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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职业闭店人”合同诈骗案:0元接盘、卷款跑路的刑责边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10/30 17:49:15

2026年10月2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披露上海首例以合同诈骗罪对“职业闭店人”定罪处罚案。被告人陶某长期从事健身行业,专挑经营低迷、租期将满的健身房,以“0元转让”方式接手,随后以远低于市场价的年卡套餐疯狂吸纳会员预付费,款项不入公司账户而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并雇佣他人挂名法定代表人以图切割责任;钱款收讫后门店因欠租欠费关停、陶某失联,经查骗得会员预付费75万元。上海虹口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十万元,赃款追缴后发还会员。

北京刑事律师李修蛟认为,本案定性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陶某并非正常接盘经营,而是以“0元接盘”为壳、以低价促销为饵、以预收款不入公账为手段、以失联跑路为终点,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及“以其他方法骗取财物”的构成要件(该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现行有效)。值得经营者警醒的是,其雇佣挂名法定代表人、款项走个人卡等“切割”设计,不仅没成为免责屏障,反而成为印证非法占有目的的客观证据——这是不少预付费行业经营者误以为的“安全垫”,本案将其击穿。

对预付费行业经营者而言,本案释放的刑事风险信号十分明确:卷款跑路已从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职业闭店”不是免责通道。经营者须守住三条底线——预收款纳入对公账户并接受监管、不得挪用预售资金、接盘亏损门店须真实评估履约能力而非恶意圈钱;挂名法定代表人、股权代持等安排不仅不能隔离刑责,反而会因“明知”而加重责任认定。监管与消费者侧亦应推动预付费资金第三方存管、门店关停前履行退款或持续服务义务。

更宏观地看,“职业闭店人”入罪折射出司法对民营经济活动“真经营”与“假经营真诈骗”的清晰界分:以真实经营为目的、因市场风险导致履约不能的,属民事范畴;以圈钱跑路为目的、借经营之名行诈骗之实的,必触刑法红线。民营企业家在门店扩张、并购接盘、预付费模式设计中,应前置刑事合规审查,必要时引入专业刑事律师对商业模式做“入罪边界体检”,把风险挡在立案之前。

本文基于公开报道创作,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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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职业闭店人|合同诈骗|0元接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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