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著名刑事律师李修蛟

您现在的位置: 李修蛟律师网 >> 刑事法律 >> 法治新闻 >> 正文

[广州刑事律师] 张燕生: 盐城,一个让人大开眼界的地方——陈德实案二审辩护词
作者:张燕生律…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2/15 19:52:47

 张燕生律师(右)与本站李修蛟律师2014年8月参加贵阳小河案研讨会

 

“盐城,一个让人打开心扉的地方”。打开心扉就是说真话,说心里话。

说真心话,滨海县检察院伪造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之熟练、篡改内容之繁多、将无罪供述变成有罪供述之胆大令我十分震惊!这是全国范围内几十年以来十分罕见的检察机关篡改证据的行为。从篡改行为的专业和熟练程度可以看出,滨海县法院用这样的方法对付无罪的人,陈德实案并不是第一起,在陈德实之前还有多少人被以该种方法冤枉?我们不得而知。

然而,篡改证据的行为还不是最令我震惊的。最令我震惊的法庭!是审判长、审判员们对发生在眼前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肆意篡改证据行为的冷漠和无动于衷,他们本末倒置,不查侦查机关伪造证据,反而在法庭上对律师大加指责,法官不像法官,更像侦查机关造假的守护神。

当谎言充斥法庭打败真相,当法官成为谎言的守护者、助推者的时候,社会的平衡将会被打破,公平正义的大厦倾倒时,法官自己的命运也在其中了。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陈德实没有实施行贿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的有关辩护意见,陈德实另一辩护人温莹影律师已经做了详细阐述,我在此不赘述。仅对本案重要证据,盐城市滨海县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对陈德实进行审讯的录像被大规模篡改、重新编著的事实发表以下意见。

 因陈德实案,我第一次来到盐城。

“盐城,一个让人打开心扉的地方”。打开心扉,就是让人说真话、放下心理负担说心里话。在盐城我能打开心扉说真话吗?

不久前同样发生在盐城的,东台市副市长吴晓东案连续发现办案人员造假,有关涉案人员被逼自杀的情况,吴晓东的辩护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惊呼:“我从1989年开始做律师,至今30余年,尚未见过一起检察机关公然变造证据的。检察机关隐匿证据我见过,检察机关变造证据我确实没有见过。而本案的确凿事实是:办案机关变造了证据!”

我想接着何兵教授的话说:陈德实案的检察机关在审讯同步录像基础上,对原始影像资料重新进行编辑、篡改,使之从无罪辩解成为有罪供述的“再创作”的“新作品”,是我自1979年开始的40余年法官与律师职业生涯中第一次发现,检察机关逼迫犯罪嫌疑人对着镜头背诵“认罪”演讲稿情况我见过,检察机关删减同步录像内容的情况我见过,但这种直接在同步录像资料上对画面、声音进行大规模剪辑、将不同日期不同时间的审讯录像,根据编篡的剧本需要,重新进行再创作,使审讯录像变成另外一个新作品的情况,我还是第一次领略,在全国范围内也十分罕见。

盐城,不仅能让人打开心扉,还能让人大开眼界!

陈德实自2017年10月20日被检察院带走,21日晚被送到滨海县检察院的办案点,在全国优秀检察官、“中国好人”刘文胜的带领下,滨海县检察院对陈德实进行了每天18个小时被固定在老虎凳上,一连数日的审讯。最终身患癌症的陈德实实在挺不住身体和精神上无法忍受的折磨,被迫在10月24日晚上在审讯人员各种方式的提示下“供罪”。

但当案件进入第一审,律师拿到卷宗材料后发现,卷宗反映陈德实的有罪供述在10月22日上午就已经做出。辩护人与陈德实反复核对,他坚决否认自己在22日供罪。陈德实清楚记得,在21日来到滨海检察院之后,审讯人员曾说你坚持不过三天,但陈德实一直到24日白天仍未供罪,因此,审讯人员说:你(陈德实)是跟我们较劲,一定要坚持超过三天啊!你还真能坚持三天?是因为你是农民吃过苦。针对陈德实的有罪供述,一审辩护人自2018年底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要求调取陈德实全部录音录像资料。第二审辩护人继续申请要求调取,直到不久前我们才在第二审法院看到了检察机关提交的陈德实的审讯同步录像。但辩护人在播放同步录像时发现普遍存在着“卡顿”的现象,在断断续续的“卡顿”中,审讯内容支离破碎,有关时间、地点、人员随意跳跃,整个审讯缺少连贯性和一致性,粗看好像是陈德实为了掩盖罪行,所以“招供”吞吞吐吐、只言片语,细看这些支离破碎、随意跳跃的内容均发生在“行贿”的情节上。经再次与陈德实核实,陈德实依然坚持认为他第一次供罪的时间是24日,而不是22日。为此,辩护人对陈德实10月21日至30日的审讯录像内容进行了仔细审查。通过检查,我们发现,滨海县检察院向法院提交的陈德实全部同步录像,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声音删除、声音替换、画面剪切、将录像前后内容重新排列等技术处理,所谓的“卡顿”实际上不是设备硬件或软件所致,而是被人为修改所致。

主要问题如下:

1、2017年10月21日至30日审讯同步录像均存在声音删除、声音替换、画面剪切、将录像前后内容重新排列等情况。据不完全统计,仅21—25日的审讯同步录像中,被修改的情况多达280多处。其中:修改时间超过20秒的多达30余处;声音替换多达59余处。在280多处修改中,以10月22日和10月24日的修改为重,其中10月22日的修改多达140余处,10月24日的修改多达79处。除21–25日的审讯同步录像内容被大规模的修改外,26–30日的审讯同步录像也同样均存在声音删除、画面剪切等情况。

2、从修改内容看,10月21、23、25–30日、10月24日早5:54分—20:39分的审讯录像内容以删除声音和画面为主,从前后文内容可以判断,删除的大部分是刘文胜等审讯人员不文明用语以及陈德实的无罪辩解。

3、10月22日的审讯同步录像,除对审讯人员不文明用语和陈德实的辩解进行删除声音和画面的情况外,还存在大量声音被替换,即:将陈德实24日以后的有罪供述替换掉22日无罪辩解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在21-25日全部录像中,声音被替换(音画不符)的情况共计59处,其中22日就达35处,占全部替换声音的60%。我们发现,只要是给薛峰、杨玉成“行贿”的1万、3万、5万、6万之处,均存在声音被剪切、音画不符、画面静帧或加速、画面时间前后跳跃等明显修改过的痕迹。从前后文连贯起来看,录像除涉及“无罪辩解”和“行贿”等关键部位被删除、替换外,还存在局部播放流畅的情况,这些局部播放流畅的内容,基本与“行贿”无关。也就是说,大量修改的部位均与陈德实“行贿”有关,未修改的部分,与“行贿”无关。结合上下文和全文,可以确认22日的所谓有罪供述,是以“删除画面(静帧处理)、删除和替换声音”等方法篡改、伪造而来,如同一片菜地被人为插上了一些芍药花,被“移花接木”进来的有罪供述没有根基,文辞突兀,上下文不衔接。22日的有罪供述,是将陈德实无罪辩解及审讯人员的问话根据设定的案情“再创作”成有罪供述的“新作品”。

对于22日审讯录像中局部播放流畅的内容,基本可以反映出陈德实在22日的18个小时审讯中,他始终在为自己辩解,并没有做出有罪供述。例如:

(1)审讯录像中所反映的陈德实已经供述了“3万”、“5万”、“6万”等貌似“行贿”的供述(均存在修改痕迹),但后面播放流畅的部分,却反映出审讯人员似乎没有听到这些有罪“供述”,依然在劝导陈德实认罪,甚至对陈德实“不认罪”恼羞成怒;

(2)陈德实供述前后自相矛盾,在前面已经供述了与杨玉成见面行贿(存在修改痕迹),但后面的供述却是不认识杨玉成(该内容也被剪辑,但从全句可以看出),“连他的电话都没有”。陈德实在审讯录像中突然供述向杨玉成行贿6万元,但接下来的供述中却是“对他这一块印象不深”,“工程付款是局党委会统一付款,杨玉成帮不上忙”等;

(3)陈德实向薛峰请托事项是变更施工方案,而审讯录像中尽管陈德实完整的辩解被删改,但残存的内容仍可看出陈德实始终在辩解自己并不想在冬天下大雪……变更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变更与薛峰没有关系等;

(4)在22日的审讯录像中可以看到24日审讯录像的内容:“行了,老陈,你不要跟我们兜圈子了!这多少天下来了?你到我们这里谈话也有个两三天了,对不对?这么长时间了有什么想不清楚的?没的数吗?你没到七老八十呢!”该内容证实,陈德实21日晚上才到“我们这里”(滨海县检察院),22日上午无论如何也不可能是两三天了,该段内容显然是将24日的审讯内容移栽到22日审讯录像中;

(5)与纸质的审讯笔录对比,审讯录像即使是在被大规模修改之后,也无法从被修改后的审讯录像的问答中找到一句完整的意思表示与纸质的审讯笔录内容相对应。

4、根据陈德实供述,再结合审讯录像,我们认为10月24日晚20:54:30—23:13:56的有罪供述才是陈德实被迫作出有罪供述的开始。但24日的审讯录像同样存在大量的修改,被修改的总数多达79处,仅次于22日被修改数字。其中声音被替换(音画不符)15处,占全部替换声音59处的25%。根据陈德实供述,其24日作出有罪供述是被迫的,虽然其同意配合做有罪供述,但因为没有行贿不知道该谈多少内容,因此,现有指控的陈德实向杨玉成行贿的5万、6万、5万,向薛峰行贿10万元是其与审讯人员不断试探、猜测,从1万、3万逐步增加上来的。

通过查阅24日的全部内容,可以确认:

(1)直到24日晚上22时许陈德实还没有招供。审讯人员对陈德实不招供很恼火:“你蹲这睡觉的啊?眼睛闭起来干嘛?......自己找死别人拉也拉不住啊!......他要出口气呢,非要超过三天(以陈德实的语气来表达)‘你不是说我超不过三天就要说的么?我非要三天以后再说’,对啊? 陈德实? ......” 在24日晚上22:30:26,审讯人员还在说:“你准备什么时间谈?现在已经十点半钟,今天一天拖掉了,明天还要拖到什么时候?……时间对你很重要,都三四天下来了,四天了……,你一直拖下去”;

(2)从24日晚22:31分之后的有罪供述中,大量出现“3万”、“5万”、“6万”、“8万”等数额的关键词、“14年、15年”、“春节、中秋”等时间关键词、“宏图伟厦”、“体育局十楼”等地点关键词,以及“小信封子”、“档案袋”、“大笔头”、“大头子”等关键词,这些出现在24日的与供罪有关的关键词,本应完好保留,没有理由做删改,但辩护人发现这些关键词仍存在部分声音被剪切,表达内容不完整的情况,同时,这些在24日被剪切过的关键词,都在22日的供述中出现。这些出现在22日的关键词,都存在语言表达不完整、声音被替换的情况。因而,可以初步判断,陈德实22日的大部分有罪供述是从24日晚上的有罪供述中剪切而来的;

(3)陈德实从24日晚上22:31分开始的有罪供述,是在猜测中逐步开始的,我们注意到,该部分内容开始的时间是22:31分,但其后的内容却在22:26分至37分之间跳跃,该部分内容被重新编辑,前后顺序被重新调整,使陈德实猜测出来的内容变成自己主动招供。

5、10月25日的审讯录像进一步证实:

(1)陈德实供述有罪确实是从10月24日晚上开始的,例如:审讯人员说:“既然开口了,就一块一块说清楚,昨晚已经开始交代了……”,“今天才三天啊,有点挫折你就说了,一开始你说和杨没有关系,和薛峰仅是烟酒往来,昨晚又说出来了……,你应该像刘胡兰,打死都不说……”,“你那天说竹筒倒豆子,关键是要有豆子倒,那你昨天倒的是什么?有本事就不要倒” ;

(2)25日当陈德实出现反复时,审讯人员将其姐姐重病的消息告诉他,陈德实精神崩溃,嚎啕大哭,从他的哭诉中可以看出,陈德实是被迫认罪:“我不知做了多少好事,可是在你们眼里就是坏人,如果金额说少了就是骗人,周检说,你前两天不是说没有吗?现在怎么又说有了?我说我没有办法,要考虑家庭,我不扛下来怎么办?”

6、从全部审讯同步录像可以看出,陈德实的有罪供述是被迫作出的。
陈德实自21日晚进入滨海县检察院办案点开始,便遭受每日18个小时的逼供,审讯人员以“有罪推定”对陈德实进行审讯,陈德实只能“招供”,不能辩解,只要陈德实辩解,就会被训斥:“我不习惯我审查人的时候跟我一嘴来一嘴去的,跟我一嘴来一嘴去的,后果都很严重!” “对抗只有死路一条”、“来这里的人都要定罪的,都要进行法律处理的,无一例外”,“你没罪?……检察院的牌子马上让你拆掉啦,他妈的,你没问题很多大领导就要辞职!”当陈德实说自己身体有病时,被训斥“在我这经手的病人太多了!心绞痛、糖尿病打胰岛素、查出胃癌的……,最后联系医院,要求动手术的,临走之前,也要把口供留下!”“你掂量掂量你的骨头有多重!……”“你大祸临头了……,不是你有本事啊,我告诉你,你为这次对抗要付出代价的,这个代价意味着什么的?妈妈个逼的,这地方不好来”!25日和26日陈德实的身体已经极其虚弱,最终晕倒在厕所里,但审讯人员仍对其继续逼供:“我们在这里,每天都会像第一天一样和你谈,目标还没有达到呢,我们不达目标誓不罢休!”“你陈德实来到这里就是来产品加工的,走流水线一样”!“我倒要看你有多大能力从这里走出去”,当陈德实表示其头晕时,审讯人员便会:“你可以尽情的去表演……,不会因为你不讲,就条条直直的走出去……”。

7、查看全部同步录像,陈德实每天都在经受身体上和精神上难以忍受的痛苦。在身体上,陈德实从21日晚至30日期间,每天被强迫坐在老虎凳上接受18个小时持续不断的疲劳审讯,不能随意动弹。夜间自0点以后至凌晨6点之间睡觉,每日睡眠时间不足6小时,夜间被持续开灯,看管人员开电视机、大声说话,可以清楚看到,陈德实每日真正的睡眠时间只有1-3个小时。在精神上,审讯人员除侮辱谩骂外,还用其女儿进行威胁引诱,例如:“你如果这样下去,你加孩子哪怕就是笔试第一名,面试第一名,体检都过了也没有用!”,“我把你往看守所一搁,你家丫头还考公务员,还八务员呢!事业单位你都进不去!”“有没有出路呢?你只有取保候审(指供罪就能取保候审),我把你案子往后拖……”

8、10月27日,陈德实再次翻供,并留下遗言,让通知家里人帮助收尸,将自己葬到老家,和父母兄长葬在一起。审讯人员对陈德实拍桌子、声嘶力竭的吼叫。“你以死抗争,你拿生命做赌注,死不掉”!“你吓什么人,叫畏罪自杀,你是有罪之人,你就是死,也要讲清楚”!陈德实说:“你说杨玉成认识我,你弄20个男人照片,包括我,叫他辨认”,审讯人员说:“那我弄19个女的,就你一个男的放里边……”。陈德实吃不下饭,刘文胜大骂:“妈勒个巴子,……饭也不肯吃,你吓那个?你不吃饭我就用子宫钳给你嘴撬开!你妈妈个逼……”!最终,姐姐肝癌的消息成为陈德实在身体极其虚弱的情况下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他精神崩溃,为了尽快出去救姐姐,他最终被迫选择认罪。

以上同步录像中的问题比比皆是,这里只是列举其中一部分。这些问题说明以下四点:

第一,整个审讯过程是侦查机关对陈德实变相肉刑、精神折磨的过程,是审讯人员向陈德实逼取口供,不认罪只有死路一条的有罪推定过程,陈德实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应当依法排除;

第二,侦查机关向法庭提交审讯录像,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对陈德实审讯行为的合法性,但其大规模篡改了审讯录像后,审讯录像已经完全失真,失去了证明其审讯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力,因此,侦查机关对其取证合法性举证不能,无法排除其对陈德实口供系非法取得,陈德实的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侦查机关大规模篡改审讯录像,对陈德实供述进行重新加工修改,使之黑白颠倒,无罪供述变成有罪供述,篡改内容之恶劣,篡改数量之多,技术之熟练、修改技能之专业,是近几十年来十分罕见的。该种篡改行为背离了设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初衷,违背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以下简称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关于“讯问录音、录像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的规定。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第21条规定:“实施讯问录音、录像,禁止下列情形…… (二)对讯问活动采取不供不录等选择性录音、录像的;(三)为规避监督故意关闭讯问录音录像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 (五)因玩忽职守、管理不善等造成讯问录音、录像资料遗失或者违规使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或者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给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的。讯问人员、检察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给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者对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较为严重侵害的,应当视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给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的,应当视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的个别人员对陈德实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大规模篡改的行为,颠倒了是非,令无罪的人受追诉,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审讯同步录像证实,陈德实在法庭上的陈述是真实的,他所陈述的审讯人员轮岗情况、每日审讯作息时间、前三天没有招供,24日迫于身体坚持不下去和对女儿家人的担心,被迫认罪,但之后因良心发现而翻供,但因姐姐肝癌坚持了一天的翻供最终流产,以及他所说的“竹筒倒豆子”、“用产钳撬开你的嘴”、“学习刘胡兰”、用“19个女的照片就陈德实一个男的照片让杨玉成辨认”等许多细节,都在审讯录像中得到证实。实事求是说,我们在同步录像中看到陈德实被逼认罪的过程,也看到了他对自己被迫认罪因而诬陷了他人的行为,受到了强烈的良心谴责,陈德实是一个有血有肉、有骨气的汉子,他是盐城人,他要说出真相,他用尽了自己的力气去抗争。
在法庭排非程序中,辩护人为了让法庭看清审讯录像是怎样被篡改、怎样改变原始证据的,辩护人选取审讯同步录像中的两小段视频共计37秒进行复制并当庭播放。第一段是10月22日8点16分37秒开始的审讯录像,共计25秒,该内容是陈德实供述的一句话:“薛峰这有个1万块钱(画面转跳并剪辑,口型不符)在他办公室里,新校区办公室(画面加速,口型不符)一个信封子(静帧处理)这个我记得清楚”,在这短短的一句话中,三个关键词:“数额”(1万)、“地点”(新校区办公室)和“装钱的工具”(信封子)分别由三个单词组合加工创作而成,原始录像内容被篡改为貌似在薛峰新校区办公室用信封给薛峰行贿1万元,画面上陈德实的口型动作与声音文件对不上,修改痕迹十分清晰。

第二段是在10月22日上午9点24分42秒处复制了12秒同步录像,这12秒的内容只有9个字,陈德实供述:“薛峰这个在(静帧4秒,声音删除)宏图伟厦(画面剪辑转跳)……”,短短的9个字,两个关键词:“人物”(薛峰)、“地点”(宏图伟厦),分别由两个单词组合创作而成,修改痕迹十分清楚。

辩护人随机复制了这两段共计37秒的短视频,是为了在法庭上举证,证明侦查机关篡改了同步录像,让法官对篡改录像的情况有更直观的认识。播放录像前,我以为审判长、主审法官看到如此严重的篡改原始录像资料的情况,一定会引起强烈关注,并就此进行深入调查,责令检察机关提交原始同步录像。然而,我高估了法官的水平,当我在法庭上展示这些内容时,审判长、审判员会对此所作出的反映让我惊讶不已,我万万没有想到,审判人员对侦查机关篡改证据的严重行为竟然无动于衷,看都不想看,反而对辩护人展示37秒证据的行为义愤填膺,横加指责,不断埋冤辩护人不该复制这37秒的视频!!!


辩护人:张燕生

2020年1月17日

原文链接:张燕生: 盐城,一个让人大开眼界的地方——陈德实案二审辩护词
    声明:[广州刑事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州刑事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的[广州刑事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国内知名的一线刑辩律师,旨在为您提供专业、超值的刑事法律服务。找广州专业刑事律师,了解更多[广州刑事律师]收费标准,上“[广州刑事律师]”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门专题
     
    焦点图文

    “广州老检辩队”——全是检察官出身的
    “广州老检辩队”,都是资深检察官出身的律师,专业精,经验足,够水准!我们非常自豪你向大家介绍,一支资深的检察官出身的专业刑事律师团,广州老检辩队。01 李修蛟律师李修蛟律师是团……

    拆除合肥司法违建 ——斯伟江律师关于吕
     这是个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利诱,做假笔录等方式诬陷律师的假案,包公故里,明目张胆制造冤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过长达六天……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defense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微信同号:1371907345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太古汇1座31楼  邮编:510620
    请使用962*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州刑事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