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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律师:8月15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续五):控告法官涉嫌滥用职权、妨害作证
作者:张磊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16 0:25:00

贵阳记(续五)

真正危害国家和社会,为祸最烈的,莫过于公职人员贪污、渎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妨害司法公正。

    以下两份法律文书,已于今天下午当面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提交,同时,将向贵州省和中央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纪检机关、人大常委会、法院抄送。

关于黎庆洪案审判人员黄敏等人

涉嫌滥用职权、妨害作证的举报材料

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黎庆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下称黎庆洪案)部分辩护人,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贵阳市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黎庆洪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黄敏、唐云、刘健、徐羿及该院工作人员朱从杰、黄浩涉嫌滥用职权、妨害作证犯罪,特向贵院举报。

一、关于滥用职权的事实

黎庆洪案于2012年1月14日休庭后至2012年6月8日恢复开庭期间,小河区法院审理黎庆洪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黄敏、唐云、刘健、徐羿及刑庭庭长朱从杰等多次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黄陆兵,要求黄陆兵解除辩护律师的委托,并以“如果配合法院的工作将得到从轻处理,否则将会重判”相威胁。

2012年5月31日小河区法院分别将被告人黄陆兵、何菊建提到小河区法院,并通过本案被告人杨建国将他们家属关明英、姚文莉带到法院,法院工作人员朱从杰、黄浩、黄敏、唐云、刘健等人先后对关明英、姚文莉、黄陆兵、何菊建进行威胁,他们对黄陆兵许以“如果解除对律师的委托就关多久判多久”,对何菊建许诺“只要解除外地律师就判4年半到5年(原审8年6个月)”。在他们的逼迫下,黄陆兵、何菊建违心地同意解除了对辩护律师的委托。

在上述期间,被告人蔡峰、罗浩、李相建、何春江、邓德坤、刘语、胡长江、尚兴钟、谢应林等也被胁迫解除了对外地辩护律师的委托。

我们认为,被告人委托律师作辩护人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委托本地律师或委托外地律师以及解除对律师的委托,均是他们自己的权利,任何其他人均无权干涉。

黄敏、唐云、刘健、徐羿做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朱从杰、黄浩做为刑庭的领导,他们的职权是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从程序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他们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威逼被告人解除对律师的委托,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遭受重大损害,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按照刑法第397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妨害作证罪的事实

2012年5月31日,在黄敏等人将被告人何菊建提到小河区法院威逼其解除对律师的委托期间,黄敏、刘健分别要求何菊建“在法庭上不要讲受到刑讯逼供,就说是侦查人员打印好的笔录让你签的字”。

另外,刘语等多位被告人均受胁迫,被要求在法庭上不回答自已辩护人之外的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发问。

黄敏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307条,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和理由,我们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就黄敏、唐云、刘健、徐羿、朱从杰、黄浩等人涉嫌犯罪的问题,向贵院进行举报,请贵院予以立案调查。

   举报人:周泽(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签名)

           王耀刚(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签名)

           张磊(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签名)

           李金星(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签名)

           薛荣民(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签名)

           王兴(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签名)

                          2012年8月15日

附:相关证据10份。

 此件抄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纪委


控告状

控告人:周泽,电话:XXXXXXXXXXX

        王耀刚,电话:XXXXXXXXXXX

        张磊,电话:XXXXXXXXXXX

被控告人:杨涛,贵阳市公安局警察

          潘立新,原贵阳市公安局警察

          饶奔,贵阳市公安局警察

          彭荣戎,贵阳市公安局警察

控告事项:

    1、杨涛、潘立新、饶奔等人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请求依法立案调查;

    2、杨涛、饶奔、彭荣戎等人涉嫌暴力取证犯罪,请求依法立案调查。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在参与黎庆洪等人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的庭审过程中,发现黎庆洪、何菊建、李相建等被告人均当庭供述曾遭到杨涛、潘立新、饶奔等人的刑讯逼供,并且提出了杨涛、潘立新、饶奔等人对他们实施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逼供内容。如黎庆洪陈述被杨涛、潘立新、饶奔等人反铐用皮带吊拉并揉肩膀,造成黎庆洪右肩肌肉拉伤(有司法鉴定结论证实);如何菊建陈述被杨涛等人反铐用皮带吊拉并揉肩膀;如李相建陈述其被杨涛等人打得无法站立以至于看守所都不收了(有看守所入所体检记录证实)。在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人之间存在串供的情况下,多名被告人供述遭受杨涛、潘立新、饶奔等人刑讯逼供,且刑讯的方式在细节上极其相似并相互吻合。

而证人田维斌当庭作证称其受到向其取证的贵阳市公安局警察威胁、殴打、反铐悬空吊一夜,经查田维斌的笔录,对证人田维斌取证的警察是杨涛、饶奔、彭荣戎。田维斌当庭作证后,其当庭证言被小河法院合议庭认定采信(据此证据判黎崇刚无罪),其原被杨涛等人暴力所取的证言被推翻。

本案一审进行的排除非法证据程序和最后的一审判决,并未否定相关刑讯逼供的事实。

我们认为,黎庆洪、何菊建、李相建等被告人及证人田维斌的当庭陈述,已经明确指向杨涛、潘立新、饶奔、彭荣戎等人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构成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段的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是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们作为黎庆案案的辩护律师,也作为中国公民,现在行使《宪法》规定的控告权利,进行上述控告。

杨涛、潘立新、饶奔、彭荣戎等人涉嫌实施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请依法调查,进行处理,并对有可能参与此四人犯罪行为的其他人员一并进行调查。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周泽(签名)

        王耀刚(签名)

        张磊(签名)

                           2012年8月15日

附:杨涛、潘立新、饶奔、彭荣戎等人实施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证据材料

贵阳的天气,只要不在太阳下,非常非常的凉爽。我相信,贵阳的人们,只要不在一些公职人员的暴虐之下,也一定生活得非常愉快美好,平安喜乐。

傍晚,西安段万金律师给周泽律师发来短信,言因“一言难尽”的原因,无法参加黎庆洪案二审了。我想起今年6月9日的傍晚,开庭回后,在小河区的皇嘉大酒店,我看到从西安来的两个人,来把段律师“保护性带离”贵阳,“关照性召回”西安,后来又“爱护性禁言”博客、微博。同在西安的刘志强律师,在黎庆洪案一审开庭期间,也受到了与段万金律师相同的待遇。刘志强律师本来已经准备参加黎庆洪案二审,但遗憾的是,他也受到了威胁不得参与黎庆洪案二审。西安的有关部门,真是关照律师,西安的另外有关部门,真是肯帮贵阳的忙。周泽律师说,陕西已经沦陷。

这个国家,也要沦陷吗?67年前的今天,英雄勇敢的中国人民不是把自己从被沦陷中拯救出来了吗?

也有地方,没有沦陷。北京的王甫律师,今晚赶到贵阳。

2012年8月15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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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张磊律师:8月15日贵阳黎庆洪案记实(续五):控告法官涉嫌滥用职权、妨害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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