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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集团原总裁周军一审被判死缓:1.54亿贪污背后的国企领导人刑事风险
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9/21 23:09:20

2026年9月1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周军贪污、受贿一案。法院认定,2019年至2023年,周军利用担任上实集团总裁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共计1.54亿余元;2006年至2023年,其又利用历任星河数码、上实控股、上实环境等多家国企董事长、总经理职务之便,为他人在企业投资、经营活动、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折合2151万余元。上海二中院以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二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

把一个掌管千亿级国企集团的总裁送上死缓,刑档的落点值得细看。贪污1.54亿,对应的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三条,贪污或受贿三百万元以上即属“数额特别巨大”,周军这一笔已超出该标准五十倍,顶格到死缓并不意外。受贿2151万单独量刑十二年,则清晰展示了“数额—刑档”的对应关系。更值得警惕的是时间跨度,受贿行为从2006年延续到2023年,长达十七年,说明这类犯罪往往不是一次冒进,而是在亦官亦商的身份模糊中长期、渐进地发生,退赃、认罪只是从宽情节,改变不了数额特别巨大时的量刑区间。

对国企领导人而言,防范的第一道闸是划清公务与商务的边界。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职务便利”本身就是刑法的高压线,任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借职务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的行为,都可能同时触碰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与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

其次,关联交易必须经决策程序、公允定价、全程披露,个人与单位财产严格分账,切忌把国企资源当作自家的生意混同经营;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还规定,此类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法院可同时决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比单纯的刑期长短更值得警醒。对民营企业家同样有镜鉴,在混改、政商交往中,切勿把公务人员掌握的公共资源误当成个人能力去借力,更不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去围猎——行贿一方同样要承担刑责。真正可靠的防线,永远是事前不越线,而不是事后寄望于从宽。

——李修蛟,写于2026年9月21日星期一。特别声明:本案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本随笔根据公开资料信手而写,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

作者:李修蛟律师,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刑事业务部部长,法制盛邦全国刑事专业委副主任,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曾任一级检察官6年,律师执业24年,法制盛邦刑事业务、金融证券业务领军人才,荣获LegalOne2025年度“大湾区刑事业务15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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