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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金通灵被提起公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7/18 23:51:58

  检察机关认为,上市公司金通灵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连续6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记载虚假财务数据的年度报告。

  7月17日晚间,金通灵(300091)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根据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被告单位金通灵,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6人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金通灵是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控股子公司,公司定位高端装备研发制造,根据其6月27在投资者互动平台的回复,公司正处于预重整阶段。几位被告人中,季伟曾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职,袁学礼曾任公司财务总监、董秘等职,冒鑫鹏曾任职工代表监事,许坤明曾任总经理助理。

  根据公告,经依法审查查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认为,金通灵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连续6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记载虚假财务数据的年度报告,其间有4年将亏损披露为盈利,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季伟、袁学礼作为金通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许坤明、冒鑫鹏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金通灵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分别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公告,被告单位金通灵、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季伟、袁学礼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坤明、冒鑫鹏等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等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如实供述欺诈发行股票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季伟、袁学礼、冒鑫鹏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公司表示,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数据显示,2024年,公司全年营业收入为14.07亿元,同比减少2.9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13.14亿元,同比扩大160.03%。

  2025年一季度,金通灵实现收入1.21亿元,同比减少67.76%;归母净利润为亏损7287.74万元,同比扩大19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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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金通灵|欺诈发行股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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