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团
>>广州刑事律师网办理的名案 【更多】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辩护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刑事案例 >> 正文

西藏发展原董事长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9/21 22:56:38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王承波,男,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二)本案主要内容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拉检公诉部刑诉﹝2020﹞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承波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审理终结。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承波在担任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对外借款2.878亿元人民币,并隐瞒借款事实,未按照规定对借款事项进行公告。上述借款除部分资金实际归西藏发展使用外,被告人王承波将大部分借款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致使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西藏发展银行账户及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被债权人申请冻结。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8月9日,被告人王承波代表西藏发展以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与吴小蓉签订借款合同,向吴小蓉借款2980万元人民币,按照借款合同 约定,该借款直接转入天易隆兴账户,西藏发展未使用该资金;

2.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承波以偿还西藏发展到期银行贷款为由,召集董事会表决通过对外借款 1.5亿元,并代表西藏发展与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汶锦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向四川汶锦公司借款1.5亿元人民币,该借款进入西藏发展账户后,除1044.4万元流入西藏发展关联公司账户外,其余资金均流入与西藏发展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的银行账户;

3.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王承波以西藏发展名义与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至中”)签订借款合同,向浙江至中借款 2800万元人民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该款项直接转入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公司账户,除163.5万元由西藏发展实际使用外,其余资金均流向与西藏发展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的银行账户;

4.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王承波以西藏发展名义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阿拉丁”)签订借款合同,向浙江阿拉丁借款 8000万元人民币,该借款直接转入西藏发展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后,除3436.9632万元流入西藏发展关联账户外,其余资金流入与西藏发展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的银行账户。

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承波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背对 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无偿向其他单位提供资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三)本案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承波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不顾上市公司背负巨额债务的风险,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公司法及西藏发展《章程》对董事长权限的特殊规定直接决定对外借款金额,或者利用召集、主持董事会的职权,以虚假议题操纵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方式对外借款,并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直接签订合同,向吴小蓉、四川汶锦、浙江阿拉丁借款2.598亿元,指使、纵容财务人员转出资金的方式操控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背负巨额债务并因此导致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退市风险警示,致使上市公司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上市公司向吴小蓉、四川汶锦、浙江阿拉丁借款事宜中,被告人王承波受指使签订借款合同,酌情对其适当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承波从吴小蓉、四川汶锦、浙江阿拉丁借款后无偿提供给他人使 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但关于被告人王承波从浙江至中实业借款后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事实不清,指控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王承波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承波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书面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广州刑事律师推荐
原文链接:西藏发展原董事长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文关键词:西藏发展原董事长王承波,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牵头的老检刑事律师团创办。老检刑事律师团由专业刑辩律师组成,专业精深,经验丰富,成效显著,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请随时联系我们!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南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辩律师网 广东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广州市公安局 广东省公安厅 深圳市公安局
    证券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网 广东知名刑事律师网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佛山市公安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中山市公安局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21-2023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广州刑事律师团网站由广州刑事律师、原一级检察官李修蛟创办。为您推荐广州有名的刑事律师!
    李修蛟律师广州接待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33楼(非约勿访)
    李修蛟律师深圳接待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