集团冯志斌案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情节
本文关键词:中化集团冯志斌案|利用影响力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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