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回放:四年九个月、十次延审的“马拉松”
宝新能源原董事长宁远喜、宝丽华集团原总经理温惠被控职务侵占案,2026年10月15日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宣判:宁远喜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温惠六年,责令共同退赔宝新能源1538.4760万元、退赔宝丽华集团930万元,追缴宁远喜所得孳息约713.45万元。把时间轴拉直,本案的一审远非一次定型:2023年5月梅州市梅县区法院一审有罪(宁九年六个月、温七年六个月);宁远喜无罪上诉后,2024年8月7日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项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东省高院指定顺德法院异地管辖,2025年6月开庭,至2026年10月方下判。公开报道显示,全案审理历时四年九个半月、十次延长审限。原审被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已是司法机关对“一审存在错误”的官方背书;而重审一审在关键证据面前的沉默,使这份判决同样站不住脚。
二、被回避的两份鉴定:判决书为何装聋作哑
本案真正的命门,是两笔事实各自对应的一份笔迹鉴定,而重审一审判决对它们既不采信、亦不置一词。
其一是930万元付款报批单。该单“批准人”处原为空白,报案人叶华能起初在笔录中坚称“从未签字”,意在证明宁远喜虚构银行顾问费、瞒天过海骗取公司款项。但辩护人在细微处发现批准人位置有铅笔字迹被擦拭的痕迹。耐人寻味的是,在梅州二审阶段,围绕这份报批单曾做两次鉴定:一次由梅县公安鉴定中心受理,结论称“无鉴定条件”;一次送广东省公安厅鉴定中心,结论称“程序不合法”——两次均未检出签名。案件移出梅州、指定顺德管辖后,顺德法院独立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彻底扭转:报批单上确有签名,系铅笔书写,且被人涂擦;红外检验下“叶华能”三字清晰可辨,连“能”字转角压痕都较深,正是其书写习惯。面对铁证,叶华能改口,从“从未签批”变为“可能夹在一摞报批单中未细看就签了”。一份经实控人签字批准的付款,如何还能被认定为“虚构顾问费、骗取侵占”?
其二是1500万元商铺台账笔迹鉴定。涉案商铺处置台账底部四行关于定价、寻买、税费的记录,报案一方证人丁某珍当庭认领为其所书,以求逻辑自洽;但经鉴定,该四行笔迹实为温惠所写。温惠一贯辩解:记录售价、税费信息是奉老板叶华能之命,寻买亦出自老板授意。台账笔迹归属一经鉴定澄清,便意味着定价与交易安排源于单位最高负责人,而非宁远喜、温惠“合谋利用职务便利”。据公开庭审记录,被告方已就丁某珍疑似作伪证向公安机关报案。
两份鉴定,一份证明930万系经实控人批准,一份证明商铺定价出自老板授意——均直接指向“无侵占、无非法占有目的”。然而2026年10月15日的重审一审判决,在“经审理查明”与说理部分,对上述鉴定结论只字未提,既未采纳,也未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三、说理义务的法据:沉默即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强化裁判文书说理,要求判决书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对于辩护方提交、且由权威鉴定机构作出、足以动摇定罪的笔迹鉴定意见,判决书负有正面回应的义务。重审一审对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的结论视而不见,对梅州阶段两次方法存疑(一称无鉴定条件、一称程序不合法)的鉴定亦不作甄别交待,实质上剥夺了被告人就关键证据进行辩论的果实,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亦使本案在实质上重回“事实不清”的旧辙。一份不敢面对相反鉴定的判决,很难说实现了实体公正。
四、估价之乱:同一商铺四套官价,“明显低价”前提坍塌
入罪的第一块基石是“1500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但全案对这处商铺的官方估价彼此打架:公诉机关委托评估为3532.2284万元,梅县区房地产评估所交易时评估为3038.476万元,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重审采信约3169万元,税务机关完税价约3038万元,而2015年工商银行办理抵押时评估价值更高达4278.82万元(并据此放贷2400万元)。四套官价横跨3038万至4278万,落差逾千万元。法院在不同阶段、不同笔事实中择取不同数字,本身就说明“市场价”远非确数。以任一评估价减去1500万成交价倒推“侵占数额”,其可靠性先天不足;更何况,抵押银行作为商业机构以4278万估值放贷,反向提示该房产真实价值未必如指控般低廉。把建立在相互矛盾的官估之上的差价,直接认定为“被侵占的本单位财物”,是事实认定上的致命松动。
五、定性之误:经批准的关联交易被刑事化,背离刑法谦抑
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商铺出售经过上市公司财报披露(2014年半年报载明“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收入1500万元,销售客户为大中公司”),对价实际支付、产权依法过户并完税;930万付款有实控人签批的报批单为凭。董事、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联交易回避决议、第一百八十六条归入权、第一百八十八条赔偿责任),在传统公司法框架内首先产生民事后果——公司可主张归入、索赔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将一笔有批准、有披露、有对价的关联安排,跳过民事救济直接升格为刑事侵占,必须扎实证明交易实质是“以买卖为外壳的侵吞”。现有授权证据(签名)、披露证据(半年报)均与“侵吞”叙事相左。以刑事手段介入本属公司治理与股权纠纷的争议,显然背离刑法谦抑性。
六、目的之误: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未闭合
职务侵占是目的犯。本案被告人始终无罪辩解,无认罪供述,定罪依赖间接推演。当一笔交易经负责人批准、对价支付、过户完税、租金入账可查,仅以“价格偏低、未充分披露关联”去推定“非法占有目的”,证明标准远未达排除合理怀疑。尤其930万一笔,报批单签名经鉴定确系叶华能所留,所谓“虚构银行顾问费”的前提已被动摇,再以此推定宁远喜“骗取”、温惠“分赃(230万元)”,证据链出现断裂。目的要件若更多依赖推测而非闭合证据,便构成上诉审应予纠正的薄弱环节。
七、背景之疑:股权代持纠纷催生的刑事追诉
据多家媒体报道,宁远喜与宝丽华集团、宝新能源实控人叶华能因股权代持问题产生纠纷,宁于2021年卸任、2022年即被报案。报案人所持的付款报批单,恰是一份签名被涂擦的单据;证人丁某珍就台账笔迹的证词,又与鉴定结论相悖。关键言词证据在客观鉴定面前反复、矛盾,本应触发对被告人有利的心证,而非反被忽略。当刑事程序叠加于控制权与股权争议之上,司法更须以证据而非关系为准绳,否则便有沦为一方维权工具的隐忧。
八、结论:一份应在鉴定面前“失明”的判决,应予纠正
综观全案,重审一审在事实认定上,它回避了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关于930万报批单签名的结论、回避了商铺台账笔迹归属的鉴定,对四套相互矛盾的官估未作可信择取,对经实控人批准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核心事实未作正面回应,判决说理义务严重缺位。从辩护视角看,这份判决在关键鉴定面前“失明”,事实不清、说理缺位、定性有误,既可能引发上诉审再次发回,也凸显了民企高管在内部股权与治理纷争中,如何被刑事手段卷入的风险。对辩护实务而言,两份笔迹鉴定与财产归属,正是撬动定性的支点;对司法而言,敢于在判决书中直面相反鉴定、把话说清,才是对公正最好的注解。
(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庭审记录与生效裁判要旨作实务述评,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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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李修蛟:一份在关键鉴定面前“失明”的错误判决——宁远喜、温惠职务侵占案重审一审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