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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一团伙诈骗978人 疯狂“吸金”1.4亿多元受审
作者:毛一竹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2/25 20:41:16

    利用近年来黄金价格走高的特点,黄镇金、马天宝、李汉虎等12人开起了“空壳公司”,专门代理黄金投资和黄金理财,在短短4年间诈骗978人,疯狂敛财高达1.4亿多元。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黄镇金等人的集资诈骗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12月,只有黄金投资咨询资格、无实体经营的广州大块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2006年5月,广州大块金的实际控制人黄镇金和梁兴民(另案处理),经李汉虎介绍认识马天宝。在黄镇金、李汉虎、梁兴民的安排下,马天宝成为广州大块金的主要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06年12月,黄镇金等人在广州大块金原住所成立广东大块金公司,由马天宝任法定代表人,并取代了广州大块金的业务。

    黄镇金等人明知广东大块金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仅在取得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客户资格的情况下,向客户谎称广东大块金公司可代理黄金投资和理财,承诺年投资利息在8%至30%。

    2007年2月,黄镇金等人用骗得的部分赃款将“黄金业务”拓展到省外,投资成立了内蒙古汇鑫公司(另案处理)。马天宝、李汉虎等利用赃款进行“暗箱操作”,使内蒙古汇鑫公司取得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资格。
 
     2008年6月16日,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发布联合公告,由内蒙古汇鑫公司履行原广东大块金公司所属客户的一切协议权益。当年12月,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关门停业。黄镇金等12名被告人及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全部逃匿。

    经核实,广东大块金公司和内蒙古汇鑫公司从978名被害人处骗取1.46亿多元。除部分款项用于公司日常开支、支付投资客户利息和操办成立内蒙古汇鑫公司并获得黄金交易所会员资格外,其余资金均通过转账或提现的方式,由被告人黄镇金、马天宝、李汉虎等占为己有。

    检察机关认为,黄镇金等12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目前,法院将对此案作进一步审理。

原文链接:广州一团伙诈骗978人 疯狂“吸金”1.4亿多元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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