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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深圳检察院称”拔管杀妻案“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作者:孟广军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25 19:42:37

    笔者从广东省深圳市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已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拔管杀妻”案通过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广东省检察院。

    2009年元宵节晚上,武汉籍女子胡菁忽然昏迷在深圳龙岗的自家别墅里,在被送往医院ICU病房重症监护后,一直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事发7天后,丈夫文裕章称为减轻妻子痛苦,强行拔去胡菁的氧气管,致其身亡。今年12月9日,该案由深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文裕章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决作出后,引发社会热议。被害人胡菁的母亲以量刑畸轻为由,请求深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

    笔者从深圳市检察院获悉,该院的抗诉理由主要有三条:一是判决书认定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有误。尽管被害人胡菁当时处于深度昏迷、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的状态,但是所谓“脑死亡”只是医学概念,并未引入临床诊断,更没有被刑事立法和司法所认可。被告人却不顾多人劝阻,亲手剥夺了妻子的生命,让双方亲人饱受痛苦的折磨,社会影响恶劣。

    二是判决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作案动机有误,导致量刑不当。判决书采信被告人供述,认定其犯罪是“眼见爱妻救助无望”的冲动之举,但被告人受过法律教育,知法懂法,却亲手将妻子置于死地,主观恶性明显,犯罪目的明确,杀人意志坚决,属于直接故意。被害人当时深度昏迷,根本无法感知医疗手术痛苦;且在治疗期间,被告人与另一女子通话频繁,短信暧昧,这些都使被告人“不想妻子再受苦”的说法难以成立。

    三是虽然被告人有自首、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经济损失等情节,但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且被告人方和被害人近亲属之间未达成和解协议。

原文链接:深圳检察院称”拔管杀妻案“量刑畸轻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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