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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围标”入刑:圣诺生物实控人被诉串通投标罪的警示
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0/29 17:06:33

2026年10月9日晚,科创板上市公司圣诺生物(688117)公告,其全资子公司成都圣诺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文永均,收到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起诉书》(雨检刑诉〔2026〕Z14号),以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提起公诉。经查,圣诺制药在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就醋酸奥曲肽注射液与其他公司及他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实施围标,以第五顺位中标;执标期内销售751万余支、金额约1.17亿元,违法所得约1097.96万元。案件2024年6月立案,文永均目前取保候审、正常履职。

从刑事律师视角看,本案是典型的单位犯罪叠加实控人直接责任的样本。主体上,圣诺制药为被告单位,文永均作为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兼董事长,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行为上,围标串通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单位同时触发第二百三十一条双罚;责任上,文永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可依法从轻,圣诺制药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亦可从轻——这两点将是量刑辩护的关键变量,也提示“早投案、早如实”对企业家而言是实打实的减损通道。

对参与招投标、特别是医药集采的企业家,本案有三点不可逆警示:其一,集采不是法外之地,“陪标”“围标”“约定中标顺位”在刑事案件中均按串通投标认定,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即达立案追诉标准,本案千万元量级已远超;其二,单位犯罪不隔离个人,董事长、实控人极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作为主犯追责,不能寄望“以公司名义”挡身;其三,一旦立案,第一时间厘清本人是否参与决策与指挥、固定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情节,比事后补救更有价值。(本文仅作专业风险提示与普法分析,不构成针对任何主体的法律意见或案件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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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修蛟律师,法制盛邦(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经济犯罪刑事业务部部长,法制盛邦全国刑事专业委副主任,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现任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曾任一级检察官6年,律师执业24年,法制盛邦刑事业务、金融证券业务领军人才,荣获LegalOne2025年度“大湾区刑事业务15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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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围标|圣诺生物实控人|串通投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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