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长春长生生物假疫苗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长生生物原董事长高俊芳上诉,维持一审原判,高俊芳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单位行贿罪,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丈夫张友奎及16名员工亦分别获刑。回溯案情,2018年7月,国家药监局飞行检查揭出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生产环节系统性造假——混用不同批次原液、违规使用过期原液、人为篡改批号与生产日期、整套生产检验记录事后编造,涉事疫苗826批、6400余万支绝大部分已流向市场。尤为关键的是,法院认定涉案疫苗抽样检验抗原含量与效价符合要求,现有证据亦无法证实其直接造成人体严重损害,故未以生产、销售劣药罪(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论处,而是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可判十五年或无期徒刑)定罪处罚;此外,高俊芳在企业私有化过程中挪用资金1100万元用于个人收购股权,长期向监管官员行贿2090万元以换取注册便利、规避处罚,并另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从2018年曝光到2026年终审判定,这起曾震动全国的药品安全事件在八年之后才画上司法句号,长生生物也已于2019年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成为A股首家因此退市的上市公司。
办了二十多年刑案,这起案件有几条线必须给企业家讲讲。
第一,罪名定性的分水岭在“生产合规”而非“成品合格”。不少企业主误以为产品抽检过关就万事大吉,但疫苗、药品属特殊监管物,其安全根基在于完整、真实、可追溯的全流程生产管控;一旦生产记录可随意篡改,即便当批样品指标合格,生产体系已然失控,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也解释了为何检察机关最初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提请批捕(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终法院却以伪劣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定性——“有无造成实质危害”与“是否伪造生产记录、销售金额是否巨大”是两回事,前者决定能否升档至劣药罪,后者直接锁定伪劣产品罪的重刑区间。
第二,家族式治理是刑事风险的温床。高俊芳与丈夫、儿子把持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核心岗位,内控形同虚设,资金调拨、股权收购、对外行贿全由家族一言堂,挪用资金(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单位行贿(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由此滋生。
第三,民企反腐已无避风港。2024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量刑区间与公职人员受贿看齐、最高亦可至无期徒刑,并明确把民企人员纳入惩治范围——“自己家的公司”不再是法外之地,更何况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
给企业家和实控人四条实在的防火墙:
一、把产品合规当成生命线。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等特殊行业须建立覆盖采购、生产、检验、出库全流程的真实留痕与可追溯体系,绝不能只盯成品抽检合格,定期内审与外部审计要能随时经得起飞行检查。
二、划清家企资金红线。控股股东、实控人调用公司资金用于股权收购、个人周转必须走合法借款、分红、关联交易披露等程序,绝不能有“自己的钱”的观念,随意划转,把挪用资金罪挡在事前;重大资金往来集体决策、留痕归档。
三、守住行贿与政商交往底线。靠行贿换取注册便利、规避处罚终将反噬,企业应建立合规的政企沟通与公关费用审查机制,对礼品礼金、居间费用、请托事项即时预警,单位行贿不仅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同样坐牢。
四、完善公司治理与监督制衡。打破家族一人独大,关键岗位分置、财务定期审计、引入独立监事与外部法律顾问;一旦察觉可能触线,立即停手、主动整改、在专业刑事律师陪同下配合调查并争取自首、退赃、认罪认罚。高俊芳案历时八年、从劣药罪转向伪劣产品罪、四罪并罚无期,恰恰说明这类案件“线越查越长”,越早主动走到台前,越能争取从宽空间。
——李修蛟,写于2026年9月25日星期六。特别声明:本随笔根据公开资料信手而写,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作者:李修蛟律师,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刑事业务部部长,法制盛邦全国刑事专业委副主任,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曾任一级检察官6年,律师执业24年,法制盛邦刑事业务、金融证券业务领军人才,荣获LegalOne2025年度“大湾区刑事业务15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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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长生生物“疫苗女王”高俊芳终判无期,八年拉锯背后的四宗罪与企业家刑防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