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这是笔者团队近期办理的一起成功案例,一起曾被刑事追诉485天的加工费纠纷,经过法院开庭之后,最终以撤诉、撤案收场。借这个案件,谈谈侦查权介入民事纠纷的边界问题,也与同行分享几点辩护体会。
一、案件背景:一份迟来的撤案决定
某地公安机关曾以合同诈骗罪,对某县一家针织加工厂的股东张某某立案侦查。经过近一年的刑事追诉,该案日前以“证据发生变化”为则撤回起诉,公安机关随即撤销案件。一纸撤案决定,宣告当事人因这起本属民事范畴的加工费纠纷,曾被错误地拽入刑事轨道,最终无罪!
在近一年的时间里,一名外地投资人沦为犯罪嫌疑人,其合伙人被卷入刑事程序,数十家加工户的经营秩序被打乱。而撤案的结果恰恰说明:从侦查之初,这就不应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二、基本案情:从合伙办厂到被立案追诉
2025年初,张某某与李某、王某三人合股筹款70余万元,在某县设立一家针织加工厂,李某任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王某为股东。同年2月投产,承接福建等地数家企业的羊毛加工业务;工厂自雇60余名员工加工一部分,另与厂外5家个体加工户签订加工合同,分发毛料加工。按合同约定,加工户的加工费于交货后两个月结算。
市场总体不景气导致加工厂业务运转困难。委托方先后结算加工费共计176万余元。张某某作为唯一能与委托方结算的人员,将99万余元付给李某、20万元付给王某,余款60余万元基本用于工厂生产及支付外地加工户。5家个体加工户听说工厂经营困难,要求提前结算加工费总额约300万元,加工户冲击工厂,并去政府上访。
2025年8月,张某某离开该县返回原籍。因加工户持续上该致政府领导震怒,责令公安机关抓人。侦查机关认定张某某“卷款逃匿”,遂以合同诈骗罪立案。
三、辩护思路:为什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很遗憾,我们接受委托时已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了,我们先后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与辩护意见,但仍无法阻止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我们的辩护意见核心论证围绕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关于履约能力。工厂承接委托在前、外包加工户在后,合同履行总体顺利,资金筹措、厂房运营、人员雇佣均有据可查。将业务外包是正常的生产经营方式,不能据此推定行为人“明知无履约能力”或“借外包骗取加工费”。
第二,关于义务履行。全部加工费结算后已分配给合伙人,余款用于工厂生产经营。侦查机关将支付设备、工资等正常经营支出认定为“骗取加工户款项”,属于典型的客观归罪,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尚未届至,正常的经营支出不能等同于侵占。两个月结算周期是合同约定,也符合加工行业惯例,亦说明所谓“拖欠”并不异常。
第三,关于逃匿认定。笔录证实,张某某离开当地系因被王某纠集人员殴打而心生恐惧,离走后仍委托李某继续结算货款,仅让李某支付其2万元差旅费,恰为其本人及所带员工的工资数额。若其真有非法占有目的,完全可以自行结算后远遁,不必仅索区区两万元;且其事后并未提取工厂货款。所谓“卷款逃匿”,与在案证据不符。
三层论证最终指向同一结论,张某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无骗取或逃匿行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述辩护思路的确定,还有另一层考量。本案几无认罪认罚获轻判的空间,本案数额触及“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在10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没有争取三年以下适用缓刑的空间。在案件证据、事实均有巨大无罪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四、案件定性: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
回归案件本源,争议的实质是加工费结算纠纷。委托企业、加工厂、5家加工户之间,形成的是连环加工合同关系。两个月结算是合同约定,也是交易惯例,工厂将回款用于设备与工资是正常经营行为,合伙人因私人冲突离走属于人际后果。无论从哪个角度审视,这都属典型的民事合同纠纷,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侦查机关以刑事追诉介入,实质是以公权力介入了本应由私法自治调整的领域。
五、现象观察:“远洋捕捞”与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本案由某县公安机关立案,对远在外省的张某某行使刑事追诉权,本身即带有跨地域“远洋捕捞”式执法的色彩。近年来,类似情形并不鲜见,一些地方侦查机关出于维护本地利益的考量,对外地经营者动用刑事手段,将经济纠纷包装成合同诈骗、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名立案,甚至跨省采取强制措施。
其危害是多重的:一是破坏法治统一,形成地方保护的执法壁垒;二是令民营企业家对跨区域经营产生顾虑,抑制市场活力;三是使刑事司法异化为经济纠纷中强势一方的“催收工具”,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尽管中央及最高司法机关三令五申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基层实践中此类问题仍时有发生。本案即是例证,县级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之名立案,近一年后不得不撤案,其间对当事人名誉、经营与精神造成的损害,非一纸撤案决定所能完全弥补。
六、法律适用:合同诈骗罪的边界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制的是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幌子骗取财物的行为,其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边界常被不当地模糊化,只要合同未履行、对方遭受损失,便倾向于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并启动刑事追诉。本案正是这一倾向的缩影,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有客观原因(付款期限未届至、合伙人之间发生冲突),损失亦有充分的民事救济渠道,侦查机关却在地方领导压力之下,选择了最为便捷的刑事路径。
值得重视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指导性案例中已明确,经济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不等于合同诈骗;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是在履约过程中对部分事实作不实陈述但仍有履行意图,后者则自始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本案从立案到撤案的全过程,恰印证了这一司法判断标准。就笔者办理的多起合同诈骗案件观察,类似结果并非孤例,不少案件经辩护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决定,或在审判阶段被宣告无罪,足见该罪名被不当适用的现象并非个别。
七、办案体会:专业辩护的价值
刑事律师无用论甚嚣尘上,甚至很多律师也这样认为,实属不该。专业刑事律师是绝对有价值的。本案历经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撤诉、撤案,并非偶然,而是辩护工作从事实与法律两个维度系统推进的结果。在事实层面,我们逐一核实了筹款来源、合同签订过程、款项结算路径、资金去向以及当事人离走原因,各项证据均指向正常的经营活动;在法律层面,我们紧扣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逐项反驳,以“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虚构履约能力、无逃匿行为、无骗取财物事实”的四个“无”,全面瓦解了指控的逻辑体系。
“老检刑事律师团”的办案风格一贯如此,我们不追求戏剧化的庭审效果,而以程序性辩护与事实重构为核心,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精准发力。本案在开庭审理之后,仍能凭借专业辩护推动抗诉、撤案,正是专业律师程序性辩护结合审体性辩护发挥作用的典型体现。如果我们能在侦查初期介入,可能有机会通过扎实的法律意见阻断错误的刑事追诉进程,这既是对当事人权利最有效的保护,也是避免司法资源无谓消耗的应有之义。
八、辩护律师的呼吁:守住侦查权的边界
本案的撤诉、撤案决定说明,侦查权的行使须恪守严格边界:当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选择报警而非提起民事诉讼,当侦查机关倾向于立案而非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当刑事追诉沦为施压工具,法治的底线便面临被侵蚀的风险。
守住这一边界,需要侦查机关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对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合同未履行情形坚决不予立案;需要上级机关加强对跨地域执法活动的监督与纠正;也需要辩护律师在个案中敢于、善于以专业意见阻断不当追诉。归根结底,守住侦查权的边界,就是守住民营经济的生存空间,也就是守住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
作者:李修蛟律师,“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人,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刑事业务部部长,法制盛邦全国刑事专业委副主任,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曾任一级检察官6年,律师执业24年,法制盛邦刑事业务、金融证券业务领军人才,荣获LegalOne2025年度“大湾区刑事业务15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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