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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等:洗钱罪的法益是否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5/5/7 23:33:24

目    次

一、肯定说

(1)复合法益说

(2)单一法益说

二、否定说


 


肯定说


1

复合法益说

笔者在基本立场上赞成通说(双重保护法益论旧说)的主张: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安全和司法秩序的总和,其中,金融安全是特别保护法益,司法秩序是附随保护法益,二者共同限定了洗钱罪不法的实质内涵。同时,本文主张在观点证成路径上采用金融领域刑法论,有效确证洗钱罪的特别保护法益(金融安全)和附随保护法益(司法秩序),从而区别于通说(双重保护法益论旧说),也区别于双重保护法益论新说(金融安全与上游犯罪的保护法益说)以及单一保护客体说。...

我国学者主张洗钱罪的司法秩序保护法益论,即肯定司法秩序是洗钱罪的保护法益,而其他金融犯罪并不侵害司法秩序,可以说,这是洗钱罪不同于其他金融犯罪的重要标志。这种观点,无论是从存在论还是从规范论的立场来看都是成立的,因此,这里不展开正面的证立性论述。但值得注意的是,否定司法秩序是洗钱罪保护法益的观点认为:将洗钱罪与赃物犯罪均作为妨害司法的犯罪,则存在自洗钱构成洗钱罪而“自掩饰、隐瞒”(以下简称:“自掩隐”)不构成赃物犯罪的冲突局面,为了避免这种冲突,又不得不转向立法论,建议刑法规定“自掩隐”的行为也构成赃物犯罪,这恐怕不是合适的路径。可见,否定司法秩序是洗钱罪保护法益的观点认为,由于承认司法秩序是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就可能导致解释论上出现自洗钱构成洗钱罪而“自掩隐”不构成赃物犯罪的冲突局面(自洗钱与“自掩隐”的冲突局面论),为了解决这个冲突局面,就认为应当将司法秩序排除在洗钱罪保护法益之外。

但是,笔者认为,以自洗钱与“自掩隐”的冲突局面论否定洗钱罪的司法秩序保护法益论的观点不能成立,部分原因在于这种观点违背了领域刑法论“同构互补”特点。(1)“同构”强调了领域刑法论的有效性及其与刑法教义学原理的一致性。领域刑法论仍然承认领域刑法的立法规范有效性及其解释结论有效性,保护法益的存在论和规范论本来就是依据刑法规定(刑法规范)得出的,立法考量与司法考量本来就分属于不同范畴,自洗钱构成洗钱罪与“自掩隐”不构成赃物犯罪的立法局面本来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范状态,刑法教义学原理(其中包括法益论)和刑法解释论应当“依法”阐释立法规范及其法理。客观而论,一方面,肯定或者否定洗钱罪的司法秩序保护法益论根本就不是有效解决自洗钱构成洗钱罪与“自掩隐”不构成赃物犯罪的“立法”冲突局面的关涉因素,因为,它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另一方面,肯定洗钱罪的司法秩序保护法益论根本就不影响有效解决这种“立法”冲突所涉及的“司法”问题。(2)“互补”强调了领域刑法论的特殊性及其对刑法教义学原理的补充性(新法理的补充性)。金融领域刑法的特殊性正在于:其将金融安全作为领域性的特别保护法益,即将金融领域刑法所规制的洗钱罪的特别保护法益(金融安全)和附随保护法益(司法秩序)作为重要特点(特殊性),以此特殊性作为非金融领域刑法所规制的赃物犯罪所侵犯的司法秩序的重要补充,而非对金融领域刑法所规制的洗钱罪所侵害的司法秩序的排除。将“补充”视为“排除”,并不符合领域刑法论“同构互补”特性的要求。  

魏东:《洗钱罪不法的规范判断》,载《法律与政治》2024年第3

本文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以金融管理秩序为表层法益,但实质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司法权能,同时也是对前置犯罪保护法益的确保。

首先,金融管理秩序是表层法益,这是由洗钱罪的立法目的和罪名体系地位决定的。...

其次,洗钱罪实质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司法权能。第一,对金融管理秩序作实质化理解,可以推导出国家司法权能法益。金融管理秩序旨在保护“透明的现金流”,而这要求金融系统审查、监管金融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防止黑钱漂白,阻遏前置犯罪所得混入合法的金融流通环节。金融机制是现代金融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系统,具有快速转移、保值增值、安全稳定等特点。当犯罪所得无法透过正当金融机制流通时,会促进犯罪分子选择更高暴露风险、查缉风险的方式保存、转移犯罪所得,如地下钱庄、影子银行。 当犯罪所得具有更高查获风险时,其实质上增强了国家对于犯罪的司法权能,有利于实现国家对于前置犯罪的刑事定罪与处罚。这个过程体现出“后续犯罪的规范效果(Anschlussdelikte)”,即后续犯罪的成立以前置犯罪的存在为必要,而后续犯罪不是为了禁止后续犯罪活动本身,而是为了保护前置犯罪的各项司法权限、效能,避免前置犯罪损害的扩大。第二,实定法益的理解离不开具体的构成要件。从《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对象来看,行为人所掩饰、隐瞒的乃上游犯罪之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在所有权上归属于国家。洗钱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对于不法所得的所有权,国家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运用司法权能保护其所有权。第三,将国家司法权能作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不会导致法益概念的稀薄化。国家司法权能是一种集体法益,而集体法益只有为了个人的人格发展且攸关个人法益的保护时,才能作为超个人的法益受到刑法的保护。国家司法权能有具体的物质内涵,即妨碍国家司法权能可以表现为在案件侦查阶段对于犯罪线索的干扰,在起诉和审理阶段对案件的拖延、造成额外精力和时间的耗费等。国家司法权能与个人基本权利具有关联性,犯罪行为基本上是对个人生命、财产等基本权利之侵害,国家司法权能之设立目的在于对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其是保障宪法规定的人的基本权利不可或缺的,与个人生活紧密联系。国家司法权能与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相勾连,对此种法益的侵害具有现实的物质感知,符合法益概念的价值与事实内涵,可以作为洗钱罪应有之法益内容。

再次,洗钱行为虽然直接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权能,但就间接作用而言,将洗钱行为入罪也是对前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的确保。也即通过打击洗钱行为,阻遏前置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合法的金融机制流转、处分,使犯罪人收益甚微甚至无利可图,减少其犯罪的利得诱因,减轻其犯罪的主观决意。

总之,洗钱罪法益有三层内涵,即金融管理秩序、国家司法权能与前置犯罪法益的确保。金融管理秩序是立法者的宣示,无法承担叙述洗钱罪法益核心内涵的作用,即使洗钱行为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前置犯罪法益的确保是国家司法权能行使过程带来的附带性效果,洗钱罪是为了预防前置犯罪的发生,其功能在于补足或者强化前置犯罪构成要件的预防作用,无法独立承担洗钱罪保护法益核心内涵的作用;国家司法权能一方面是从金融管理秩序法益推导出的实质内涵,另一方面又衍生出对前置犯罪法益的确保。三者一道作为洗钱罪保护法益的完整表述,其中尤以国家司法权能为核心。

陈家林,吴珂:《“提供资金帐户型”洗钱罪的规范解读与司法适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

洗钱罪中的“掩饰、隐瞒”的含义就说明,洗钱行为本身具有妨害国家司法机关追赃的后果。再结合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关于自洗钱行为入罪后,本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的关系的说明也可以得出相应结论,即自洗钱入罪是“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但是,如果认为洗钱罪仅保护司法活动,不仅没有立法依据也难以得到刑法理论支持。如前所述,洗钱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下的一个罪名,仅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其保护的法益缺乏法律依据。基于洗钱行为的危害性特征、我国立法政策、我国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将洗钱罪的法益内涵确定为金融管理秩序、经济金融安全与司法秩序更具有合理性。

蔡道通:《洗钱罪的属性、法益及其司法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1

复合法益论认为,洗钱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还包括对司法机关正常活动法益的侵害,但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法益应为主要关注法益。也就是说,洗钱罪的客体是双重法益。换言之,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具体为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复合法益论,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都是洗钱罪的保护法益,该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在通常意义上,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司法主体在判断刑法个罪的保护法益时,应当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展开:

第一,根据个罪所在刑法章节进行基本判断。...显然,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应该包含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根据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辅助判断。...换言之,对犯罪构成的解释过程和解释结论,必须确保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实际侵犯了刑法规定该罪所保护的法益,从而实现刑法规定犯罪、设立条文的目的。根据论者的观点,个罪犯罪构成内含了保护法益内容和法益类型,法益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读起着指导作用,两者之间具有密切关系。笔者认为,论者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对合理认识构成要件与法益的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从洗钱罪的犯罪构成看,其行为对象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行为人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财产转换、协助转移资金、协助跨境转移资金等方式,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属性之目的,并最终影响司法主体对洗钱行为的法律定性和刑罚适用。由此,根据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洗钱行为不但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会对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损害,是犯罪主体规避刑事责任的体现。换言之,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复合性法益,不过,两个法益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主要法益,正常的司法活动是次要法益,两者在洗钱行为定性、洗钱罪量刑中的作用是显然的,但具体作用还需要根据个案实践做具体考量。总之,两类保护法益受到侵害是洗钱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要因素,并在洗钱罪认定和罪数关系处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侵害复合法益的犯罪中,主要法益的性质决定了侵害复合法益之具体犯罪的归属。

赵运锋:《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及其规范适用》,载《法学》2024年第6


2

单一法益说

我国现行刑法将洗钱罪归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而不是归属于妨害司法罪,是值得商榷的。洗钱罪应归属于妨害司法罪。

(一)洗钱罪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本质特征

正如前述,洗钱的前提是犯罪分子已实施了其他犯罪,并且已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是,这只是洗钱产生的基础,而洗钱真正成为犯罪的原因在于它妨害司法。洗钱犯罪的本质属性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使其成为合法收入,掩盖、清除犯罪线索和证据,为司法机关指控犯罪、追缴犯罪所得设置障碍,以逃避法律处罚,从而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倘若各国法律对贩毒分子挥霍毒资没有限制性规定,不采取任何严厉的打击措施,犯罪分子就不会洗钱,他们就会心安理得地挥霍犯罪所得赃款,过奢侈的生活。有些国家规定洗钱为犯罪,实行金融实名制、金融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纳税制度。这些措施使犯罪分子、犯罪组织的大量不义之财难以被挥霍、转移和在经济领域正常流通,这样就产生了必须把犯罪所得赃款合法化的问题。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这时,洗钱活动就产生了。从打击犯罪的角度看,对于上游犯罪的侦破往往可以从犯罪行为锁链的最后一环即非法钱财的使用上开始,惩治洗钱犯罪的手段往往都和收集书面证据有关,因此,可以从追查洗钱犯罪入手,进一步调查和处理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洗钱与犯罪追诉密切相关,它完全符合妨害司法罪的特征。洗钱不仅是一种逃避犯罪惩处的妨害司法犯罪,而且更是一种有关赃物处置的妨害司法犯罪。它与伪证罪、妨害作证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非赃物罪有区别,但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相近似。洗钱罪与赃物罪都是对赃物的非法处置,只不过赃物罪是直接的掩盖和隐瞒,而洗钱罪是更进一步的掩饰,使非法所得合法化。但两者在妨害司法活动这一点上并无本质区别。既然赃物犯罪被视为妨害司法罪,与其相同性质的洗钱罪也应作为赃物罪,归属于妨害司法罪中。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在我国刑法上,形成了普通的窝赃罪、窝藏毒赃罪与洗钱罪三罪并存的赃物犯罪体系。将洗钱罪归属于妨害司法的赃物罪是妥当的。

(二)以金融管理秩序作为洗钱罪的主要客体不具周延性

洗钱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又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刑法根据以主要客体决定犯罪分类的原理,将洗钱罪规定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但是这种归类难以符合司法现实。因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客体必须反映该种犯罪行为的性质。客体在理论上必须具有三个特征:(1)反映行为的本质属性;(2)穷尽这种犯罪行为的周延性;(3)反映刑法保护的被该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而金融犯罪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法定犯,不违反金融法规的犯罪不能称之为金融犯罪。洗钱犯罪固然多数是通过银行等机构来实施的,但也不排除通过非金融渠道进行。如通过汽车交易、不动产交易、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公证服务、奖券、赛马和赌博等等,这些都可能成为洗钱的渠道。

(三)国外刑法一般不将洗钱罪归类于金融犯罪...

卢勤忠:《我国洗钱罪立法完善之思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2

打击洗钱犯罪既是“恶行不得获利”(crime doesnt pay)这句古老格言在现代社会的反映,也是现代社会打击严重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的一项主要策略,“同这一策略联系在一起的是对防止财产 ‘清洗’的关注。”美国学者马西安达罗在总结了美国近些年来追查犯罪所得、打击犯罪组织和反动组织犯罪活动方面的经历后的一段话清楚的表达了洗钱和反洗钱这一对猫和老鼠的关系,“在没收反动组织和犯罪团伙的犯罪所得收益之前,我们难以有效打击能够获得巨额财富或者可以通过钱来获得权力和威望的犯罪和腐败行为。一旦政府想出了追查和没收这些资金的方法,自然就会有一种强制性的激励促使犯罪分子隐藏其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换句话说就是从事于洗钱。”由此可见,洗钱实际上是对政府有效打击犯罪即没收措施所作出的一种反应,因而我们有理由认为洗钱犯罪是对国家对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行使没收权的一种损害,洗钱与反洗钱实际上是没收与反没收的较量。作为犯罪法律后果之一的没收,其运行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刑事立案和诉讼中扣押、查封、冻结涉案财产等强制措施的有效运用”。而洗钱罪的本质在于使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得以存续和维持,从而妨害刑事侦查和诉讼,使司法机关无法追缴犯罪所得。

李云飞:《洗钱危害的二维性及对客体归类的影响》,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1



否定说


将金融管理秩序作为洗钱罪的(主要)保护法益是成立的。问题是,能否同时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本文对此持否定态度。

第一,如果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就不能说明,为什么A为保险诈骗犯B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成立洗钱罪,而甲为普通诈骗犯乙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不成立洗钱罪。

从行为方式与行为结果来看,上述A与甲的行为都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甲的行为不成立洗钱罪。...换言之,在现行立法例之下,之所以A的行为成立洗钱罪,甲的行为不成立洗钱罪,是因为两种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而这一点是上述复杂客体说难以解释的。

第二,如果说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就不能说明,为什么自洗钱成立犯罪,而本犯实施的“自掩饰、自隐瞒”行为并不成立《刑法》第312条的赃物犯罪。...

第三,如果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就难以说明,洗钱罪与赃物犯罪及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如果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就使得洗钱罪与赃物犯罪之间的特别关系具备实质依据,但二者之间却不具备特别关系的法律特征(形式特征)。反之,只要主张洗钱罪与赃物犯罪是想象竞合,就不能使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包含赃物犯罪的保护法益(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否则,就只是形式上可能具备想象竞合的特征,但不具备想象竞合的实质依据。概言之,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包括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观点,无论如何都难以妥当处理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关系。

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关系,也说明了这一点。

主张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教科书同时指出,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属于法规竞合,但对于这种法规竞合现象,不宜适用处理法规竞合的一般原则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按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处理,而应适用处理法规竞合的例外原则即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按本罪论处。”

但如上所述,相对于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而言,洗钱罪的行为对象更宽泛,因而成为普通法条。从行为主体来说,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行为主体需要具备更为特殊的条件(本犯以外的第三者)。亦即,洗钱罪的行为主体没有任何限制,因而包括本犯与第三者,而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的主体只能是第三者,不能是本犯。既然如此,就应当认为,相对于洗钱罪而言,至少在行为主体方面,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是特别法条。但是,这种在不同层面上互为特别关系的情形,其实不可能是特别关系,只能是想象竞合。所谓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正是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这反过来说明,主张洗钱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观点,在洗钱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问题上,得出了并不协调的结论。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对洗钱罪保护法益的确定存在疑问。...

不可否认的是,洗钱行为通常事实上都会妨害司法。但这只是部分乃至多数客观事实,解释者不能将事实强加于规范,不能据此认为刑法规定洗钱罪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司法活动。...换言之,当洗钱行为同时构成赃物犯罪时,按想象竞合处理,反而有利于发挥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反之,如果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司法活动,即使认为赃物犯罪的主体也可以是上游犯罪的本犯,只是因为本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不可罚,也会导致洗钱罪成为赃物犯罪的特别规定,同样不利于发挥想象竞合的明示机能。

张明楷:《洗钱罪的保护法益》,载《法学》2022年第5

虽然我国通说认为,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是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但本文对此持不同见解。

首先,否定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洗钱罪保护法益的根本原因在于,在我国刑法当前已经承认自洗钱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再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视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就会与自洗钱的可罚性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因为,《刑法》第312条赃物犯罪是典型的妨害司法罪,而如前所述,本犯的自掩隐行为不构成赃物犯罪。基于相同的逻辑,若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也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就只能认为:特定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自洗钱行为也不应当成立洗钱罪。然而,这种结论目前已经无法成立。即便退而求其次,区分自洗钱和他洗钱两种情形且仅在他洗钱的情形中肯定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属于洗钱罪的保护法益,也不可行。因为,一方面,《刑法》第191条没有将自洗钱和他洗钱分别加以规定,在刑法条文的规定完全一致的情况下,难以仅因行为主体上的差异就认为同一条文的保护法益有所区别。另一方面,若认为自洗钱和他洗钱的侵害法益不同,自洗钱没有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那就应当认为自洗钱行为的不法程度和可谴责程度原则上低于他洗钱,对自洗钱的行为人应当判处更轻的刑罚。可如此一来,又无法确定对自洗钱的量刑标准。简言之,自洗钱入罪的既成事实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洗钱罪的构造,即便以前可以认为洗钱罪的保护法益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自洗钱入刑之后,也无法再维持这种对洗钱罪法益的界定。

其次,不能基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的意见理解我国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的关系。...FATF所使用的“洗钱”概念的外延远远超出了我国洗钱罪中的“洗钱”概念。在FATF的广义洗钱概念下,赃物犯罪确实属于洗钱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但是,既然我国刑法分别设置了洗钱罪和赃物犯罪,就不能简单根据FATF的洗钱概念认为我国的洗钱罪应当包含赃物犯罪在内。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何自洗钱在我国构成犯罪,而自掩隐行为却不构成犯罪。...

最后,也不能以洗钱罪与赃物犯罪构成法条竞合为由,肯定洗钱罪的法益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立法者或许确曾希望将赃物犯罪改造为洗钱罪的普通条款。20201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洗钱罪与赃物犯罪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此外,2024年《洗钱案件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似乎也认为洗钱罪与赃物犯罪构成法条竞合。但是,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法条竞合不仅包括包容性的竞合关系,也包括交叉性的竞合关系。既然自洗钱行为构成犯罪而自掩隐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再将洗钱罪视为赃物犯罪的特别条款,不能认为洗钱罪与赃物犯罪之间是包容性的法条竞合。由于交叉性的法条竞合基于相关罪名“交叉的逻辑关系”产生,并不当然以法益重合为基础,因此,即便认为洗钱罪与赃物犯罪构成(交叉性的)法条竞合,也无法据此论证洗钱罪的法益应当包含赃物犯罪的法益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内。

王钢:《洗钱罪成立要件的体系性诠释》,载《比较法研究》2025年第2

传统观点通常认为,洗钱罪保护的法益是复合法益,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刑后,对洗钱罪侵害法益的通说观点并未遭到撼动,如有论者认为,自洗钱和他洗钱只是犯罪主体不同,自洗钱行为仍然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故不会影响洗钱罪保护法益的确定,亦即认为自洗钱和他洗钱均破坏了国家正常金融监管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追诉活动。笔者对洗钱罪包含对司法机关正常秩序法益侵害的观点不敢苟同,这可以从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原理等方面得到说明。

在法条竞合的场合,尽管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之所以适用特殊罪名,是因为该行为能够满足特殊罪名必须具备的所有不法和责任内容,除了具备一般罪名的所有特征,还具备了特殊罪名所要求的进一步特征。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相比,从行为对象而言,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理论上包括所有罪名,而洗钱罪被进一步特征即法定七类上游犯罪所限定,故而,似乎可以得出洗钱罪是赃物犯罪的特殊罪名的结论。在行为主体方面,因为洗钱罪包含自洗钱和他洗钱,亦即包含本犯,而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本犯不能成立赃物犯罪,亦即本犯被排除了出去,从这个角度而言,赃物犯罪被赋予了主体方面的特征,反倒成了特殊罪名。如此,从行为对象和行为主体不同方面观察得出不一样的结论,洗钱罪和赃物犯罪呈现交叉竞合的特点,在交叉竞合的场合不再适用法条竞合,只能适用想象竞合。进言之,为了贯彻从形式到实质彻底否定洗钱罪和赃物犯罪之间法条竞合的关系,不承认洗钱罪保护法益包含赃物犯罪保护法益,即司法秩序的进一步特征,颇具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然而,想象竞合理论也无法得出洗钱罪保护法益包含司法机关正常秩序的结论。想象竞合的前提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并且数个罪名侵犯不同的法益。如若对某个行为的所有形式和实质法律评价能够囊括对该行为全部不法和责任内容,则不应当适用想象竞合原则。比如,抢劫犯罪同时侵犯了他人财产和生命健康权利,但是无需也不会再评价为盗窃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同理,在洗钱罪和赃物犯罪均包含司法机关正常秩序法益的情况下,不能适用想象竞合犯理论。相反,只有在不承认洗钱罪保护法益包括司法秩序时,两者才有可能成立想象竞合。否则,想象竞合将丧失赖以适用的土壤和基础,即便具备了想象竞合的形式要件和特征,但是却缺乏想象竞合的实质依据。认定洗钱罪与赃物犯罪系想象竞合关系的现实意义是,在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竞合的场合,基于前罪法定刑重于后罪,故而优先适用前罪即洗钱罪,而在洗钱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竞合的场合,需要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的原理针对具体案件作出具体判断。

笔者反对将司法机关正常秩序纳入洗钱罪保护法益范围的同时,也承认一个不争的事实,即洗钱罪常常对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妨碍,但是这仅仅是部分或者大部分事实,故而认为不应将某些事实强加于对规范的解释,不能以此认为洗钱罪也对司法机关正常秩序一并给予保护。因为,不能以洗钱罪的客观效果来倒推洗钱罪所保护的法益,否则就会陷入逻辑的颠倒和混乱,得出错误结论不足为怪。尽管将司法秩序排除出洗钱罪保护法益的通说“充满艰难”,主张洗钱罪保护法益为金融监管秩序的单一法益也并非“一帆风顺”,必须陈清利弊、条分缕析,反复权衡和论证,方能得出妥帖和正确的答案。...

陈小炜:《洗钱罪的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应用法学》2025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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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洗钱罪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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