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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票抵扣逃税,一审十三年半二审改判六年:一张“纳税盘子”决定此罪与彼罪
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北京知名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0/30 16:33:46

最高法2025年11月24日发布的“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披露了一起颇具转折的涉税刑案。2018年2月,郭某、刘某在天津西青注册成立索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某为实际控制人、刘某为法定代表人;当年2月至12月,二人在与多家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对方为索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80份用于抵扣,价税合计1.6亿元、税额2300余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索某公司2018年度申报销项税额5200余万元、申报进项抵扣5025万余元——虚增进项几乎“覆盖”了自身应纳税额。2022年9月二人被抓获。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刘某四年六个月;郭某上诉后,天津一中院二审改判:以逃税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年、刘某(从犯)二年。一二审的罪名为何天差地别?

北京刑事律师李修蛟律师认为,从刑事辩护视角看,本案的“分水岭”不在发票真假,而在主观目的与纳税义务边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护的是国家增值税款安全,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逃税罪是行为人逃避自身应纳税义务、造成应征税款损失。二审裁判要旨说得很清楚: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抵扣以少缴税款,即便用了虚开的手段,主观上仍是为不缴、少缴税款,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郭某、刘某的抵扣额(5025万)未超出索某公司自身申报的销项应纳税额盘子(5200余万),本质是“拿票抵自己的税”而非“拿票骗国家的税”——这正是二审从十三年半降到六年的根本法理。反过来,若虚增进项超出自身应纳税额、或干脆为他人开票牟利,性质就滑向骗税,量刑档位是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单位犯罪依第二百一十一条双罚)、第二百零一条的界分,是每一个做实业的老板都该看清的红线。

对民营企业家的三点提醒:

第一,区分“找票抵自己的税”与“开票骗国家的税”,前者可能定性逃税、后者是虚开,二者法定刑落差巨大;一旦被以利冲抵、被侦查机关先入为主按虚开立案,务必尽早由专业律师介入厘清“自身应纳税额盘子”,把抵扣是否超出纳税义务范围这一核心事实固定在卷里。

第二,善用“首罚不刑”的免责窗口——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与《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三条明确,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足额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履行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个窗口按天计算,拖到立案后再补,就只剩从宽而非免罪。

第三,发票合规要前置到业务端,杜绝“无票就买、有票就抵”的粗放习惯,从合同签订、资金流、货物流三流一致的源头留痕。

本文仅以公开判例作普法剖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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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虚开专票抵扣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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