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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7月9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二十三):证人:“我是没有办法才在笔录里签字的”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9 0:32:26

贵阳记(二十三)

杨金柱语录曰:公权力拥有十八般武艺,再加上无底线的无耻,就天下无敌。

学习杨金柱语录心得:公权力是中性的,它可以用来服务民众,也可以用来作恶,它本身并不无耻,无耻的是人,是掌握了不受控制的公权力的人,是恶意利用公权力来作恶的人。

比如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法院的某些人及其背后的指使者。

据悉,小河区法院朱某某、魏某某、黄某,对当庭提出要求恢复原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被告人蔡某、何某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威胁如果找外地律师来辩护,将对被告人加刑,而被告人某某的贵州辩护律师某某,配合小河法院做被告人蔡某的工作,说如果请回北京的王誓华律师辩护将会被加刑。“请外地律师辩护要加刑”!!无耻二字已经远远不能表述这种行为邪恶性。它们这是邪恶的反人类。现在,律师已经掌握了客观的、直接的、不可更改的证据,证明上述人员的上述邪恶的反人类行为,将在适当的时候向全世界公布,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道义的、人伦的责任,都将由实施这种反人类行为的实施者和指使者承担。

昨天晚上,有一义士专程赶到我们住宿的酒店,直接到酒店总台为我们交了5000元住宿费用,说是一点心意,表示支持。钱是小事,但此士此举,显道义之所在,人心之所在。

九点开庭。上午第一组证据,是综合信息方面的证据,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立功材料。

公诉人宣读了有关黎庆洪的两份立功材料,检举一起抢劫案已告破,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检举一起发生在1991年的故意杀人案,已查实,但是是由黎庆洪检举线索还是由另一个人检举尚待查实。

黎庆洪说,通过这么多天的庭审,我想事实已经很清楚了,是否检举立功,一点都不重要了,我已经不在乎了,我是无罪的,不是立功从轻减轻处罚的问题;我有一个我自首经过的材料已经提交法庭,我当时已经与贵阳市公安局的副局长约好了当天中午到公安局去说明情况,但是被潘立新等人人为的制止了我的自首,他们监听了我的电话,知道我当天要去市局说明情况,然后故意赶在我去市局前抓获我,并且对我说我已经没有机会自首了;自首不自首其实对我也不重要,我只是想说明,我并没有逃避这个事情,我只是想说明我这个人的人品。

黎猛当庭向法庭提交取保候审申请,说通过这些天的庭审,已经完全可以证实他是无罪的,他已经被关押了将近四年,所以他申请取保候审。

公诉人把一些被告人被判刑的材料向法庭举证为前科材料,几位被告人质证说,现在是追究漏罪,那是前罪,不是前科;还有被告人说那本身就是本案被指控的事实,怎么能说是前科?看来通过这些天的开庭,被告人的法律专业素养提高很快。

宋小均的辩护律师说,要求公诉人释明,公诉人已经撤回了对黎庆洪赌博罪的指控,那么,是对黎庆洪的参赌行为不再追究为赌博犯罪,还是只不追究黎庆洪的赌博犯罪。

公诉人说现在是举证质证阶段,请围绕公诉人所举证据进行质证。

罗浩起立要求发言,说,我申请解除对贵州律师于某律师的委托,要求恢复对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吴鹏彬律师的委托,请求法庭对吴鹏彬律师为我辩护提供方便。(青石注:罗浩家先委托了贵州张涛律师,后增加委托了吴鹏彬律师,后解除了吴鹏彬律师,后张涛律师请其助手于律师参与共同辩护,前几天罗浩提出要求恢复对吴鹏彬律师的委托,所以,今天再解除对于律师的委托,恢复对吴鹏彬律师的委托,现罗浩共有两位辩护律师:吴鹏彬律师、张涛律师,张涛律师非常认真负责,辩护质证发言都很到位,还进行了调查取证,到罗浩原来就读的开阳县的中学调取了证明,并向法庭提交,证明罗浩在校表现良好,且某时在学校就读无旷课无时间参与起诉书指控的某些犯罪事实)

10时15分,杨金柱律师星夜兼程赶回贵阳小河,坐上辩护席。

10时20分,公诉人宣布本案所有证据已经举示完毕。

周泽律师说,本案还有大量起诉书列明的指控事实没有举证,比如说黎猛的非法持有枪支、黎崇刚的故意伤害、黎庆洪的寻衅滋事等等都没有举证,请公诉人明释是否已经放弃对这些罪名的指控?

公诉人说已举证据已经能够证实相关被告人的相关犯罪,相关事实和证据由法庭采证确定。

杨金柱律师发言,说公诉人说已经完成黎庆洪涉黑案犯罪举证,但是只举了起诉书上的33项,仅涉黑组织犯罪部分就还有45项未举证,但是公诉人说了一句话,说已举证据已经能够证明黎庆洪涉黑犯罪,那请公诉人明释公诉方的意思是否是现有33项举证已经能够证明黎庆洪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因为涉黑犯罪必须具备的四个特征中的第四个特征你们没有举证,所以请你们明释;同时请审判长释明,对于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否还需要继续综合质证和辩论?对没有举证的事实是否继续指控?还是撤回指控?

审判长说,本庭将就控方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综合全案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综合评判定案。(审判长此前明确说过公诉人如果不就相关事实向法庭举证,该事实将不纳入法庭采证确定范围)

此后,审判员宣布,本案有8名证人将出庭作证,并传证人入庭。

证人刘某某第一个上庭,她是起诉书指控的黎崇刚“先吃饭(范)”范的夫人,指控黎崇刚“勾结乡党委书记杨玉伦,吞并我的矿山”。

根据庭审公诉人此前的举证,事实是范传习承包开采合同到期,花梨乡政府统一将承包费从五千提高到二万,其他相邻两家交了二万元继续承包,但是范由于开采亏损,不愿意交二万承包费,又要继续开采,所以乡政府和县安监局一起封了范承包的矿山。三个月后,黎崇刚向乡政府交了两万元钱承包开采。

杨金柱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杨:你说黎崇刚勾结杨玉伦,请问你有没有什么事实证明他们勾结?

证:我看到他们在一起。

杨:除此之外还有没有他事实?

证:我看到他们在一起他们就是勾结在一起。

杨:你有没有听说过关于你家矿山的一句什么顺口溜?

证:就是先吃饭后杀猪再杀牛嘛。

杨:那么,请问你是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听谁说的呢?

证:这还要听谁说,这就是我自己家的事,我看到他们来封我家矿山。

杨:你第一次听到这句话是在哪儿?听谁说的?

证:我自己的事还要听谁说?

杨:那意思是这话是从你口中说出来的?

审判长说证人可能听不懂杨金柱律师的湖南普通话,所以,审判长用她的普通话向证人再问一了遍这个问题。

审判长:就是你是听谁说的“吃饭杀锗杀牛”这句话?

证:就是他(黎崇刚)们前次审判的时候,我看电视看到的。

旁听席、被告席上人群哄笑骚动鼓掌。

朱明勇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朱:你说杨玉伦和黎崇刚一起堵你的矿山,你看到杨玉伦了吗?

证:看到了。

朱:你看到了他在干什么?

证:看到他们用石头堵我们矿井。

朱:你看到黎崇刚了吗?

证:看到了。

朱:你看到黎崇刚当天干什么了?

证:他用石头堵我的矿山。

朱:堵你矿山是堵哪儿?

证:堵井口。

朱:当天你在哪?

证:我在家。

朱:你家在哪?

证:在路边。

朱:离矿井多远?

证:有一公里多。

朱:在你家能直接看到井口吗?

证:看不到。

朱:那你怎么说你看到他们用石头堵你家的矿井?

证:我看到他们用车拉石头从我家门口过。

朱:那就是说你并没有直接看到是谁堵你家矿井,是不是?

证:是。

朱:你为什么不继续开采矿山了?

证:他们封了我的矿山。

朱:合同到期后你们是否和乡政府谈过继续承包的事?

证:谈过。

朱:怎么谈的?

证:他们拿来一个霸王合同,要提高承包费。

朱:边上两家提高承包费了吗?

证:也提高了。

朱:他们交了吗?

证:交了。

朱:那你们为什么不交?

证:我们一直亏损亏了好几十万,他们是霸王合同。

朱:你不签合同当时乡政府怎么说的?

证:杨玉伦说如果我不签合同,就要封我的矿山。

朱:杨玉伦真说了这话吗?

证:真的说了,他就是那样说的。

朱:杨玉伦代表谁和你们说这件事情?

证:他是乡党委书记,代表乡政府。

下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吴鹏彬律师,坐上辩护席为被告人罗浩辩护。

第二位证人,是花梨乡原电管所所长黄某某,其是刘西林卖矿山给黎崇刚的中间人。公诉人此前将其询问笔录作为指控黎崇刚“再杀牛”“抢刘西林矿山”的黑社会犯罪指控。

杨金柱律师问答录:

杨:侦查人员找你做过几次证?

证:很多次,第一次,市局的,叫杨涛,把我从供电局叫下来。

杨:问过很多次是吗?

证:很多次,就是第一次不太文明,有骂我,后来的都还文明。

杨:范传习不开矿山的原因是什么你知道吗?

证:是因为范传习不交承包费。

杨:你知不知道是谁封的范传习的矿山?

证:我听说是政府。

杨:请讲一下刘西林卖矿山的情况。

证:我当时经常从刘西林家门口过,由于当时刘西林与地方关系处理得不好,想卖,我说你不如卖给黎聋子,我们当时电管站工作人员,经常在黎聋子饭馆吃饭,我就问黎聋子你要不要买刘西林的矿山,他问多少钱,我就说价格你们自己商量,然后他们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杨:你有没有收过刘西林的二万元钱?

证:没有。

杨:你的笔录里为什么会有?

证:我当时没戴眼镜,我也没有看,上午11点左右叫我去的,问到下午6点多,四个年轻人,我反正没有犯罪,他们讲签就签。后来专案组在麻子林还问过我,我没有拿刘西林的一万元钱,我没有拿,是因为变压器坏了,黎小红扣了一万元钱。

杨:刘西林出卖矿山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

证:自愿的嘛,他不自愿他为什么还要签字按的手印嘛?

杨:当时他们买卖的价格是多少?

证:我看一看协议,我这也有一份,(看),是六十八万八。

杨:你有一份协议是吗?

证:是。

杨:刘西林卖矿山给黎崇刚你为什么会有协议?

证:按我们当地农村的风俗,我是作为见证人的。

杨:一共有几个见证人?

证:三个,另外一个是某某某已经死了,某某某现在还在花梨街上。

杨:你是否和黎崇刚一起长大的?

证:他大我两岁,我们是在一条街上长大的,我们两家距离300米左右。

杨:你们一起长大,黎崇刚是不是一个在地方上为非作歹、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人?

证:这个问题审判长要准我回答我才回答。

杨:审判长是否准许证人回答这个问题。

审判员:证人应当如实回答,也有权拒绝回答。

证:律师,你的这个问题我听懂了,就我所见,黎崇刚赚到钱之后讲话有一些出入,要说欺压百姓、骂哪个、打哪个,横行霸道,什么的,我还从来没有见到过。

周泽律师问答录:

周:赚到钱之后言语有些出入是什么意思?

证:就是对他自己家里的晚辈什么的,言语比较粗鲁,有时候教训一下晚辈罗。

周:有没有骂过什么其他人?

证:没有。

周:你刚才说第一次询问你时,侦查人员骂过你,怎么骂的?

审判员:请围绕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进行发问。

周:请问侦查人员询问过你几次?

证:很多次了,麻子林,公安局,供电局,派出所,什么什么地方也有两次。

周:是否都做有笔录?

证:有时候做,有时候没有做。

朱明勇律师问答录:

朱:协议怎么形成的?

证:见证人某某某在他的单位打的,是他起草的。

朱:刘西林要卖矿是谁先提出来的?

证:是刘西林提出来的。

朱:见证人是谁请来的?

证:是刘西林嘛是黎小红,时间长了,记不清了。

朱:签完协议之后有没有找个地方吃饭?

证:签完协议之后,签完字、盖完章之后,大家在刘西林家吃的饭,当时刘西林还拿了一瓶瓶子酒,当时是好酒,瓶子酒在我们农村是好酒。

朱:你们吃饭了吗?

证:吃了,大家一起吃的,还喝了酒。

第三位证人王某某。公诉人此前将其笔录作为证据指控黎庆洪、黎猛带人去“护矿”构成黑社会组织犯罪。

黎庆洪:你当时是我的司机,说我带人去了矿山,请你讲一下当时是什么情况?

证:当时在专案组,我没有办法,要我做笔录,当时我说时间太长了,我记不得了,我当时说其他人去没去我不知道,我只是和黎庆洪两个人去的,然后他们就拿着这些人一个一个念,就给我写上去了,我没得办法,只能签字。

审判员:你是说你去了,只是时间记不得了是吗?

证:不是,是当时我和黎庆洪两个人去了,但是没有后面的这些人。

黎猛:王亚军你的一份笔录里有说在矿山上看到我,请问你看到我是在干什么?

证人:不属实的,我是被专案组的人要求那样说的。

李相建:证人王亚军你说你在黎庆洪的矿山上看到了我,你是怎么看到了?

证:你们后面的这些人都不用问了,我根本没有看见任何人,我就和黎庆洪一个人去的,我是没有办法才在笔录里签字的。

杨金柱律师问答录:

杨:我的湖南普通话你能听懂么?

证:能。

杨:那么请你也说普通话,不然你的贵阳话我听不太懂。你笔录如果与今天当庭陈述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证:以今天当庭陈述为准。

杨:你有无加入同心会。

证:他们三翻五次问我,说我加入了同心会,我一直说我没有加入。

审判员:你说不了普通话你就说贵阳话,说慢点,不然你说普通话我们听不懂了。

杨:公安人员询问时有无对你刑讯逼供?

证:我不太了解什么叫刑讯逼供。专案组第一次叫我去是早上11点多,到晚上11点多,中间没有喝一次水,没有吃饭,没有上厕所,他们问我什么问题,我说我想如实回答,我说没有参加,没有去,或者我说想一下,他就会骂,骂得太难听了,最后那个笔录就是他们在那问,没看到他用笔记,就用电脑打出来,要我签字,

杨:你有没有要求上厕所?

证:我要求上厕所,他们不准我上厕所。

杨金柱:当庭要求对证人王亚军庭前所取得的证人证言,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王亚军庭前受到刑讯逼供所做的证言。

周泽律师问答录:

周:侦查人员怎么骂你的?

证:骂得很难听,一不按他们说的回答,他们就骂你这个死儿杂种他们说你去了你怎么没去。

周:怎么威胁你的?

证:我一说到我没有去时,他们边上就有侦查人员搂衣袖。

周:为什么要在笔录里签字?

证:当时他们对我说,不签字就不让我走,说要带我去哪里哪里。

朱明勇律师问答录:

朱:接受询问时你坐在什么地方?

证:第一次坐在沙发上。

朱:怎么问你的?

证:我在里所受到遭遇根本不是证人所受应当受到的遭遇,而像是犯罪嫌疑人受到的待遇,我从沙发上要起来他们不让我起来。

吴鹏彬律师问答录:

吴:请问你何时认识罗浩?

证:08年左右。

吴:为何笔录里有06年你看到了罗浩?

证:公安就直接给我念了一长串的名字,说谁谁谁在,就直接打上去。

吴:那请你讲一下你有没有看见罗浩?

证:没有,我只是和黎庆洪二个人去的。

吴:你有没有和罗浩一起去过瓮安,有没有人给你们发白手套白袜子?

证:记不清楚了。

韩国权律师问答录:

韩:你说你加入了同心会,是否真实?

证:我没有加入同心会,笔录是被强加的。

韩:06年你认识罗毅吗?

证:不认识。

韩:有无与罗毅一起做过什么事情?

证:没有。

审判员:侦查人员有无打过你?

证:没有打过。

审判员:有没有对你进行刑讯逼供?

证:我不知道你说的刑讯逼供是什么意思,他们没有打我,但是他们骂我啊,威胁我啊。

审判员:证人退庭。

第四位证人是一位老人,已经七十六岁,是马口磷矿所在地的村民,思维表达已经不太清晰了,问答很困难,周泽律师一度用开阳话为杨金柱律师进行翻译,但是有一个事实通过问答是明确的:这位老人从来没有看到过黎崇刚黎庆洪有打过当地村民。

第五位证人,是黎崇刚的朋友,合伙开了一个矿,与这个矿有关的两张桩事实公诉人已经不再举证。

杨金柱律师就问了一个问题:你和黎崇刚是朋友,黎崇刚是不是一个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人?证人回答:不是。

第六位证人。与前一个一样,与黎崇刚是生意上的合作关系。有关事实已经不再举证。

在证人签作证保证书时时,审判员说,对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均进行了通知,除今天到庭的八位证人之外,其他的证人不愿意出庭,没有到庭的,都有相应的情况说明,庭后可以查阅。

这位证人被戴上手铐进行询问,戴着手铐与被戴着手铐脚镣的黎崇刚二位老朋友一起吃了一餐饭。证人称:作证时被威胁,黎崇刚在重庆时,我们作为朋友,我去看他,侦查人员说我是包庇罪,要判我的刑。

黎庆洪问他黎家父子有无欺压残害百姓之事。证人回答:有三年时间都在给黎崇刚开车,黎崇刚对老百姓都很好,欺压百姓我没有看到过。

杨金柱律师问证人知不知道堵矿山的事,证人回答:堵矿山的事,当时我没有说过这个事情,他们说别人都说了,你为什么不知道?就这个事情,笔录是不真实的,不客观的。

朱明勇律师问答录:

朱:你所说的“他们”是谁?

证:是公安局的人。

朱:郑友谊是哪的矿老板?

证:是清江磷矿的老板。

朱:田维斌你知道吗?

证:知道。

朱:田维斌与黎崇刚有什么关系你知道吗?

证:他们认识。

朱:田维斌堵矿你知道吗?

证:我不知道。

朱:堵矿与黎崇刚有没有关系?

证:这个事情我知道,当时他们引诱我,要我说黎崇刚安排的,说罗某某都知道了,你站在旁边你怎么不知道?

朱:笔录你看清楚了吗?

证:没有看,眼睛都被他们问花了。

朱:问题没有了,但是对于侦查人员对证人使用手铐这个问题,请检察机关重视,对证人使用械具,涉嫌非法拘禁或者暴力取证,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第七位证人郜某某,是黎崇刚曾经的合作伙伴,起诉书指控黎崇刚压迫他的股份,以要求增加投资的方式,把他挤出某个矿山。

黎庆洪说,有一个问题我要说一下,这几天,开阳县公安局、检察院配合你们对有关证人作了大量工作,要求很多证人不准出庭作证。审判长制止,黎庆洪继续说,审判长敲法槌。黎庆洪说,审判长请你不要激动,不要一说到你们的短处你就制止,你敲槌槌没用的,我说的是事实,你们要公正。

此证人证实:与黎崇刚有过生意合作,关系也可以,只是因为性格的关系,后来来往少了,黎崇刚是个很好的人,矿山当时是因为要继续追加投资,没有钱了,确实需要追加投资,我们投不起了,我和其中的一个人自己主动要求退出股份的,黎崇刚并没有压迫我退出,这个我必须要说清楚,没有什么强迫,是我们自己要求退出来的。

审判长作法庭说明:本庭共通知了本案325名证人,其中有15名证人同意出庭作证,有七人的证言公诉人已经没有作为证据出示,故未出庭作证,除有一人朱凤伦未到庭外,其余证人已经出庭作证完毕;共有186名证人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其中有23名证人表示怕受到报复不愿意出庭作证;有26名证人,法院工作人员到了其家里,没有找到人,通过电话联系,他们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13人外出;9人犯罪服刑或者外逃;68人无法联系到;4人死亡。法庭都已经做好相关记录,可以查阅。

16时18分,审判长宣布,下面开始由辩方举证。

黎庆洪说有实物证据要向法庭提交,证据在矿山,就是范传习被花梨乡政府封堵的现场、朱凤伦矿垮塌的现场、朱凤伦越界采矿现场,要求法庭带他去现场勘验举证。

审判长未置可否。要求辩护人开始举证。

杨金柱律师要求审判长释明涉黑部分的事实到底如何处理,不然辩护人只得就起诉书的全部指控进行举证。审判长还是那句话,会根据公诉人的举证进行事实认定。

周泽律师举的第一份证据,是花梨乡花梨村800余名村民的联名信,证明黎崇刚黎庆洪父子和睦乡邻、造福一方,绝不是什么黑社会。

周泽律师举示完每一份证据之后,最后一句话都说: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黎庆洪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是造福一方的优秀青年企业家。

王耀刚律师说如果法庭不释明关于涉黑到底如何处理,那么,每个被告人、辩护人可能都需要对涉黑部分进行举证,那么,势必还会需要大量的庭审时间,所以还是请法庭释明一下。审判长说这个问题已经多次说过,不再重复答复。

朱明勇律师回应质证之后,杨金柱律师再次要求审判长释明起诉书第63页中黎庆洪要对全案负责这句话还有没有用?审判长说这个问题已经说过多次,不再答复。杨金柱律师说你说了多次但是我们没有一个人听懂,你们到底是什么意思,请你明释。审判长要其他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杨金柱律师说法庭要讲道理,说如果是这样不明释的话,那么从明天开始,辩护人将就240多本案卷中公诉人未举的所有证据进行举证,用来证明黎庆洪无罪。说完之后,杨金柱律师经过黎庆洪同意,请假罢庭而去。

我要求发表质证意见,审判长以该证据未涉及黎猛为由不允许我质证,我说这组证据是不是涉及黎庆洪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如果是,那我就有权质证。审判长直接要周泽律师继续举证,我说审判长你不让其他辩护人质证,损害了其他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周泽律师举证,证实黎庆洪在当地做了很多好事,受到了党委、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很多好评。审判长认为周泽律师的此类举证,认为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关。周泽律师说,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当地党委政府人民群众的评价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辩护人所举证据与黎庆洪是否涉黑密切相关。

黎庆洪说,我当时做这些事情的时候,并没有想到我今天会被冤打成黑社会,不是为了今天开脱我才去做这些事情,我当时是真心用心去做的。

没有想到今天的,又岂止黎庆洪?重庆诸君,几年前横行黑打之时,只怕做梦也未曾想到会有今天。良制之不存,无人安全,人人自危,每一个人都不知道自己明天会不会被黑打、被构陷、被抄家、被父子蒙冤、被夫妻入狱、被妻离子散、被家破人亡。

焉知今朝高堂者,不是明日阶下囚?

2012年7月8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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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7月9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二十三):证人:“我是没有办法才在笔录里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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