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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控人因走私锗镜片被公诉:一张出口许可证,绊倒一家创业板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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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0/15 10:46:21  |
2026年10月8日晚,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421.SZ)公告,公司及董事长黄胜弟等四人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据《起诉书》,2023年8月至2025年4月,波长光电及黄胜弟等未按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光学镜片)数额达2000余万元。此前公司2025年年报已披露,上海吴淞海关稽查发现其涉嫌以伪报货物材质的方式出口国家管制的含锗镜片,并移送海关缉私部门处理;2026年6月黄胜弟被取保候审,目前仍在岗履职。锗是典型的军民两用战略矿产,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23号公告已自2023年8月1日起将锗相关物项纳入出口管制,出口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从刑事辩护的视角看,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有几个节点值得企业家警惕。主体上,波长光电是单位,黄胜弟作为董事长、实控人之一,属于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与自然人双罚;行为上,关键不在“有没有货”,而在“有没有证”——只要未经许可出口国家管制的含锗镜片,即便镜片本身合法生产、交易真实,也落入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的规制范围;责任上,该罪情节严重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责任人依同条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这类案件往往“案发即既遂、既遂即重罚”,因为货物一旦出口便难以追回,客观危害在出口那一刻就已造成,留给辩护的空间主要在主观明知、情节认定与单位责任的边界。
对出口型、尤其是涉及半导体、光学、新材料领域的企业家,本案是一记警钟。第一,建立“产品—物项”识别机制,把出口管制清单(两用物项、战略矿产)嵌入合同评审和报关流程,不能只靠业务员“觉得没问题”;第二,许可证审查要贯穿合同签订、报关发货全流程,宁可慢一单,不可无证出一票;第三,发现历史出口可能“踩线”时,主动合规整改、配合海关稽查,远胜于等缉私立案;第四,案发后单位与责任人应尽早争取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黄胜弟被取保候审,正是侦查阶段配合的一个注脚。国家安全红线面前,没有“订单紧急”的例外。(本文基于公开报道与司法文书片段创作,仅供刑事风险防范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代表任何当事人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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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上市公司实控人因走私锗镜片被公诉:一张出口许可证,绊倒一家创业板公司
本文关键词:市公司实控人|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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