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分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陈某某等人欺诈发行债券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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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9/22 23:27:29  |
【按】该案系2024年8月8日上海市一分检发布的证券犯罪典型案例(2019-2023证券期货犯罪相关案例)之财务造假案。典型意义在于:即便财务造假公司破产,参与造假的公司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外聘财务人员,并不能免刑责。
陈某某等人欺诈发行债券案
【案情简介】
2013年下半年,为解决C物流公司资金短缺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与总经理关某(系陈某某之妻)商定通过发行私募债券方式融资。为此,陈某某、关某伙同该公司财务经理周某,Y财务咨询公司实际负责人刘某某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财务凭证,通过T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营业收入、利润、资本公积等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并从承销券商H证券公司获取了包含上述审计报告数据的《C物流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
2014年3月至7月,C物流公司先后向某期货公司、广西某房地产公司等三家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共计0.9亿元。2016年7月上述私募债券到期后,C物流公司无力支付本息,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
2018年8月、2019年4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分别提起公诉,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关某、周某、刘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刘某某判处罚金十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020年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该罪名修改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处罚也更加严厉。扩充完善犯罪对象,将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也涵盖其中。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加罚金刑。
案件办理期间,C物流公司宣告破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故陈某某、关某和周某作为C物流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某作为外聘的资深会计人员,本应恪守执业准则规则和职业道德守则,制作真实的财务数据,但其在明知C物流公司净利润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仍为公司发行债券提供虚假财务账套给券商,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的共犯,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结合其他同类案件中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审计业务时,未勤勉履责,甚至参与财务造假等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了检察建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达,该协会逐项落实整改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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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上海一分检证券犯罪典型案例——陈某某等人欺诈发行债券案
本文关键词:欺诈发行债券,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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