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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为何不批佛山降低盗窃罪起刑点?
作者:王学堂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9/22 14:08:54

  或许与广大善良的佛山市民开了个玩笑,去年佛山公、检、法曾达成共识,将盗窃犯罪的起刑点从2000元降为1000元,还写入了当时的会议纪要,但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高院审核时未获通过。(2010年9月15日)

  这让佛山认定盗窃罪的起刑点下调为与广州统一的1000元的努力最终成为了美好愿景。

  那为何省高院无视佛山民众的心声而执意不批呢?

  一者从长远看,以降低起刑点打击盗窃犯罪的效果并不会立竿见影。我们当然承认,降低盗窃犯罪的起刑点数额,短期内可能会产生一定作用,但是不要迷信这就能长远减少盗窃犯罪。盗窃犯罪是我国第一大犯罪,也是历朝历代的惩治重点。根据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来看,盗窃犯罪的立案数量一般占所有刑事犯罪立案总数的70%,有时甚至高达80%,占全国各级法院审判的刑事案件总数的20%—30%。刑乱世用重典。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赀徭三旬。”即盗采他人桑叶,重量不到一钱的都要罚作劳役三十天。宋代罗大经《鹤林玉露》曾记载:“张乖崖为崇阳令,一吏自库中出,视其鬓旁巾下有一钱,诘之,乃库中钱也。乖崖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乖崖援笔判曰:‘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自仗剑,下阶斩其首。”就为小吏偷了一文钱(当时没有贪污之说)丢了性命,不可谓不严厉。但就如此严厉的刑罚,盗窃犯罪为何仍然“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因此,单纯靠降低起刑点打击盗窃犯罪,作用不能说没有但不会太大。

  二者不能有法律万能思想。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的,一般来说,应该是那些在社会生活中带普遍性、反复出现、用其他调整手段难以解决、最终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解决的问题。既然是最终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就不是凡事都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更不是凡事都需要自始至终依靠国家强制力,因为国家强制力也是一把双刃剑,该用不用要吃亏;运用不当、运用过分又会产生负面社会影响,因而运用国家强制力是需要十分严肃、慎重的,不可能什么问题都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即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去解决。

  盗窃犯罪是多发犯罪,佛山民众深受其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问题都要用法去解决,法并不是万能的。盗窃犯罪的产生有经济原因,有历史原因也有社会原因,更有个人原因。佛山经济发达,盗窃犯罪率高,但经济落后地区并不见得盗窃犯罪就少,不过是由于经济原因,盗窃的所得有多少之分而已。

  三者降低起刑点与刑罚轻缓化(轻刑化和非罪化)的司法潮流不相符。我国刑法拟定的修改案中,就有13个罪名取消死刑,这是我国目前轻刑化的最好例证。最高院副院长张军在学术会议上曾提出应提高现行贪污受贿(5000元)的起刑点,这也可以看作是最高层的一种动向,那就是不提倡降低起刑点。省高院之所以没有批准佛山降低盗窃罪起刑点,可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

  目前司法机关还是应该将主要精力应用在重大犯罪上,对于轻微的盗窃,采取治安拘留、劳动教养等方法都可以解决;另一方面,打击盗窃,更应该依赖于“人防、物防、技防”这样的三防手段,而不能单纯的依靠降低起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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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广东高院为何不批佛山降低盗窃罪起刑点?

本文关键词:佛山盗窃罪,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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