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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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6 11:15:59 |
而不是他自愿投向公安局,因而属于被动归案,这种归案是违背薛某的意愿的,是被迫的。
2.薛某系被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不是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所谓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该是指犯罪分子在没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主观愿望自动交代所犯罪行。而在本案中,薛某在被传讯后,经过公安机关针对性的教育,才不得不交代了抢劫犯罪的事实,属于被动交代犯罪事实。当然,被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人又交代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才于的,这种交代的主动权在犯罪人手中,这时所交代的“余罪”,并非迫不得已,而是积极选择的结果,对此,应视为主动交代,应以自首论。本案中薛某并非存在交待“余罪”的情况,其所交待的只是已被公安局掌握的罪行。
3.薛某自己交待了自己的罪行。薛某在被皇姑区公安局传讯后,经过有针对性的教育,如实交待了自己在广州市越秀山公园实施抢劫的全部经过,而不是在无法抵赖的铁证面前,被迫供认。这种交代虽属被动,但与供认罪行相较,其在主观上认罪、悔罪的态度要好得多,主观恶性也相对要小一些,有利于司法机关全面、准确的查清全部案情。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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