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5):特定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吸收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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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5/20 20:15:28  |
裁判规则(五)
被不起诉人在特定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吸收资金,且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的,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号:张检四部刑不诉〔2020〕10号
理由: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只是在单位内部针对特定的二人吸收资金,且未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白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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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无罪裁判规则(5):特定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吸收资金
本文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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