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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鳄鱼走私调查:每年至少被吃10万条
作者:甄静慧 文章来源:南风窗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2/11 12:09:00

越边境运返中国,还要向越南方控制中越边界走私的组织缴交20元/尾的“保护费”。

  入境的方式则因人而异,各施其法。活体鳄鱼过境的一个普遍方式是雇一批当地人,捆着鳄鱼的嘴,每人背一尾鳄鱼,花一天时间走过边境;而非法入境的鳄鱼冻肉则经常是混在合法进口的运输车辆中过境,有时批文里的冻肉进口限额是10 0公斤,但实际过境的数量超过300公斤。

  走私鳄鱼进入广西后,会先被寄养到广西一些具有驯繁证的养殖场内,再办理运输证,送到广东的养殖场里。

  养殖场曾经的“春天”

  明目张胆的走私,清晰和半公开的路径——这些业内人士心照不宣的走私“黑户”何以能堂而皇之地摆上市场?

  随着采访深入,记者发现业内的一个怪现象。

  至2008年底,广东省内技术成熟且饲养鳄鱼超过1万尾的养殖场有4家,分别是广州鳄鱼公园、贞山养殖场、茂名宏益鳄鱼开发公司和汕头市协胜养殖有限公司——四大养殖场合共拥有全省半数以上的存栏鳄鱼,但在销售市场上所占份额加起来却不足10%。但另有几家养殖场,存栏总数加起来不到1万尾,却垄断了广东绝大部分的鳄鱼销售。

  凑巧的是,前4家养殖场手持的都是广东省林业局核发的驯繁证,后几家养殖场的驯繁证则是广东省海洋渔业局核发的——发证部门的不同,与养殖规模、市场份额差异之间的联系是巧合还是必然?

  许先生给了记者肯定的答案。在广东,他称得上是鳄鱼养殖业内的“元老”。我国商业性进口养殖外来鳄种始于 1993年,许先生则于1999年从泰国引进1000条种鳄,开始了鳄鱼养殖之路。

  他告诉记者,国内具规模的鳄鱼养殖场数量之所以有限,主要原因在于行业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在国际上,鳄鱼及其产品的贸易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严格控制,除确属人工繁殖的以外,CITES禁止国家间进行附录I物种及其产品的商业性贸易。

  是以,国家林业局规定,鳄鱼繁养殖基地从国外引进的种鳄不能直接加以商业利用,必须成功繁育出后代后,才能对其子二代鳄鱼(种鳄后代的后代)进行商业经营。

  以暹罗鳄为例,种鳄最早七八岁才开始进入繁殖,育龄种鳄引进回国后,需经历一段水土不服的日子,两年后才能产生子一代;而子一代又要过7年才能繁育出子二代。有些鳄种的繁育周期虽比暹罗鳄短一些,但总体来说,中国绝大多数繁养殖基地真正进入商业运作的时间都在2003年后。

  如果说广东的鳄鱼养殖产业有过阳光灿烂的春天,那就是各大养殖场刚刚进入商业运作阶段的前两三年。那时鳄鱼肉最高售价达130元/斤以上。更重要的是,早期国内有实力的养殖场屈指可数,而新加入的投资者短期内不可能具有与老养殖场竞争的能力。

  “当时对鳄鱼产业的发展信心百倍,赚到一点钱,马上又重新投入扩大资产。”如今,许先生在广东和海南各有一个大型养殖场,却不料市场行情一日不如一日。

  双头管理

  “问题就出在鳄鱼这个物种的特殊性上!”许说。

  我国野生动物管理的划分标准是:陆地动物归林业部门,水生动物归海洋渔业部门。但鳄鱼时而登陆,时而入水,该归谁管?政府部门间一直没有定论。

  没有利益角逐的初期,默认的主管部门是林业局,早期申办的养殖场均属林字系。长期与扬子鳄打交道的国际自然保护同盟(IUCN)鳄鱼专家组成员、华东师范大学副校长王小明教授表示,他甚至至今都不知道渔业部门对外来鳄种的养殖也有审批管理权。

  情况从2004年开始有所改变。那一年,各省渔业部门审批开办的小型鳄鱼养殖场突然遍地开花。

  “重点不在于两个部门都有权限管,而是管理标准的差异。”这已是广东业内人士的共识。查阅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渔业部门的相关文件:2001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类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1〕215号),国家林业局明确凡属非原产我国的鳄类资源,一律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物种进行管理;而2001年《关于加强鳄鱼管理的紧急通知》(农渔发[2001]18号)则表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凡属非原产我国的鳄鱼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一级重点保护物种与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之间的政策差异体现在哪里?其一,养殖场申办环节,林业局对场地、繁育设施等非常重视。业内人士称,40亩以下的场地,在林业局是很难获批的。而租一个一两百平方米的小场,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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