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一年级法科生
2025年8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备受关注的“宝丽华集团高管宁远喜、温惠涉嫌职务侵占”案继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对第二起事实进行质证。
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是这样的:
2015年,被告人宁远喜受宝丽华集团董事局主席叶华能安排负责为该集团融资3.1亿元。期间,宁远喜获悉提供融资的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不需要收取财务顾问费,遂与时任宝丽华集团总经理的被告人温惠商议借机骗取集团钱财。宁远喜向叶华能谎称银行需要收取每年融资总额1%的财务顾问费,骗得叶华能同意。为收取该笔款项,宁远喜专门以其亲戚名义成立广东宝献财务顾问有限公司。2016年2月,温惠利用职务便利,填写付款报批单一次性将三年“财务顾问费”930万元支付至宝献公司。宝献公司收款后,将其中的320万元转至宁远喜、温惠公共控制的大中公司。
在之前的法庭调查中,宁远喜解释说,2015年中,宝丽华集团旗下A股上市公司宝新能源计划定向增发融资31亿元,宝丽华集团作为大股东承诺认购10%,出资3.1亿元。如何解决这笔资金来源,叶华能将任务交给宁远喜,“他当时跟我说,多动员你的社会关系资源,融资成本要尽量压低一些,可以安排一笔钱由你支配,请人吃饭什么的,你大胆去处理。”
后经多方洽谈,宁远喜安排宝丽华集团以股权质押融资方式从江西银行贷款3.1亿元,利率6%,后降至5.5%,比当时市场上的平均利率低大约三个百分点。叶华能非常满意,表示可以拿出一个点来奖励宁远喜,一年奖励310万元,三年期贷款一共奖励930万元,“叶华能跟我说,这笔钱由你支配使用,请客也好干啥也好,都是你的事。不过这次金额较大,为方便出账,还是以公司转账方式比较好,你去找一家干干净净的公司,跟公司签个协议,以财务顾问费名义,方便从公司出账。”
按照叶华能的意思,宁远喜借用亲戚身份证注册成立宝献公司,并由宝献公司与宝丽华集团签订《财务顾问协议》,收取930万元奖励。
按照温惠的说法,她对这笔付款前因不是很清楚,要付款时临近春节,叶华能携妻带女外出度假,当时叶华能通过电话通知她填写付款报批单,同时通知宝丽华集团财务人员付款,收款单位信息是宁远喜提供给她的。叶华能回到公司后,依惯例用铅笔在付款报批单上签字,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概而言之,这笔93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是叶华能知情同意的,也是按照他的指令支付的,叶华能声称“没有在付款报批单上签名”“我对此笔付款不知情”均不属实。
8月19日上午9点开庭,合议庭首先安排被害单位宝丽华集团诉讼代理人、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发表意见。
钱律师没有针对前一天公诉人出示的该案证据发表意见,话锋一转,他说:宁远喜在法庭发问环节接受我发问时明确表示,930万元他没缴税,这样就把法院判宁远喜无罪的路堵死了。
钱律师接着说:宁远喜可能需要重新考虑一下辩护策略,是不是继续做无罪辩护。
言下之意是说,你是否构成职务侵占先不说,逃税罪你跑不掉!
此言一出,旁听群众闻之惊心。有旁听群众暗自佩服钱律师姜还是老的辣:这是要独辟蹊径,一剑封喉啊!
经鉴定,本案关键证据《付款报批单》“检见一处草书体手写署名字迹”。
可是仔细一想,又发现哪里不对。
首先,宁远喜在接受钱律师发问时表示,930万元奖励没有发给他个人,一是他在宝丽华集团只有一个党委书记虚衔,他不是宝丽华集团员工,没有办法领取薪酬。通过宝献公司走账,确有避免缴纳高额个人所得税的考虑。旁听群众听得很清楚,宁远喜根本没有说过“没缴税”。
避税不等于逃税,这是基本常识。
而且,案卷材料明确记载,宝献公司收取930万元财务顾问费后,是有照章纳税的。不管是宁远喜还是宝献公司,都不存在逃税行为。
钱律师有仔细看过案卷材料吗?
此外,众所周知,逃税罪有一个重要的“初犯免责”条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就算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如“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就算宁远喜有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
早年因承办刘晓庆涉税案一战成名的钱律师,难道不知道这个条款?
再者,930万元财务顾问费发生在2016年初,至今接近十年,退一万步讲,就算宁远喜构成逃税罪,也已超过追诉期限。不知道钱律师有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目前宁远喜本人和辩护律师尚未就钱律师的逃税犯罪指控作出回应。欲知后事如何,请关注后续庭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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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大开眼界:钱律师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