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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东莞监狱重刑犯密谋越狱:计划做降落伞趁大风飞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3/6 9:55:02

东莞监狱外景
 
东莞监狱外景

  被判死缓后,只要两年内不故意犯罪,按照《刑法》就可减为无期徒刑。然而,只读过小学的吴某却以为自己要死了。既然“反正都是死”,不如——越狱!

  吴某和同样只有小学文化的狱友郑某策划的越狱方法,像喜剧犯罪片的桥段一样:用被单、绳子做降落伞,趁刮大风的天气,从监舍楼顶“飘”出高墙。

  更无厘头的是,一天吴某与别的犯人打架,不知何故竟向管教检举对方预谋越狱。结果狱警一调查,发现真正准备越狱的,恰恰是吴某自己。

  就这样,案发了。

  以为自己“反正都是死”

  郑某和吴某是东莞监狱12监区的狱友。郑某1992年生人,吴某1989年生人,两个人都只有小学文化程度。

  两人都是重刑犯。郑某因抢劫罪、强奸罪,2013年12月被汕头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吴某因故意伤害罪,2013年7月被广东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被判死缓,并不意味着“两年后被枪毙”。相反,根据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死缓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然而,吴某却认为自己“反正都是死”。同为在押犯人的刘某事后作证称,吴某经常和犯人郭某说悄悄话,称“出不出去都无所谓,反正都是死,有机会出去就出去”,到后来郭某也说,“做就做,我死都不怕,怕什么,反正我都想死的”。

  犯人蔡某作证称,郑某、吴某、龙某、郭某、梁某等人经常聚在一起聊天,曾听到过他们一起商量脱逃的事。

  犯人黄某作证称,郑某、梁某住在同一监室,床位挨着,二人经常靠在一起聊天,说“抗改”的话,甚至辱骂警察。2014年10月一天梁某问郑某“如果可以跑,你跑不跑?”郑回答“当然跑出去啊”。

  做降落伞趁刮风飞出监狱

  2014年9月开始,郑某提出具体的越狱方法:用被单、绳子做降落伞,趁刮大风时从监舍楼顶天台上“飘”出监狱围墙。

  2014年12月底的一天,快收工的时候,郑某看到狱友杨某坐在一边,就拿了蓝白条纹的被套过来让他帮忙做成一个袋子,有四五十厘米宽,郑某已经把床单裁好了,让他帮着车边。

  犯人黄某说,他看见郑某在车间工位上车一条蓝白条纹的床单,把它车成了一个“袋子”,后来被组长发现制止了。

  对此,郑某在供述中承认,自己提出过用被单、绳子做降落伞越狱的方案。吴某也在供述中承认,郑某向他提议,用被单、绳子作降落伞越狱的方案,但没准备好做降落伞的材料。

  之后,郑某又提出纠集同监区服刑人员,暴力劫持狱警作人质逃离监狱。之后他和吴某多次拉拢和煽动龙某、郭某、梁某等人越狱。郭某和龙某也都是死缓犯,梁某余刑为13年1个月。

  2015年1月的一天中午开工集合时,郑某和梁某还争论“武警的枪里有没有子弹”,郑说有,梁说没有。后来,郑某信了梁某的话。此后,郑某对别人说,“武警的枪不是实弹,是空包弹,打不死人的”。

  在一起畅想“出去”之后的情景时,同为死缓犯的郭某还跟郑某说,出去后“叫我大哥先带我们去买衣服”。

  郭某在案发后交代,吴某多次对自己说“回家啰”、“要走了”之类的话。吴某说,他打算准备纱剪、锤子,先爬出监区围墙,然后用纱剪、锤子凿穿监狱围墙,从而越狱。还说如果越狱过程中遇到警察,就杀警察。

  吴某承认,郑某确实后来提出过这个新方案,但因为没有工具,没有实施。

  免于刑罚的“组织越狱罪”

  越狱计划很快因内讧结束。2015年2月8日,吴某与郭某因琐事互殴。按照一审判决书的表述,吴某不知何故,突然向管教检举郭某预谋越狱。

  越狱案终于“案发”。

  然而,狱警调查发现,检举人吴某才是越狱的主要谋划者,郑某、吴某随后被隔离审查。

  法院终审认定,郑某提出越狱犯意,与吴某密谋,纠集同监服刑人员越狱,有多名证人证实。郑某本人也供认,曾指使吴某纠集他人,通过试探、诱惑、鼓动的方式,为组织实施越狱制造条件。

  郑某、吴某预谋越狱后,二人试图挑选、纠集、鼓动他人为越狱做准备,属于制造越狱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二人行为构成组织越狱罪。但鉴于两人的行为尚属于犯罪预备阶段,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故依法免除处罚。

  2018年11月,广东省高院判决郑某犯组织越狱罪,免予刑罚,与前罪余刑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吴某犯组织越狱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前罪余刑死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缓。    

  对于吴某来说,原本他的死缓考验期从2013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如果不“瞎折腾”,从案发时五个多月后,就可减为无期徒刑。而现在,他的死刑缓期执行期将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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