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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7月10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二十五):今日庭审发生太多事情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1 1:19:04

贵阳记(二十五)


昨天庭审时,周泽律师向法庭出具一份黎崇刚所居地的乡邻共800多人联名出具的请愿书,公诉人不认可该证据的形式合法性和内容真实性,杨金柱律师建议控辩审三方一起去当地调查请愿书的真实性,吴鹏彬律师当庭申请法庭通知这800多名证人出庭作证。


今天早晨,当地消息传来,在请愿书上签名按印的村民所在地的两位村干部,今天凌晨三点,被公安人员从家中带到花梨乡派出所,到今天上午开庭时,这两位村干部,还在花梨乡派出所“接受调查”。


庭审,由杨金柱律师向法庭举证开始。第一组证据,是关于“同心会”与“花梨帮”的证据,证据全部来源于案卷材料,其中有六名证人证言,另有二十一名被告人供述,杨金柱律师举此组证据用以证明“同心会”的不黑,和“花梨帮”的不存在,以及谭小龙等人与黎庆洪的毫无关系,以及各证人、被告人本身及相互之间关于相关“帮派”的事实的互相矛盾的陈述。


讲着讲着,老杨问,我这个声音可不可以小一点?不然要讲10天讲不了啊,周泽律师小声说,可以小一点,然后老杨稍为调低了一点声音。


一会儿之后,老杨觉得话筒可能不对,声音太小,于是,把两个话筒放到了他面前。


某次老杨找某本案卷时间稍长了一点,老杨自己说,这不怪我啊,怪昨天晚上我们领导到我房间,把我搞好的顺序搞乱了。


正举证中,杨金柱律师说人有三急,他需要去上厕所,经过审判长同意,然后出去了。


此时审判长要求其他辩护人举证。


斯伟江律师举证,说只举一份证据,就是贵阳市公安局于2010年12月30日出具的《贵州省开阳县黎庆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案件补充侦查终结报告书》,他还没来得及开口说出他的证明目的,公诉人就反对,反对理由为该侦查终结报告是国家秘密,不得向法庭举示。斯伟江律师说我要答辩一下,这份报告是附卷移送的,文件上并没有秘密、机密等字样,斯伟江律师正说时被审判长打断,审判长直接裁定该份报告为国家秘密,不得在法庭上出示。斯伟江律师高声答辩凭什么公诉人一句话这就成了国家秘密,凭什么审判长听都不听我的答辩意见就直接裁定这份报告属于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为什么没有在文件上打上机密字样及密级?你们还讲不讲法律?


审判长说已经裁定此份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举证,要杨金柱律师继续举证。


审判长此裁定引起多名律师抗议,斯伟江律师要求将他的抗议记入庭审笔录。


何兵教授说即使属于国家秘密,也只是不得在公开开庭时举示,而不是不得向法庭举示,所有的证据都可以向法庭举示。


周泽律师向审判长抗议国家秘密必须是《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秘密才能是秘密,不是任何一个东西公诉人随便一说就成了国家秘密。


此时,何兵教授和王耀刚律师提出他们的当事人何菊建已经提出书面要求,要求小河法院整体回避,理由为小河法院相关人员多次威胁、利诱他,要求他换掉原来的律师,他在要求书中详细陈述了小河法院何人,在何时、何地,如何威胁、利诱他,当时在场的有谁、谁、谁,等等,因此,他认为小河法院已经不能公正审理本案,所以要求小河法院整体回避。


对回避要求审判长直接不予理会,要求杨金柱律师直接举证,此时何菊建大声说我要求法院回避。黎庆洪大喊为什么不让律师举证。


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


杨金柱律师看了斯伟江律师要举的这份证据之后,说,这是什么鸡巴卵的国家秘密嘛,我现在就让助理打出来,今天晚上就在我的博客上发出来,全文太长了,就发精彩的,我现在就先在我的博客上预告:今天晚上10点杨金柱的博客上将有关于贵阳黎庆洪案的重大精彩内容发布。


休庭时,法院有工作人员来请斯伟江律师去庭外,说有人请。二十分钟左右,斯伟江律师回到法庭,问如何?言有人做他工作,要求他不再举示此份证据,说什么早就定下此侦查终结报告不能举示为本案底线。我问那你还举不举,斯伟江律师说,此乱命也,恕不能奉。又说,违背法律的指令,要我做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事情,我坚决不能服从。这是对我的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为什么不能举?


底线?底线不应当是法律吗?


11时48分,审判长宣布上午的庭审结束,下午继续开庭。


午饭时,小河法院有工作人员前来向外地律师送达一份合议庭的告知书,要外地律师签收,律师们以合议庭只能在法庭上进行法庭审理,合议庭无权对外发布什么告知,并且法庭审理也无此程序为由拒绝签收。


中午休庭时,杨金柱语录出了第二句:公权力都是纸老虎,只要你跟他死磕,他就是虚弱的。


下午开庭前,进入法庭的门口签到处,法院工作人员向辩护律师每人发送一份落款为“小河区人民法院黎庆洪案合议庭”的“合议庭致全体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告知书”,全文为:本案诉讼卷宗中,公安机关专案组侦查终结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全体辩护律师接触后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公开,不得要求在法庭上出示,不得上传互联网。如有违反,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我看到“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一股无名之火腾地窜上来,强行忍住,平复情绪。


看来有人宁愿违法、拼着裸奔也要“保卫”“大脑壳”。


下午一开庭,审判长将前述告知书的内容当庭宣布。杨金柱律师反对,认为合议庭无权决定什么是国家秘密。


斯伟江律师反对,认为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什么是国家秘密,只有定密机关,和秘密产生的机关,才能够定,合议庭是无权定的,所以请审判长回答我你将此报告定为秘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而且,即使是国家秘密,也能够在法庭上出示,根据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2条,只是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审判长为何讲不能在法庭出示?


审判长对此不予理会,继续庭审,传证人出庭作证。


第一位证人上庭之后,审判长向其宣读了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应当如实陈述的内容之后,还特别宣读了刑法第305条伪证罪的全文。并详细询问了证人接受法院通知的情况,以及为什么原来说不出庭,今天又出庭的原因。


此后,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先发问。王耀刚律师反对,并宣读最高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3条条文,认为询问证人应当由申请传唤证人出庭的一方先进行。审判长支持王耀刚律师,宣布由辩方先行发问。


第一位证人吴觉忠,是自当地开挖磷矿以来就一直在马口磷矿工作了近二十年的矿工,也是马口磷矿所在地的村民,也是起诉书指控黎崇刚“强占村民房屋”中的被“强占房屋”的村民。


黎庆洪与证人问答录:


黎庆洪:范传习的矿山是谁封的?

证:政府。

黎庆洪:封时我和我父亲黎崇刚在不在场。

证:不在。

黎庆洪:朱凤伦是怎么离开矿山的。

证:朱凤伦借刘西林的证,是刘西林没钱拉范传习和朱凤伦来,刘西林搞矿,成本就担不起,拉进朱凤伦来,老板之间相互之间有一点纠葛。向上开,矿山开了一两米的口,山体滑坡之后,他就不敢开了,自己就走了。

黎庆洪:刘西林怎么走的你知道吗?

证:他新建了个井口,开了三四年,开到了水井,威胁了安全,让我去做黎老板工作投钱进来,我给黎老板讲,黎老板讲现在这时候他的这个矿不值钱,不买。后来,他们又要买了,后来六十八万八卖的,当时我也在场,黄建成也在场,当天我们还一起在刘西林家吃了饭。

黎庆洪:朱凤伦想在我家井口上面打井排水这个事情你知道吗?

证:朱凤伦当时想打,就在你家矿井口上方不到一百米的地方。

黎庆洪:那是属于谁的地方。

证:属于你家的。

黎庆洪:吴义斌家的房屋的坑是怎么形成的请你讲一讲。

证:自然垮的嘛。

黎庆洪:离我们井口最近的是谁的家?

证:是我家。

黎庆洪:吴义斌家还远离你家多远?

证:有二三十米。

黎庆洪:如果要因为开矿垮的会先垮谁家的?

证:先垮我家的嘛。

黎庆洪:村民堵我家矿山的时候,我父子有无叫人来打村民。

证:我在场,没有看到。

黎庆洪:王代伦来堵矿那次我们父子有没有打过王代伦。

证:没有打。

黎庆洪:那次事情是谁处理的?

证:是派出所的人嘛。

黎庆洪:朱凤伦和我们的工人打架那次事情,请你陈述一下。

证:这个事情我清楚,当时,我们矿工在矿下挖矿嘛,只是哪里有矿就往哪里挖,结果两边有时候挖到一起去了,有一次朱凤伦从双流拉了一车人来,当天进矿时,我就对矿长何际刚说今天只怕有点危险,结果进矿后,就被朱凤伦带来的人打了,在井下碰到了话都没说我们就被打了,我们就跑出井口来,我都被打伤了,然后我都去花梨了,然后当天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黎庆洪:范传习的井口被封后,我们黎家有没有动过他的井口?

证:没有。

黎庆洪:越界开采问题发生之后,县国土局来现场封了五个道口,之后,我们有没有动过被封堵的矿道口?

证:没有动过。

黎庆洪:你是一个在井下工作了二十多年的老矿工,那么请你讲一下,井下怎么判断越不越界?

证:无法判断,只是哪里有矿往哪里挖,只有挖通之后才知道越界了。


黎崇刚与证人问答录:

黎崇刚:公安机关说我强占村民的田土、房屋,强行采矿,请你讲一讲我黎崇刚才有没有强占村民的田地、房屋?

证:没有。你们占的田土,该赔多少,都赔了的嘛。

黎崇刚:公安机关说我未赔偿你们青苗费,然后村民堵了我的矿山,你讲一下我们有有没有这个事情?

证:没有这个事情。

黎崇刚:我们是按最高价计算粮食然后通过村里赔偿你们是不是?

证:是的。

黎崇刚:我在矿山采了16年矿,损坏的田土桩稼都全部赔偿了,有没有这个事实?

证:有。


杨金柱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杨:你的家就在马口磷矿井边上是吗?

证:就在井口。

杨:多远?

证:15米左右。稍有上下。

杨:你最先给哪个老板挖矿?

证:1983年,最开始采矿时我就在帮老板挖矿,是谁记不起了。

杨:刘西林、范传习你给他们挖过矿吗?

证:我先给刘西林挖,后来给范传习挖,后来给黎庆洪他们家挖,现在转了之后我还在给新的老板挖。

杨:你什么时候给范传习挖矿的?

证:给他挖了两年,一直到他矿山被封。

杨:是谁封的?

证:是政府封的。

杨:你怎么知道是政府封的?

证:当天我在场,我们正在上班,政府来封矿了。

杨:你给黎崇刚挖过多长时间矿?

证:挖了七八年,一直挖到他们家被抓了。

杨:黎崇刚有无压迫工人的事情?

证:没有的,他对工人还是挺好的。

杨:黎崇刚父子有无打骂、欺压村民的事情?

证:这个没有,鸡毛蒜皮的纠纷是有的,打骂、欺压没有。

杨:你有没有听过“先吃饭、后杀朱、再杀牛”这么一句话。

证:这是调查人员下去找我,问我,有没有这句话,说什么“先吃范、再,再,吃牛”什么的,我编都编不圆。

杨:调查人员是谁?

证:有个姓詹的,有个姓黄的。

杨:是不是贵州省公安厅七一专案组的?

证:是的。

杨:你是从他们口里听到的这句顺口溜是吗?

证:是。

杨:请书记员记录这一点:证人是从调查人员口中听到顺口溜的。


周泽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周:你们三家房屋搬迁时,补偿价格是谁定的?

证:政府定的。

周:黎崇刚有没有强行要求你们搬迁?

证:没有。

周:你们搬迁房屋是不是自愿的?

证:是自愿的。


朱明勇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朱:请法警先将黎崇刚画的这张矿山村民房屋示意图拿给证人看。

证:(看图)。

朱:图是否是马口磷矿的实际图。

证:是,画得差不多。

朱:图上人家是否都搬迁走了?

证:是的。

朱:黎崇刚是如何与这些人家搬迁的?

证:是开阳县房管所去测量之后,双方协商搬走的。

朱:搬迁过程中,黎崇刚有无与被搬迁的人家发生纠纷、争吵?

证:这个没有。

朱:黎崇刚开矿与村民是否发生过纠纷?是否因为饮水问题进行过处理?

证:有一些,因为矿山下沉,饮水出现问题,当时矿山老总黄陆兵来处理的,处理好了的。

朱:处理过程中,有没有打架冲突?

证:没有。

朱:还有其他纠纷吗?

证:还有一回,是堵矿了,喊了派出所来解决的。

朱:其他的还有吗?

证;没有。


斯伟江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斯:在2010年10月21日,公安局专案组跟你做过一份笔录,与今天说的不一样,想请问你有没有说过黎崇刚打伤了卢碧先,黎崇刚说我就是政府这样的话?

证:我没有说过这句话。


公诉人与证人问答录:

公:你是什么时候在黎崇刚的马口磷矿上班的?

证:时间很长了。

公:黎崇刚是何时开采范传习的采矿点的?

朱明勇:反对,公诉人这是诱导式发问。

审判长:反对无效。

公:你刚才说范传习矿点被封后两年之后黎崇刚才去开采范传习的采矿点,

朱明勇:反对,这本身就是需要查明的问题,公诉人诱导式发问。

审判长:反对无效。

公:井下挖矿依据谁的指令?

证:是矿工自己哪里有矿往哪里挖。

公:有无搬迁过你的房屋?

证:搬迁过。

公:赔偿了你家多少钱?

证:当时赔了3万多。

公:你认为这个价格是公正的吗?

证:差不多嘛,我当时那个是木房子,也不值多少钱。

公:你有没有看到黎崇刚殴打过卢碧先?

韩国权:反对,这是公诉人指供式发问。

审判长:反对无效。

朱明勇:反对,如此明确的指供,审判长你应当制止公诉人的不当发问。

审判长:控辩双方都需要注意发问的方式。

公:你家房屋是否搬迁?

证:搬了,搬到公路边了。

公:刚才你看的图上的村民是否都已经搬迁?

证:是的。

公:因为什么原因搬迁?

证:因为当地采矿,地质发生变化。

公:公安人员对你取证时有无打骂你?

证:无。


第二位证人田维斌,是起诉书指控黎崇刚为了“吞并清江磷矿”,指使他“煽动”村民去堵清江磷矿的路。


审判长:证人,本院有无在7月5日通知你出庭作证?

证:没有。

审判长:没有吗?

证:刑侦队的传唤我去的,说是黎庆洪案件要我出庭作证。

审判长:当时你说你不出庭是吗?

证:当时说的是要出庭在黎庆洪案件作证,我与黎庆洪没有关系,我就没过来,我说没有时间,后来听说是要去给黎聋子去作证,我就来了。

审判长:你到法庭你要证明什么事情?

证:我来讲堵路的事情,讲清楚。

审判长:谁告诉你要证明这个事情?

证:他们把我弄到打黑大队去,把我搞得很惨,问我的就是这个事情,我就知道是这个事情。


黎崇刚与证人问答录:

黎崇刚:证人田维斌,我请问你,公安机关说我指使你去堵他人的矿山,我当时矿山都没有管了,我怎么会指使你,请你讲清楚。

证:当时,郑永年在我们那里开清江磷矿,路是我们村民修的,当时他矿的水把我们的田土冲坏了,我们去找他解决,他一直拖着,也不解决,一拖再拖,当时他说,你们这路,我想过就过,不想过就不过,这就激起村民的愤怒,然后晚上村里开会,然后,这个路就堵起来了,不是你黎崇刚指使堵的。

黎崇刚:我当时没有指使你,你为什么要讲我指使你。

证:当时他们打电话叫我到矿山,然后把我弄到花梨,说黎崇刚指使你堵矿山,不说把弄到打黑办,用黑头套,用那个书折起来,打我的脸,把我铐在床头上面反手吊起,吊了一个晚上,一个多月手都是麻的,他们打好笔录,直接要我签字,说如果我不签字,就要把我关押起来。


黎庆洪与证人问答录:

黎庆洪:后面的路为什么又通了?

证:是政府去调解了,把老百姓打烂的田土赔偿了,才通的路。

黎庆洪:你们堵路影响了几家矿山?

证:当时有你们家矿山,有清江矿山,还有某某某的矿山。

黎庆洪:我们姊妹岩矿山有没有同时被堵了?

证:是被堵了。

黎庆洪:你们当时可不可以只堵清江磷矿而不堵其他矿山?

证:可以,当时清江磷矿单独有一条路。

黎庆洪:那为什么要几家一起堵?

证:几家矿山影响了水和田土,主要是清江磷矿。


朱明勇律师问答录:

朱:今天之前,我有没有见过你?

证:没有。

朱:今天之前,我有没有向你进行过调查取证?

证:没有。

朱:清江磷矿堵路的事有没有?

证:有。

朱:你参与了吗?

证:参与了。

朱:是谁让你参与的?

证:没有人,我们村民都去了。

朱:堵路前有没有开会?

证:开了。

朱:会议内容?

证:我当晚不在。

朱:第二天谁让你去的?

证:组长黄正书,让每家去一个人。

朱:怎么堵的?

证:用石头堵住。

朱:后来怎么解决的?

证:县政法委书记来找我们,来做工作。当时清江磷矿对我们的赔偿很低。

朱:怎么解决的?

证:清江磷矿给我们田土赔偿了,给我们水安了了,就没堵了。

朱:黎崇刚的矿在什么地方?

证:就在我们堵的路的后面。

朱:影响他的矿山拉货吗?

证:影响的。

朱:当时堵矿有多少人参与?

证:具体多少人记不得了,我们组一家去一个。

朱:现场有无黎崇刚、黎庆洪在?

证:没有。

朱:你在08年被公安机关通知到打黑大队就这个事情进行调查的时候,你前后有两份笔录,两份笔录说的不一样,前一份,你说的是别人指使的,后一份说是黎崇刚说的,二者相差只有几个小时。

证:当时他们在打黑大队威胁我,打我,关了我两天一晚,用手铐把我从上面吊起来。

朱:你记得有几个人吗?

证:共有三个年轻人,问我是不是黎崇刚指使的,我说不是,然后他们就打我。

朱:怎么打的?

证:先用脚踹我胸口,然后用书折起来打我脸。

朱:你说吊,怎么吊的?

证:就把我吊在床上面。

朱:吊了你多久?

证:吊了我一个晚上。

朱:做笔录了吗?

证:作了,威胁我,要打我,还说什么要劳教我。

朱:笔录你看了吗?

证:我看了,我不签不行的。

朱:跟你说的是不是一样的?

证:不是和我说的一样,和他们说的一样。

朱: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的时候,你到庭作证没有?

证:我到了法庭门外。

朱:为什么没进法庭作证?

证:他们不让我出庭作证。

朱:从那次到这一次,还有没有人找你问过这个问题?

证:没有。


杨金柱律师问答录:

杨:你何时认识黎崇刚?

证:1996年。我开矿时认识的。

杨:黎崇刚开矿的地方离你们住的地方多远?

证:没有多远。

杨:他的姊妹岩矿山在你们那里开了几年?

证:二年左右。

杨:与你们有无发生过冲突?

证:无

杨:有无打骂、威胁过村民?

证:没有。

杨:你在公安机关做笔录是把你吊了多长时间?

证:吊了一个晚上。

杨:怎么吊的?

证:我的脚要踮起来才能够着地,不然就悬空了,吊到第二天早上。

杨:手有伤吗?

证:当时把我手都吊黑了,手上有很大的一个印。

杨:多长时间才好?

证:一个多月才好。

杨:有没有到医院治疗过?

证:没有。

杨:有没有谁看见?

证:我当时回家后和人说过,说我的手都是木的。

杨:要求排除非法证据,这是暴力取证,是严重的违法情况。


审判长说,本庭将会结合证人的法庭陈述和相关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周泽律师发问之前说,昨天我当庭提出了一份800多名村民联名的请愿书,但是今天凌晨3时,有公安人员将其中的两人带至花梨乡派出所,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严重的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请法庭高度重视,并进行处理。审判长制止,要求周泽律师直接发问。


周泽律师询问了一些问题之后,我举手要求发问,我发问之前,请书记员记录在案,我抗议合议庭区别对待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因为前天控方证人出庭的时候,法庭审判员并没有向证人宣读刑法第305条,但是今天却向证人全文宣读了这个条文。审判长后来在我发问完毕之后,对我说提醒我注意,今天的证人也是控方证人,所以法庭没有区别对待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我说那我抗议法庭区别对待前天到庭的证人和今天到庭的证人。


我详细询问了证人被吊打的细节,并请证人当庭比划他是怎么被反铐吊在床头整整一晚的。证人当庭比划描述了他在贵阳市公安局打黑大队办公室的床头,被反手铐吊,弯腰弓背像一个龙虾一样,脚尖踮着才够着地的样子。


斯伟江律师问:是不是你的在公安机关这两份笔录说的不是事实?

证:是。


吴鹏彬律师与证人问答录:

吴鹏彬:你被吊过之后回家之后有没有与人说过?

证:说过。

吴鹏彬:具体跟谁说过?

证:我们那一带都知道。

吴鹏彬:你刚才说你的手都是黑的,你有没有给人看过?

证:那有很多人看到过的。

吴鹏彬:你来之前有没有人教你怎么说?

证:没有。

吴鹏彬:如果你今天当庭作证之后,侦查人员再把你找去问话,你会怎么说?

公诉人:反对,诱导式发问。

审判长:请辩护人注意自己的发问方式。

吴鹏彬:我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但是请审判长明确一下公诉人的反对是否有效。

审判长提高了音量:辩护人注意自己的发问方式,如果没有其他的问题,将由其他的辩护人发问。

吴鹏彬:好,我最后再问两个问题,第一个,如果之前说的与今天当庭陈述不一致的,哪个是真实的?

证:以今天的当庭陈述为准。

吴鹏彬:最后一个问题,你刚才说是公安刑侦人员通知你来出庭作证的,请你确定一下,因为法院的法警穿的也是警服的。

证:我确定,是刑侦人员通知我的。

吴鹏彬:你确定是刑侦人员?

证:我确定,因为他们打电话通知我到公安局刑侦大队去的。

吴鹏彬:你真的确定?

证:我确定。


公诉人与证人问答录:

公:你在笔录里说黎崇刚威胁你要你还钱?有无此事?

证:他们教我这样讲,要我想一下什么不利于黎崇刚的事情,这个事情我现在还不服,把我弄到打黑办去打了一顿。


坐排第一的男公诉人询问证人是怎么到法庭的,是谁通知他到的,跟他说了什么等等问题,遭到多名律师反对,反对理由为与案情无关,审判长未支持辩护人的反对。甚至一度没有理会辩护人的反对,我与朱明勇律师多次反对公诉人与案情无关的发问,我对审判长说,公诉人发问时,辩护人认为发问方式不当的,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审判长应当决定反对是否有效,如果认为辩护人反对有效,就应当支持辩护人的反以,要求公诉人改变发问方式,如果认为辩护人反对无理,也应当做出反对无效的决定,并请公诉人继续发问,辩护人提出反对意见之后,审判长应当就此进行决定,不能不理会辩护人的反对。


审判长详细询问了前几天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证人回答当时通知他的有三人,在开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通知的人并没有告诉他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只是通知到去为黎庆洪案件作证,审判长再一次问他通知人员没有与他说是法院的人吗?证人回答说没有告诉他是法院的人。此后审判长向证人出示通知书送达回证,询问其是否证人签名,证人表示是。


此后审判长当庭说明通知证人的方式,说法院花了大量的人力去找了325名证人,在通知过程当中请了相关公安机关派出所人员协助通知。


协助当然可以,只是协助时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向证人表明身份,不然,不表明身份,地点又是在刑侦大队,这很容易让证人产生误解。


此时,被告人蔡峰请求发言,得到允许之后,说,他首先申请恢复北京王誓华律师为其辩护,请法庭联系其家人确定。然后,他申请合议庭回避,理由为:小河法院魏庭长、刘法官等人多次找我做工作,要求我解除北京的王誓华律师,说我解除了外地律师,就只判我5年左右,我当时迫于压力,在看守所他们魏庭长写了一份换律师的申请,让我抄了下来,让我签了字,在本次庭审过程中,我又提出要求恢复北京王誓华律师为我辩护,朱庭长、魏庭长,又来给我做工作,说是律师给你判决还是法院给你判决,还要请外地律师,结果你自己考虑清楚。终上所述,我认为我的案件在小河法院将得不到公正审判,所以我申请法庭回避。


黎庆洪说,各位大律师,各位领导,这就是贵州的司法啊。


何菊建请求发言,说,在小河法院指导的各位领导,小河区法院威逼利诱我的事实如下:在今年5月13日,小河法院的朱庭长、魏庭长将我从看守所提到小河法院,要我解除原来的辩护律师北京高成律师和贵州李贵生律师,叫我不要讲公安机关对我刑讯逼供的事,只要说是公安人员写好笔录让我签字,只要我配合法院,就保证我的刑期在五年以内。今年正月初三和4月25日,小河法院的法官来提讯我,问我对这次开庭有何想法,还说北京律师搅得很,是为了炒作。这次开庭前一天晚上,黄浩庭长还有一位男士还有一位女士来看守所提讯我,让我配合他们的工作,如果法庭上有人问我为什么要解除原来的辩护律师,就要我说是我自己解除的,当时我没有同意,当时谈了大半个小时就走了。如果我真的是黑社会,你们法院会用法律来和我做交易吗,尊敬的各位领导,小河法院的法官,以及审判台上的法官,他们拿法律来与我做交易,他们完全是在藐视法律,他们还能公正审理我的案件吗?以上所述,我自己对它的真实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审判长询问有无证据向法院提供,蔡峰说,我有,但是我不相信你们,看守所的录像记录了你们提审我的事实,看守所的监控录像足以说明一切。


何菊建说,我5月13日被你们以开庭的名义提到法院,但是当天并没有开庭,看守所有提票,这是铁的事实,当时我的老婆,我的朋友,同案的杨建国、黄陆兵都在场,这些都是证据,6月8号晚上10点40分,到晚上11点多,你们到看守所提讯我做我的工作,监控录像也足以证明你们的阴谋诡计,现在我不能查你们,但是我相信相关领导。


李相建说,我也要求法院回避,我的辩护律师上海钟颖律师,也是以同样的方式被解除的,5月多少号,你们法院的法官,都是同样的方式,说外地律师不好,外地律师把事情搞坏了,你们对我也是同样的条件,6月8日晚上开庭前的晚上,他们去了四个人,法院的只有一个朱庭长,要我写一个条子,让我自己说律师不好,说是我自己要求解除律师的,我当时讲了好多理由,看守所的监控录像,都有记录的,这些都是事实。都是同样的手段,同样的方式,我敢为这个事实承担法律责任。你们说从轻判决,你们这个法庭还能够开下去吗?


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进行评议。


休庭后,我走出法庭去透口气,在法庭门外,看到一直在做义工的云南何丽、与杨金柱律师的助理夏亚平两个小姑娘,在抹眼泪,我看着他们,她们对我说:我们都当庭痛哭了,这样的法庭,这是什么法庭啊。


没有蓝天,没有白云,只有一丝风,吹过她们年轻的脸庞,但愿这风,带走她们的泪痕,带走她们的悲愤,前路正长,不要绝望,你们还年轻。


下午五点二十分,复庭后,审判长宣布,鉴于有三名被告人提出了回避申请,其申请的理由为本院有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工作,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对此,合议庭经请示本院院长,本院将就此事展开严肃认真、细致彻底的调查,将相关事实查清,以确定是否进行回避。现在休庭,明天上午九点准时开庭。


漫长的一天过去了。


现在,我只想读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请你给我以力量。






2012年7月10日,贵阳,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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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7月10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二十五):今日庭审发生太多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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